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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法讲义司法考试之税法考试要点:1.税法构成要素(征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等)2.增值税法(纳税人、征税范围为货物外加两项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3.消费税法(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环节)4.营业税法(纳税人、征税范围)5.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征税所得、亏损的弥补)6.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征税范围与免税减税范围、税率的适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7.税收征收管理法{适用范围;纳税人的权利;税务管理(税务登记、帐簿与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收法定原则(滞纳金的承担、延期纳税的规定、减免税的严肃性);征管措施(核定税款、调整应纳税额、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离境清税、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简易保全措施、税收优先原则、代位权与撤销权、大额财产的处置报告);税款的退还、补缴与追征];税务检查;法律责任与税务争议的解决]第一讲税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税收一、税收的概念、对税收定义的理解: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1、从直观来看,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手段。2、从物质形态来看,税收缴纳的形式是实物或货币。3、从本质上来看,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实现的特殊分配关系。4、从形式特征上来看,税收具有无偿性、强性性、固定性的特征。2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形式特征。这三个形式特征是税收本身所固有的,是一切社会形态下税收的共性。(1)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其收入就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这个特征是由国家财政支出的无偿性决定的。它体现了财政分配的本质,是税收‘三性’的核心。(2)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征税,而并非一种自愿缴纳。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国家征税的方式之所以是强制的,就是由于税收的无偿性这种特殊分配形式决定的。税收的强制性表现为国家征税的直接依据是政治权力而不是生产资料的直接所有权,国家征税是按照国家意志依据法律来征收,而不是纳税人的意志自愿缴纳。(3)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便于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税收的固定性既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又包括征收比例的限度性。(4)税收的‘三性’,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由税收这种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征收的特殊分配形式所决定的,它作为税收本身所固有的特性,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5、从职能来看,税收具有财政和经济两大职能。税收的财政职能是指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即税收作为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手段,能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由社会成员手中转移支国家手中,形成国家财政收入的能力。税收的财政职能是税收首要的、基本的职能。税收的财政职能有如下几个特点:(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2)取得财政收入的及时性。(3)征收数额上的稳定性。税收的经济职能是指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即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的过程中,必然改变国民收入在各部门、各地区、各纳税人之间的分配比例,改变利益分配格局,对经济产生影响。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对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的调节;(2)税收对资源配置的调节;(3)税收对社会财富分配的调节6、从性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国家中,反映了不同的经济关系和阶级属3性。社会主义社会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是社会成员之间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结成的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因此,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社会主义税收的‘取之于民’反映社会主义税收是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者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正确结合,是满足全社会共同需要而进行必要扣除的一种形式。社会主义税收的‘用之于民’反映了税收所代表的这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归全社会共同占有,为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服务。第二节税收的要素一、征税主体1、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2、财政机关。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3、海关。海关负责征收关税,并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代交通管理部门征收船舶吨税。二、纳税人纳税人: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三、征税对象1、征税对象:是指对什么东西征税,即征税的目的物。它是税法的最基本的要素。2、税目:指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品种和项目。(制定税目的方法:列举法、概括法)3、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的计理单位和征收标准。它解决征税的计算问题。44、税源:是税收收入的来源,即各种税收收入的最终出处。四、税率:1、定义:税率是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之间的比例,即税额/征税对象数量。(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是国家税收政策的具体体现,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2、税率有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之分。名义税率:是税法规定的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比例。实际税率:是实纳税额与实际征税对象的比例。3、现行税率的种类:A、比例税率:它不因征税对象数量多少而变化,是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量大小,只规定一个比率征收。(包括:单一的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B、累进税率:是随征税对象数额的增大而提高的税率,累时税率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的比,表现为税额增长幅度大于征税对象数量的增长幅度。(各种所得税一般都采用累进税率)(1)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2)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采用C、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则按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税率形式。(它包括: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幅度定额税率、分级定额税率)五、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它体现了税收的固定性和强制性。确定纳税期限的依据:1)、根据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经营的不同特点和不同的征税对象决定。2)、根据纳税人缴纳税款数额的多少来决定。3)、根据纳税行为发生的情况,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次数为纳税期限。4)、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限止偷税漏税,在纳税行为发生前预先缴纳税5款。六、减税、免税、起征点、免征额减税:是对应征税款减征其中一部分。免税:是对应税款全部予以免征。按具体内容划分:政策性减免税、照顾困难减免税按时间划分:长期减免税、定期减免税。起征点:是税法规定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征额的部分征税。七、纳税环节八、违章处理第三节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并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国家赋予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征纳关系为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二、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税收法律关系具有以下明显的特征:1、主体一方可以是社会组织或个人,但另一方必须是国家或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2、具有单方面的权利义务性质;3、具有财产所有权单向无偿转移性质;4、法律关系的产生决定于法律事实。三、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6是双主体,一方是国家税务机关,另一方是纳税义务人。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三个方面。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征纳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征税主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征税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我国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两套行政执法系统。另外,海关也是征税主体的组成部分)征税主体的权力:a.征税权。(这是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利)b.税法解释权。c.估税权。d.委托代征权。e.税收保全权。(包括扣押、查封财产和暂停支付银行存款等具体措施)f.强制执行权g.行政处罚权。h.税收检查权。i.税款追征权。征税主体的义务:a.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b.为纳税人保守秘密的义务c.多征税款立即返的义务d.在税收保全中的义务e.解决税务争议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纳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情况纳税主体指纳税人,另外还包括纳税担保人)纳税主体的权力:a.申请减免税权b.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7c.委托税务代理权d.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e.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纳税主体的义务:a.依法办理纳税登记、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b.依法设置账簿,合法使用有关凭证c.按规定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d.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e.主动接受和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f.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罚款,并接受其他法定处罚。法律责任:是指税收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双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必须承担的法律上的责任,也就是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法律制裁分为: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民事制裁。第四节税收的分类1、按征税对象分类:对流转额的征税类(流转税法包括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关税法)、对所得额的征税类(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对资源的征税类(资源税法、土地增值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对财产的征税类(房产税法和契税法)、对行为的征税类(印花税法、车船使用税法、屠宰税法和筵席税法)。2、按计税依据分类:从价税、从量税。3、按税收收入的归属权分类: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4、按税负是否转嫁分类:直接税、间接税。(注意:前转、后转、消转的定义)5、其他分类方法:一般税和目的税、定率税和配赋税。8第五节税法概述一、税法的概念及特点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表现形式有法律、条例、决定、命令、规章等。税法除了具有经济法的一些基本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点:相对稳定性和在执行过程中的相对灵活性;在确定税法主体权利义务上,征纳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性;税务争议处理根据不同性质规定不同处理办法。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税务机关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之间发生的税收分配关系;征纳双方在征纳过程中的征纳程序关系;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上级国家机关与下级国家机关之间的管理权限关系。三、税法的作用税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国家取得稳定的财政收入;2、合理调节各方面的经济利益;3、对经济领域里的违法活动的监督;4、促进国际间的经济贸易往来。四、我国税法的制定与实施。(按层次由高到低排列)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条例。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总理名义发布实施)9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海南,自治区)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颁发)、《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颁发)。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前提:①都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下进行;②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税法实施原则。一是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二是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四是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第六节税法原则一、财政原则:是建立税收制度的首要原则。它是税收满足公共需要的分配手段的最基本的职能。要实现财政原则,则需:首先,要完善我国的税制结构,增强我国税
本文标题:司法考试之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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