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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4]122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请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检查,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京国税函[2005]4号2005年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依法设立了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现对上述新设立的3个公司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新设立的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成员企业实行由其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北京)全额汇总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二、关于重组前的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纳税调整问题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方案精神,凡在重组生效日前(含重组生效日)税务事项涉及的纳税调整问题,均由中国人保控股公司承接并履行相关义务。据此,同时考虑到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在各地的办事处或其他机构不具有纳税主体地位,无法就地补缴税款,因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3]1068号)规定扣除的呆帐损失项目,如不符合呆帐损失认定条件,由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统一进行纳税调整,补交企业所得税。北京市主管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其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逐笔进行审核认定,按规定进行处理。?三、关于工资扣除问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9号)的规定税前扣除工资支出。为方便纳税人,公司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可先据实扣除;年度终了汇总后,如实际发放的工资超过工效挂钩标准,则要进行纳税调整,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4]1229号2004年11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级社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近接交通部《关于申请中国船级社合并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事宜的函》(交函财[2004]109号)。现将中国船级社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船级社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进行法定检验并签发证书所收取的船舶检验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纳入了财政预算“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的规定精神,对这部分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二、中国船级社对在中国登记或拟在中国登记的入级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其相应的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检验并签发证书,以及根据船东申请进行的公证检验收取的船舶检验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自2004年1月1日起,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中国船级社所属各分支机构,凡实行非独立核算,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可并入中国船级社在北京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四、由中国船级社统一纳税的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管理的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国税函[2005]9号2005年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总局制定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附件: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略)?????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略)国税发[1999]65号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第三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一)财政拨款;??(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第四条凡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免税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一)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拔款证明;??(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须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产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产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所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八)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九)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十)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须提供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十一)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第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支出的确定必须与收入相互配比。??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第六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第七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中间不得变更。核算方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摊比例法是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额=支出总额×(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对全部支出中应当由应纳税收入分摊的支出,一部分能够划分清楚,另一部分划分不清的,可对划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摊比例法计算出的分摊比例,计算出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支出项目金额。??第八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是指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下列支出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提取的工资额,低于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可在税前扣除。凡不执行以上两种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税法统一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扣除比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前款规定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但原来在有关费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职工福利费的,不得再计算扣除医疗基金;没有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可在不超过职工福利基金的标准额度内计算扣除医疗基金。对离退休人员的职工医疗基金,可按规定标准计算的额度扣除。??(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可按税法规定扣除。??(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用于公益、救济性以及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取得应税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贷款利息,按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第九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的税务处理:??(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资产的计价、计提折旧、摊销。按照财务会计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使用其他折旧方法。??按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
本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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