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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3问题:增值税扩围改革对我国经济会产生哪些影响?如何看待增值税扩围改革(从改革的必要性、改革的难点、对地方财政的影响、是否能顺利实施等角度分析)?专家研讨:增值税“扩围”改革及对经济的影响发布日期:2011-8-1815:11:15阅读次数:778文章作者:中国税务报:邱强唐文倩(厦门大学)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一体化,应是今后中国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为了借鉴各国增值税运行的经验,设计符合中国国情的增值税制度,并分析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一体化改革给企业、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分配造成的影响,最近闽江学院新华都商学院主办,厦门大学财政系、闽江学院公共经济学与金融学系和闽江学院海西地方财政与发展研究中心承办了2011中国增值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来自中国和美国、法国、荷兰、澳大利亚、奥地利等国家的70余名专家学者在会上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讨论。大部分与会学者认为,增值税“扩围”改革是一种必要的选择中共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为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要“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这标志着中国增值税的“扩围”改革,已被列入“十二五”期间的改革计划。鉴于此,有学者从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弊端入手,指出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必要性。他们的主要观点是:抵扣链条不完整论、阻碍服务业发展论、混合交易难以区分论、不符合国际惯例论。此次会议上,大部分与会学者认为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实行两税一体化征收是一种必要的选择。但也有学者认为将增值税扩大到服务业,即实行增值税“扩围”改革的上述理由并不充分。这些学者认为:首先,全覆盖的增值税是一种理想主义的想法,实际上只要存在免税行业就会产生抵扣链条的中断。中国目前的增值税本身就是混合型的税制,即使把所有服务业都纳入增值税范围,增值税仍然会存在链条中断。其次,增值税和营业税均属于流转税,在不考虑税负转嫁的情况下,税收是加到价格里,由货物或服务的购买者支付,并不是由纳税人负担的。无论流转税的税负率多高,只要税后资本利润率是合理的,行业或企业的竞争力都不会受到影响。同时,世界各国的出口退税也主要限于货物出口,服务出口特别是无形资产出口由于无法像货物出口那样存在过关事项,且服务供给的进项税额难以确定,在实际操作上很难进行出口退税。因此,即使改征增值税,对不少服务项目也很难实行出口退税。再其次,中国现行税法中已经有一套系统的规则可以较好地解决混合交易的税种选用问题。即使还有一些不理想的地方也属局部问题,不能因此就大改税制结构,税制结构只有在其产生严重的福利损失时才能考虑调整。最后,国内规章属于一国主权,不存在与国际接轨问题,国内规章应当主要根据本国国情而定,基于本国最高的公共利益,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只有在制度设计和管理方法选择上较少地强调国际惯例,更多地考虑中国国情,建立适合中国现阶段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有中国特色、能低成本普遍实行、简便易行的税收制度,才是真正符合国际惯例的。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制度设计学者们普遍认为,我国目前尚未达到实行全面增值税的条件,故扩大增值税范围的改革应按照平稳过渡、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开展。关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选择,有学者指出这是改革的首要问题。理论上讲,由于商品和劳务在交易中是密切相关的,在设计增值税的过程中,应该对商品和劳务采取同样的税收待遇。但在试点范围的选择上,由于服务业的纳税人不仅数量多,情况复杂,而且经营规模普遍较小,财务核算管理也相对不规范,对服务业征收增值税要注意与本国现阶段征管水平相适应。目前来看,可以首先将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因为从性质上看,这些行业是生产过程的延伸。在此成功的基础上,再考虑扩大到其他征税范围。关于税率的设计,有学者指出,从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来看,增值税税率呈现由单一税率向相对简单的多档税率变化的趋势,旨在以适度的多档税率来达到公平与效率兼顾的效果。由于营业税分行业分别采用3%、5%和20%的税率,增值税实行“扩围”改革后,要立即实行单一税率有很大的难度,可以继续采用多档税率模式。例如对建筑业提供的劳务可以采用17%的标准税率,因为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也是适用此税率。对于交通运输业来说,由于其在经营过程中外购的投入物主要是修理用备件、器具和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运输车辆,如果按17%的税率征收,税收负担将有所提高,不利于交通运输业的发展,适合采用13%的低税率。而在今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的过程中,则应该在保持总体税负不变的基础上,既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又考虑企业负担水平,根据征税项目的不同特点,合理设计适用税率。关于税收优惠,有学者认为,在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时,不应过分考虑税收照顾问题。因为那样会导致对许多商品免税或实行低税率,造成增值税征收链条的断裂,引起增值税税负的不合理转移,破坏增值税的税收中性特性。通过对增值税免税范围的国际比较,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增值税的免税应该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且尽量杜绝中间环节免税。当前应该清理不必要的免税规定,规范免税手段,逐步缩小免税范围,对于的确需要照顾和扶持的行业,应通过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工资等手段,调节收入再分配。改革对经济的影响税收制度改革是税收负担再分配的过程,增值税与营业税改革也会使不同行业企业的税收负担发生变化,税收负担通过产业链向上下游企业转移,最终对消费者的经济行为产生影响,消费行为的改变又会进一步影响到产业发展,最终影响到全社会福利。因此,税收制度改革需要考虑这些方面的问题。关于行业税负,有学者指出,原来征收营业税行业的税负会由于增值税税率的选择不同产生新的变化。如果不改变我国增值税基本税率,即采用17%的税率,相关行业的税负变化会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部分行业税负会加重。如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行业原来适用较低的营业税税率(3%),如果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税负会大幅增加。二是部分行业税负会减轻,即金融保险、娱乐、转让无形资产与销售不动产等原来适用5%税率的行业税负会减轻。三是工业部门的税负会减轻。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后,由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增强,工业部门的税负会大大减轻。要保持各行业税收负担的公平,必须选择合适的增值税税率结构。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税负安排上可有三种选择:一是维持原有的税负结构基本不变,相应采用多档增值税税率设计。二是提高原来征收营业税的各行业的税负水平,保持现有的增值税税率结构不变。三是降低原来营业税各行业整体税负水平,采用统一的增值税低税率。这三种安排各有利弊。从综合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考虑,我国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可能会采用折中方案。关于居民消费,有学者通过建立居民消费线性支出模型,揭示了不同收入阶层的消费特征,研究了增值税“扩围”过程中不同的税率选择对居民消费的影响。通过研究发现,社会各阶层消费结构与收入差异有密切关系,中低收入阶层的基本消费比重大,剩余消费比重小,而高收入阶层则相反。因此,在增值税“扩围”过程中,不同的税率选择对不同收入阶层的消费影响也存在不同。目前,征收营业税行业的税负普遍低于17%的增值税标准税率,如果选择适用17%的高税率,将加重居民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消费需求的增加,特别会显著地减少高收入阶层剩余消费的数量,从而改变其消费比例。在未来增值税“扩围”的改革过程中,如果对原来征收营业税的消费品统一实行13%的增值税低税率,将减轻流转税总体税负,有助于减轻终端消费者的负担,进一步促进服务业的发展,有助于产业升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由投资驱动向内需拉动型转变,对经济主体层面无疑是一个长期利好政策。关于社会福利,有学者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边际成本角度进行了相关研究。由此得到的结论:一是在现有增值税税基格局下,从成本角度看,增值税理论上具有的避免重复征税和体现税收中性的优点,并未从成本上体现出来,而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增值税存在较高的边际成本,社会效率因此产生损失。二是营业税由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边际成本总体较增值税高。三是当前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整个社会的福利收益将会增加,而增加多少则取决于采取何种替代方案。分析表明,从福利角度来看,拓展我国增值税税基,符合社会福利改进的需要,也符合“简税制、宽税基”的改革要求。改革对政府间关系的影响从国际经验来看,在增值税的改革过程中能否妥善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对一国增值税能否顺利实施、采取的模式及其运行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在增值税“扩围”后,如何弥补地方政府的收入损失、并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增值税“扩围”改革能否得到地方政府支持的一个关键因素。有学者指出,由于增值税为中央税(中央分享比例为75%),营业税为地方税,扩大增值税范围将对中央、地方财政收入利益分配格局产生较大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仅仅通过分享比例调整,难以恢复所有省级行政区营业税改增值税前的财力水平。各地的税收都会迅速、不可避免地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并且,培养新的主体税种尚待时日。因此,重要的举措应是加大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在考察三种转移方式(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支付)与偏度系数(财政支出不均等)的相关性上,有学者认为,增值税“扩围”改革下的转移支付应逐步取消税收返还,重构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即应根据各地标准收支的差别,设计科学合理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计算公式。同时,加强对专项转移资金使用的监管,以促进我国公共财政目标的实现。另外,学者们认为,在现行的财政体制框架下,要推进增值税“扩围”的改革,以转移支付制度弥补地方的损失只是一种现实选择。理顺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应从根本上调整我国的财政关系。一是进一步明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二是合理设置地方主体税种,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另有学者认为,现行增值税收入分享体制的弊病导致税收的逆向流动,使得地方间财政不均衡问题日趋严重。增值税“扩围”后,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的损失,不应只单纯提高地方税收分享比例,或简单采取中央转移支付手段,而应借此契机重建我国增值税的收入分享体制。必须打破旧有的“收支挂钩”理财观念,增值税作为大宗税收应归中央掌握,保障中央有宏观控制能力,而其大部分税款应由地方使用。具体来说,改革后的增值税收入分享机制应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人口数量、消费能力、行业差别,以及公共服务均等化财力需求等多方面因素,保障地方政府具有均衡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改革对税收征管的影响有学者提出,目前大部分研究关注于增值税政策,极少关注税收征管问题,如税收管理机构、税务登记程序、税收申报方法以及对税收申报的审计。他们认为,增值税改革给税务当局体制改革和文化改革提供了良好契机。合并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利于促进税收征管现代化、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组织。对纳税人来说,有利于培养其保存商业记录的文化,从而提高其自愿遵从度。在具体措施上,有学者提出,应加强税务机关自身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鉴于税务机关直接稽查的成本太高,建议构建二级稽查制度。此外,应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加大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征管效率,合理设立税收征管机构等。作业1分析:从2011年11月1日开始,我国将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10月31日,财政部发布第65号令,决定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具体内容看,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和按次纳税三类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都提高了。其中: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在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幅度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2万元。要求: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分析此次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影响。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大幅上调对企业影响点击次数:103发布时间:2011-11-3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大幅上调对企业影响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0000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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