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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籍主管需要了解的税收问题上虞市国家税务局主要内容: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二、关于“二税”合并问题三、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涉及增值税退税、抵免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四、关于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问题五、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注意的问题六、有关出口退税的政策介绍个人所得税:•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境内取得的所得)•3、所得主要项目: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4、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5、附加减除费用在每月减除1600元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注意点一: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居住满一年: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一次不超过30日,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个人所得税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与上类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年收入12万元收入人员申报程序:1、注册登记填写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外籍人员需提供境内单位任职证明、工资证明、境外工资证明等;2、选择申报方式上门、邮寄、网上注意点二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捐赠(有不同比例,通过一定的机构)境外扣除(限额分国不分项原则)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区别(雇佣被雇佣关系)工资薪金的征收(按月及注意点)劳务费报酬(按次的注意点,加成征收规定)二税合一的问题:财政部长金人庆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的要点:•1、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发展经济,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实践证明这样做是必要的,对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必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2、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一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现行税法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二是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三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和修订。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的许多重要税收政策,也需要及时补充到法律中。•3、企业所得税改革遵循了以下原则:(1)、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2)、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3)、发挥调控作用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4、(一)税率: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因此,有必要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二)税收优惠。1、主要内容。为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结合各国税制改革的新形势,草案采取以下五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草案第二十八条),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草案第三十一条),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草案第三十四条)。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草案第二十七条)。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四是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草案第五十七条)。五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另外,根据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草案增加了“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草案第二十七条),以体现国家鼓励环境保护和技术进步的政策精神。通过以上整合,草案确定的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草案第四章)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特殊地位,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优惠税率是必要的。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一个执行政策的操作性问题,需要根据发展变化的情况不断加以完善,具体内容在实施条例中规定比较妥当。目前,国务院相关部门正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进行研究论证。(三)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草案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考虑到过渡措施政策性强、情况复杂,草案规定,上述过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草案第五十七条)(四)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依据。草案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草案第五条)1、收入。草案将收入总额界定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草案第六条),同时,草案对“不征税收入”也做了明确规定(草案第七条),即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草案还将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规定为“免税收入”(草案第二十六条),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2、扣除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目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比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草案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规定了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标准(草案第九条),明确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围(草案第十条)。同时,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做了统一规范。(草案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新的税法则规定:取消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取消地域的优惠,变区域优惠为产业优惠。实现“统一税法、统一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优惠政策”,这四个“统一”。对于“两税合并”,有几点可以明确:一是今后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如统一为25%的话,这个税率低于经合组织国家目前的平均税率,也低于中国周边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因而对外资仍有吸引力;二是对现有的外资企业给予过渡期的照顾,在过渡期内外资仍享受中国政府承诺的优惠政策,这样就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外资的利益而减少了对其的影响;三是外资若进入我国鼓励发展的产业或投资领域(如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治污项目),将能享受到颇具力度的政策优惠,虽然这种优惠在形式上对内、外资是一视同仁的,但实际上许多外资基于自身的科技水准和对工艺诀窍的掌握,可能于相当长时期内在获取政策优惠上面,会更具有竞争优势。新所得税法税收优惠•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新所得税法税收优惠•(四)符合条件的非赢利组织的收入;•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新所得税法税收优惠•(四)符合技术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九条(民族地方)新所得税法税收优惠•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税收优惠•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第
本文标题:台籍主管需要了解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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