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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文件顺地税法〔2004〕222号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科、室、所:现将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办法(试行)》制定的《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并依照执行。附件:监督检查办法文书格式二○○四年九月六日2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的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实施,及时纠正并查处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局各单位开展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工作,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包括区局各业务科对区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活动和各税务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即内部监督检查;检查科组织稽查所和作出行政许可的税务所对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即外部监督检查。第四条各业务科、税务所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地开展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坚持指导与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监督检查的组织第五条按照《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各相关业务科根据自身所涉及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对局级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和所级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内部监督检查。第六条税务检查科根据全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实际情况,组织稽查所开展对被许可人的外部监督检查。同时负责对被许可人违法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举报案件的受理、分办、监督查处工作。3第七条税务所应对本所作出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被许可人从事相应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外部监督检查。第八条监察科负责办理相关科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举报案件的受理、分办、监督查处工作。第九条法制科在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办法;(二)组织制定本局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三)组织开展本局的监督检查工作;(四)监督各业务科、税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六)向本局通报和向市局上报本局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七)其他有关监督检查工作。第三章税务行政许可内部监督检查第十条按照《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相关业务科应将税务行政许可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日常税收执法检查中,一并组织开展。税务所审查岗位人员对以本所名义作出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事项进行审查,并在文书首页的背面记录审查情况。第十一条相关业务科应设置《税务行政许可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管理台帐》(附件1),如实记录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日常执法检查的情况。第十二条税务行政许可内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监督检查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法定条件;(二)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三)是否按照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四)对存在争议的或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五)其他相关工作内容。第十三条对存在争议的或重大的所级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税务所上报相关业务科,由业务科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4定;对存在争议的或重大的局级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相关业务科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后做出决定的,由相关业务科撰写书面材料(内容包括许可事项的项目、提交讨论的原因、讨论的结果及决定的依据等)一式三份。业务科将书面材料和许可决定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上报市局相关处室,一份报法制科,一份业务科留存,以备检查。第四章税务行政许可外部监督检查第十四条税务检查科应将税务行政许可外部监督检查纳入税务检查工作中,一并组织安排。各税务所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及对外部监督检查职责,自行确定检查时间,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外部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实施检查的稽查所、税务所应设置《税务行政许可外部监督检查工作管理台帐》(附件2),如实记录税务行政许可外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第十六条税务行政许可外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二)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政许可情形;(三)是否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四)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情形;(五)是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六)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第十七条稽查所、税务所根据各自的外部监督检查的职责范围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活动进行外部监督检查时,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稽查所、税务所进行外部监督检查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查时,税务检查人员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5报送有关材料。税务所对于按规定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许可事项,应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的一个季度内,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核查。稽查所、税务所在实施外部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九条稽查所、税务所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制作检查文书,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于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案卷进行单独归档整理。对税务行政许可外部监督检查整理归档的所有案卷(举报案件除外),无论是内部人员还是外部人员要求查阅的,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证件,先向办公室提出查阅案卷资料的书面申请,由局办公室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查阅事宜。第五章监督检查的处理第一节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第二十条对税务行政许可的执法人员在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税务执法人员在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依法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实施检查的各相关业务科、税务所、稽查所根据监督检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确定执法过错责任人,提出追究建议报法制科,由法制科按照《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长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税收执法过错人员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二)税务执法人员在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相关业务科、税务所上报区局监察科,由监察科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科报主管监察工作的纪检组长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6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三)监察科在接到举报、投诉(经查核实的)或在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税务执法人员在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科责令改正,并上报主管监察工作的纪检组长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在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时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四)各业务科、税务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监察科经查核实的,或者在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的,由监察科责令改正,并上报主管监察工作的纪检组长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税务执法人员在办理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7分。第二十一条对被许可人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应从严查处。(一)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属所级许可事项的由受理许可申请的税务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对申请人给予警告。2.属局级许可事项的由受理许可申请的纳税服务所(税务所)以区局名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由有关业务科依据主管局长意见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二)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所或区局(纳税服务所、稽查所以区局名义制作处罚文书)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所或区局(纳税服务所、稽查所以区局名义制作处罚文书)依法给予被许可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区局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税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2.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税务所或稽查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税务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各稽查所、主管税务所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税收征收管理中存在的被许可人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节中止许可第二十二条中止税务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如下:8(一)以税务所名义作出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1.主管税务所在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可以决定先行中止许可,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改正。发生中止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后,主管税务所应依据实际情况,制作《中止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附件3),报所长批准后,制作《中止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附件4),注明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和改正事项,送达被许可人。2.稽查所在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可以决定先行中止许可,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改正。发生中止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后,稽查所写出检查情况的详细报告报检查科。检查科依据稽查所查清的违法事实制作《中止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报主管局长批准后,转交主管税务所。主管税务所依据批准意见,制作《中止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注明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和改正事项,送达被许可人。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主管税务所在查明事实后,填制《取消中止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附件5),报所长批准后,制作《取消中止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附件6),送达被许可人,恢复实施行政许可。(二)以局级名义作出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稽查所在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可以决定先行中止许可,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改正。发生中止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后,由稽查所写出检查情况的详细报告报检
本文标题: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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