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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材料: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2.董事会关于企业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3.有关(变更)增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打印,企业盖章);4.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6.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9.其它所需文件:如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提交深圳市环保局环境影响批复(正本1份);如属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项目,提交拥有土地使用权和经营场所的有效文件(复印件各1份)。10.提交修改后的公司合同章程或者公司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4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申请材料:1、非商业企业填报《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申请表》(原件1份);已设立商业企业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报告(打印,原件1份)2、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或企业权利机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或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3、外商投资企业关于经营范围修改的补充合同章程(投资者签章,原件4份);4、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打印,原件1份);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7、外商投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8、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9、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注:1、以上申报材料,如非特别说明,须报送原件,提交时按序号顺序摆放。2、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上报商务部审批,报送全套资料一式一份和全套资料的复印件(申请、合同、章程应为原件,下同)一式一份,涉及开设店铺的报送全套资料一式一份和全套资料的复印件一式二份:①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方式销售;②分销商品涉及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要工业原材料,及图书、报纸、期刊、成品油和原油、药品、汽车、农药和农膜化肥、盐、音像制品(批发)等;③零售店铺:单一店铺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超过30家;单一店铺营业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店铺数量超过5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超过50家的零售项目。④通过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如果境内外企业被同一管理层所控制或其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三,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已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已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的申请材料:1、企业法人签署的申请书1份;2、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开设店铺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或企业权利机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或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4、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如在深圳市开设店铺,由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内部审核)(原件1份);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注:1、以上申报材料,如非特别说明,须报送原件,提交时按序号顺序摆放。2、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上报商务部审批,报送全套资料一式一份和全套资料的复印件(申请、合同、章程应为原件,下同)一式一份,涉及开设店铺的报送全套资料一式一份和全套资料的复印件一式二份:①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方式销售;②分销商品涉及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要工业原材料,及图书、报纸、期刊、成品油和原油、药品、汽车、农药和农膜化肥、盐、音像制品(批发)等;③零售店铺:单一店铺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超过30家;单一店铺营业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店铺数量超过5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超过50家的零售项目。④通过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如果境内外企业被同一管理层所控制或其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四,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增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增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申请材料: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增资申请报告(原件1份);2.企业董事会关于增资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3.有关增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打印,企业盖章);4.各方投资者就增资事项(增资方式、期限等)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5.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8.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9.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10.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五,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申请材料: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关于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申请企业盖章);(2)企业董事会关于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3)企业成立的政府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本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7)审计报告(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申报前两个月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1份);(8)经政府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9)企业有否经济纠纷,且是否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说明1份(打印,申请企业盖章)。2.审批机关初步批准答复后须提交的文件:(1)《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他省级以上报纸上在30日内三次登载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2)企业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和对可能仍未清偿债务的承担担保书各1份(打印,企业盖章);(3)各方投资者就调低注册资本事项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5)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6)上述文件自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天后提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六,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延长经营期限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材料:1.企业董事长签署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申请企业盖章);2.企业董事会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3.各方投资者签订的有关延长经营期限事项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4.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5.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新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企业最近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七,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提前终止合同、提前解散企业提前终止合同、提前解散企业的申请材料: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2.企业董事会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3.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4.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6.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企业最近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八,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修改企业合同、章程一般内容修改企业合同、章程一般内容的申请材料:1.企业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2.企业董事会关于修改合同、章程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3.各方投资者签订的有关修改内容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4.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6.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九,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企业合并企业合并的申请材料: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1)各合并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各1份,打印,企业盖章);(2)企业合并协议(原件1份);(3)各合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合并的决议(原件各1份,打印,合并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成员签字);(4)各合并企业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变更事项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5)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6)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合并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7)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各1份)2.预申报获准并在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合并之日起90天后,继续申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1)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他省级以上报纸3次登载合并公告的报刊(原件各1份);(2)企业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3)因合并而解散的各企业对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打印,企业董事长签字,
本文标题: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及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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