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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和职权公示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法定的行政机关(一)主体名称: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专业分局(6个)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西站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3、区县局(18个)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怀柔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密云县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延庆县地方税务局4、区县局下属的稽查局(22个)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稽查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西站分局稽查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稽查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稽查局、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怀柔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密云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延庆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5、税务所(180个)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纳税服务税务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隆庆街税务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西站分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西站分局西站税务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燕化税务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燕山税务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个体集贸税务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纳税服务税务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第一涉外税务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第二涉外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个体集贸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东方广场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交通商务区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交道口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朝阳门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北新桥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景山税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安定门税务所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个体集贸税务所、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新街口税务所、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金融街税务所、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展览路税务所、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德胜税务所、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西长安街税务所、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月坛税务所、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什刹海税务所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税务所、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个体集贸税务所、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第二涉外税务所、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前门税务所、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龙潭税务所、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永外税务所、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天坛税务所、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体育馆路税务所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个体集贸税务所、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大栅栏税务所、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天桥税务所、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牛街税务所、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广安门税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个体集贸税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双井税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呼家楼税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酒仙桥税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十里堡税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小关税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个体集贸税务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学院路税务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翠微路税务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羊坊店税务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青龙桥税务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清河税务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知春里税务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税务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税务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四季青税务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温泉税务所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园区涉外税务所、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丰台税务所、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卢沟桥税务所、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铁营税务所、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南苑税务所、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花乡税务所、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长辛店税务所、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第一个体集贸税务所、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第二个体集贸税务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个体集贸税务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首钢税务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苹果园税务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八宝山税务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八角税务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古城税务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八大处园区税务所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门城税务所、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石龙税务所、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大峪税务所、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王平税务所、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斋堂税务所、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个体集贸税务所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良乡税务所、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房山税务所、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阎村税务所、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长沟税务所、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琉璃河税务所、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河北税务所、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张坊税务所、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第一个体集贸市场税务所、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第二个体集贸市场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玉桥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永顺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宋庄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漷县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永乐店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湾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马驹桥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西集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个体集贸税务所)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税务所、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个体税务所、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所、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仁和税务所、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南彩税务所、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杨镇税务所、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张镇税务所、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木林税务所、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牛山税务所、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李桥税务所、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后沙峪税务所、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机场税务所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昌平税务所、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南口税务所、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沙河税务所、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回龙观税务所、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小汤山税务所、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十三陵税务所、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园区税务所、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个体集贸税务所、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北七家税务所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税务所、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黄村税务所、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北臧村税务所、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庞各庄税务所、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榆垡税务所、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魏善庄税务所、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安定税务所、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采育税务所、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瀛海税务所、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西红门税务所、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个体集贸税务北京市怀柔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怀柔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北京市怀柔区地方税务局怀柔镇税务所、北京市怀柔区地方税务局雁栖镇税务所、北京市怀柔区地方税务局桥梓镇税务所、北京市怀柔区地方税务局汤河口税务所、北京市怀柔区地方税务局个体集贸税务所北京市密云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密云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北京市密云县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北京市密云县地方税务局水库税务所、北京市密云县地方税务局开发区税务所、北京市密云县地方税务局太师屯税务所、北京市密云县地方税务局巨各庄税务所、北京市密云县地方税务局个体集贸税务所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税务所、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个体集贸税务所、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所、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新平税务所、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马坊税务所、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峪口税务所、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大华山税务所、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金海湖税务所北京市延庆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延庆县地方税务局延庆税务所(个体集贸税务所)、北京市延庆县地方税务局八达岭税务所、北京市延庆县地方税务局康庄税务所、北京市延庆县地方税务局张山营税务所、北京市延庆县地方税务局旧县税务所、北京市延庆县地方税务局永宁税务所、北京市延庆县地方税务局四海税务所、北京市延庆县地方税务局千家店税务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国人大1980年9月10日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月1日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2月29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5月1日5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1月1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字第133号令公布1951年8月8日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7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暂行条例政秘字第714号令公布1951年9月13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88年10月1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88年11月1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1年度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4年1月1日1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4年1月1日1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4年1月1日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4年1月1日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4年1月28日1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务院1994年9月17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7年10月1日1
本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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