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重点介绍: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四节外商独资企业法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法律制度概述一、(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种类1、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外商投资企业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第二,外商投资企业有来自中国以外的投资者的投资。第三,外商投资企业是以直接投资方式设立的企业。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FDI是指,在投资人以外的国家所经营的企业拥有持续利益的一种投资,其目的在于对该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发言权。间接投资:指一国的投资者购买外国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购买外国政府和企业发行的债券等有价证券,并获取有关利益的一种投资行为。2、种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外商独资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及法律管辖、法律保护1.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才能成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具备法人资格,也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2.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管辖、法律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企业,一方面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另一方面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二、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1、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法,而是采取分别立法的方式进行立法。2、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3、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主权----一切活动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平等互利----合营双方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在经济上互惠互利参照国际惯例2013年12月21日,国务院发布文件《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等环节的审批项目。只要是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以上审批均改为备案。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审批改为备案的项目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转让股权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方式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出资审批等。有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审批改为备案的项目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重大变更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减少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转让合作企业合同权利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审批,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延长合作期限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解散审批等。有关外资企业审批改为备案的项目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资企业设立审批,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审批,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减少、增加、转让审批,外资企业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审批,外国投资者出资审批,外国投资者延期出资审批,外资企业经营期限审批,外资企业终止核准等。国务院上述《决定》进一步降低了上海自贸区外资进入服务业的门槛。《决定》明确: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上海市提供服务;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在试验区内提供服务;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定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2、特征:(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2)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4)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受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保护。注意:中国合营者必须是中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国合营者除了是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之外,还可以是外国个人,也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3、立法情况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改,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再次修改。(二)合营企业的设立(三)合营企业的资本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企业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认缴的出资额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同意投入的资金数额。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限制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出资违约出资变化132456合营企业的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1、合营企业的权力机构——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议事规则——与《公司法》2注意呵合营企业期限有的行业必须约定期限有的行业可以约定服务性行业、从事土地开发和经营房地产的、从事资源开发的、国家规定限制开发的1、期限:一般项目10---30年2、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用率低以及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可延长到50年3、经国务院批准的,可在50年以上延长应当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出资限制对实物的限制工业产权出资的限制土地使用权对双方的限制对外商的限制对双方的限制对外商的限制只能作为中方的出资方式对货币的限制1234对外商的限制出资比例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注册资本中中外双方所占比例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借入资本中方+外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大于等于25%折中资本制注册资本中中外双方所占比例合营企业中,外方25%;合作企业中,有法人资格的,外方25%,无法人资格的由对外主管部门规定;中外合资股份公司中,外国股东购买25%出资期限一次性缴付出资应当自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期出资:3个月内缴不低于15%最后一期要依出资额大小定特殊出资期限原则上三个月内支付全部特殊情况则分期但必须一年内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同步缴付。否则,分配损益时将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出资违约的法律后果投资各方未能按期缴付出资解散失效注销登记投资一方未如期缴付出资催告放弃注销登记或重新合作出资的变化1、增加注册资本可以各方协商一致董事会通过经原审批机关批准2、减少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可,特殊情况下可以3、转资可以经合营各方同意、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1)定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2)构成:由注册资本和借入资本两部分构成。(3)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为保证市场交易安全,法律有必要对企业借款的规模加以限制。因为在投资总额一定的情况下,企业借款与注册资本有此消彼长的关系,为限制企业借款的规模,法律规定了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而且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随着投资总额增加而逐渐减小。A、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B、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l/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C、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D、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l/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现金出资,也可用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价值应经评估确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最后一期出资的时间注册资本5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年内注册资本﹥50万100万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半内注册资本﹥100万300万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注册资本﹥300万1000万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注册资本﹥1000万其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据实际情况审定特殊出资期限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第三节1、定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2、特征(1)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的依据。(2)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3)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4)分配不按出资比例,而根据合同约定。最大特征:契约式企业。所谓“契约式”就是出资者依据合作合同的约定确定其权利。契约式企业建立在合作合同基础上,强调意思自治原则,通过自由协商确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契约式企业较之以股权大小决定权益分配的股权式企业具有相当的灵活性。3中外合作企业法律地位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二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4、与合营企业的区别:合营方式不同组织形式不同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利润分配方式不同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权力机构和经营1、董事会制。2、联合管理制3、委托管理制三、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1、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2、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外商先行收回投资的规定外商先行收回投资的方式外商先行收回投资的法定条件扩大收益分配的比例扩大产品分成的比例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合作期限届满,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税前回收投资的经财税机关依法审查批准先行收回投资的申请(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后,报审批机关批准中外合作者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外国合作者应当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收回投资第四节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外国自
本文标题:外商投资企业法01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8469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