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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三节外资企业法哪些企业是……•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2013年7月,某市一空调厂准备与德国一公司合资建立一家电有限公司。面谈协议规定德方以技术入股(作价20%),双方订立技术转让协议,自订立起15天内,德方应提供有关的设备资料和服务,包括产品设计,以及对合资公司技术人员、工人培训、技术作价等。中方以货币、合作场地、厂房来出资。随后双方据此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协议规定:①除经德方同意外,该合资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不能销往东亚地区,且利用德方技术每年生产的空调不能超过3万台;②该技术转让协议为3年;③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中方无权再继续使用该项技术;④中方如改进技术,必需无条件告诉德方;⑤合资企业能从德国购买的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必需从德国购买。双方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未得到审批机构的批准,经修改批准后才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德方怕投资风险,就让公司在德国驻中国某保险公司办理了财产安全险。双方协商中方为董事长,德方为副董事长。半年后,公司经营效益好,德方在未经中方董事同意的情况下,以到会的1/2董事通过,决定增加出资,再次召开董事会合法通过。因的确是生产经营所需,中方认可了所增加的注册资本。1、德方的出资比例是否恰当?2、双方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公司是否可以在德国驻中国某保险公司办理保险?4、中方是否有权认缴所增加的注册资本?案例1学习目标了解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理解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及其组织机构;掌握三种外资企业的特殊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七、合营各方争议的解决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由中外合营者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合营企业具有如下三个法律特征: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外方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但中方合营者中不得有公民个人;中外合营者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经济组织•按参加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方的不同,分为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如: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等•按参加范围,可分为世界性的国际经济组织和区域性的国际经济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亚洲开发银行、东南亚国家联盟等•按商品结构,可分为各种根据某项特定商品的特点而建立的国际经济组织。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国际小麦理事会、国际茶叶委员会、国际食糖组织、国际咖啡组织等(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中外合资营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就具有中国法人的资格,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国家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征收。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的条件申请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要求。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的不予批准。(二)设立的程序与内资企业设立不同,外资企业设立要经过审批程序(见图4-1)。图4-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程序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即合营企业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而合营各方对企业的责任也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注册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相关链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要符合法律规定:①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②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③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④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三)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出资,还可以用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除货币外的出资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四)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应按照项目进度,在合同、章程中明确约定出资期限(见图4-2)。未作规定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图4-2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拓展提高合资企业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但是在出资问题上,与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规定有明显的不同。具体体现在履行出资义务、投资人之间的出资比例、出资结构和出资期限四个方面。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见图4-3)。图4-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一)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合营企业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地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合营企业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制订的生产经营计划,由董事会批准执行,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计划管理部门,不对合营企业下达指令性生产经营计划。(二)合营企业的物资购买与产品销售合营企业对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在国际市场购买。在销售方面,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合营企业有权自行出口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外国合营者的销售机构或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经销。(三)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主持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合营企业中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合营企业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情况(见图4-4)。但在亏损情况下,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图4-4合营企业的利润分配情况(三)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一)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规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相关链接合营期限的法律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以及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对于属于国家规定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企业,除前述行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二)合营企业的解散合营企业合营期限届满而不申请延长合营期限,合营企业自然解散,这属于正常解散。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发生所规定情况的,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三)合营企业的清算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在合营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账册及文件应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七、合营各方争议的解决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如合营各方之间没有仲裁的书面协议,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中国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管理形式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方式与财产所有权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述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收益分配、亏损风险分担及投资回收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终止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述(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中外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按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述与合营企业相比,合作企业具有如下三个法律特征: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较为灵活。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多样化。拓展提高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1)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者之间权利义务分配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处理,与双方的出资比例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合作者之间权利义务分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确定,此为法定性的标准。(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出资方式灵活,允许双方约定有一方先行收回投资;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则不允许其中一方先行收回投资。(3)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多样;而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人型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的条件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目标和产业政策(见图4-5)。图4-5国家鼓励的合作企业(二)设立的程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的程序(见图4-6)。图4-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管理形式确定投资各方在合作企业中权利与义务关系及指导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运行的文件主要有两个:合作企业的合同;合作企业章程。(一)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分为法人型合作企业和非法人型合作企业,其区别如表4-1所示。表4-1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类型组织形式合作各方责任方式法人型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非法人型合作企业不能采用公司形式连带责任(二)合作企业的管理形式合作企业的管理形式,分为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制和委托管理制,如表6-2所示。表6-2合作企业的管理形式管理形式适用范围具体内容董事会制法人型合作企业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联合管理制非法人型合作企业由合作各方委派代表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代表合作各方共同管理合作企业委托管理制法人型合作企业非法人型合作企业合作企业成立后,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合作企业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方式与财产所有权(一)合作各方的投资方式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其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一)合作各方的投资方式中外合作者应按照中国法律和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出资期限的规定与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一致。上述投资或提
本文标题:外商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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