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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关税措施第一节关税的种类第二节关税的征收第三节关税的经济效应与保护效应第四章关税措施第一节关税的种类关税的定义:关税是指进出口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由该国政府设置的海关向本国进出口商课征的一种税收。关税的经济职能:1、财政收入作用2、保护作用。3、协调作用。(1)协调产业结构,通过调节关税税率有意识地引导各种商品的生产;(2)协调国内市场总供求的平衡;(3)协调价格结构;(4)协调和保持外贸平衡。4、外交作用。(国家间用关税进行报复和反报复)5、消极作用。包括:增加消费者和进口企业的负担、抑制国际贸易发展、保护低效率、扭曲市场信号以及引发走私活动等。第一节关税的种类一、按照征收的对象或商品流向分类(一)出口税---是出口国海关在本国产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征收出口税的目的主要是:第一,对本国资源丰富、出口量大的商品征收出口税,以增加财政收入。第二,为了保证本国的生产,对出口的原料征税,以保障国内生产的需要和增加国外商品的生产成本,从而加强本国产品的竞争能力。第三,对某些本国生产不足而又需求较大的生活必需品征税,以保障本国市场的供应。第四,控制和调节某些商品的出口流量。第五,为了防止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逃避或减少在所在国的纳税。第一节关税的种类转移价格是指跨国公司内部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相互进行出口、采购原料、采购中间产品、劳务时涉及内部资源转移时所规定的价格,这种公司内部转移价格不受市场供求的影响,而是由总公司决策者根据跨国公司谋求利润最大限度的目的来制定。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来避税的手段通常是:地处国外的子公司高价支付母公司材料款,却向母公司低价出售产成品,通过低价高成本把利润转移到国外总公司或关联企业;或者采用“扩大成本法”来避税。(二)过境税----又称通过税或转口税,是一国海关对通过其关境再转运第三国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第一节关税的种类关税壁垒----实际上就是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进口关税。(三)进口税-----是指进口商品进入一国关境时或者从自由港、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进入国内市场时,由该国海关根据海关税则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一种关税。进口国对不同商品一般实行差别税率,进口关税税率随着进口商品加工程度的提高而提高,即工业制成品税率最高,半制成品次之,原料等初级产品税率最低甚至免税,这被称为关税升级。进口税的一般种类:1、普通税率----如果进口国未与该进口商品的来源国签订任何关税互惠贸易条约,则对该进口商品按普通税率征税。一般关税大多是为计算用的。2、最惠国税率----这是对签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国家实行的税率。也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国相互给予的优惠税率。现在一般所指的正常关税“正税”,也即各国普遍实施的最惠国税率。3、普惠制税率----这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单方面优惠税率。它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实行减税或免税,通常按最惠国税率一定的百分比征收。4、协定税率----这是若干个友好国家在签订的双边或多边互惠贸易条约上协商确定的优惠税率。第一节关税的种类二、按照差别待遇分类(一)进口附加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进口的外国商品在征收进口正税之外,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而额外加征的关税。前者称为正税,后者称为进口附加税。进口附加税又称特别关税。征收的目的主要有: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防止外国产品低价倾销;对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等。1、反倾销税是指对实行倾销的进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临时性进口附加税。也即进口国为了反对外国商品对本国市场进行低价倾销,保护本国同类商品的生产而征收的一种附加进口税。倾销是“一国将自己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市场内,对进口国的相似行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威胁”的行为。1967年,肯尼迪回合谈判时,就达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反倾销协议《1967年反倾销守则》,经过两个回合的修改,形成了WTO一揽子协议中的《反倾销守则》。我国1997年3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第一节关税的种类如果某进口商品最终确证符合被征反倾销税的条件,则所征的税额不得超过经调查确认的倾销差额,即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差额。(1)确定正常价格的方法:正常价格的确定:①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的实际销售价格;②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该种产品或相似产品的价格;③推算价格,即该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西方国家对市场经济国家才采用该方法。西方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格的确定:采用替代国的替代价格法,即以一个属于市场经济的第三国所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售价作为基础,来确定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格。(2)征收反倾销税的三大要件对某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有三个必要条件:①倾销存在;②倾销对进口国国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③倾销进口商品与所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一节关税的种类(3)“一国一税制”----即西方国家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使用“一国一税制”。也即将某个出口国所有生产商的出口价格平均后得出出口价格,同时用替代国的正常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然后对该出口国所有出口商出口的该类产品征收统一的反倾销税率。这种制度容易造成企业“搭便车”行为,挫伤企业应诉积极性。(4)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法律程序:申诉、调查、初步裁定,最终裁定。(5)进口国可以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所征的反倾销税额不得超过倾销差额;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只能征收一种。第一节关税的种类欧盟关于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标准:①政府对资源分配和企业决策施加影响的程度:政府应减少通过工业政策对原材料出口或价格限制等方式对企业施加影响,政府应确保所有公司获得平等的待遇。②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会计标准:中国公司要提高遵守现有的会计管理制度的水平,以确保在进行贸易保护调查时会计信息的可靠性。③财产权法律制度和破产法:该国应确保企业在破产程序方面获得公平的对待,并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以及知识产权。④独立的金融部门:该国应使银行业在市场的规范下运行。该国应取消各种歧视性的银行准入门槛,以保证金融机构的资源得以进行合理的分配。⑤在与私有化相关的企业运作中,没有政府引起的扭曲现象,没有易货贸易。(一)进口附加税1、反倾销税此外,美国针对某出口国国内某一行业是否是市场导向的行业,有专门的三条标准:政府不能干预该类商品的定价或产量。该类产品所属的行业应以私人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为主。该行业可以有国有企业,但国有企业的大量存在将很不利于市场经济地位的判定。所有主要的投入,不论是实物或非实物(例如劳动力、企业管理费用)以及总投入中占重要比例的那部分投入,应该是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的。第一节关税的种类2.反补贴税:又称反津贴税、抵消税或补偿税,是指进口国为了抵消某种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输出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或间接的出口国政府或者公共机构提供的任何奖金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1)补贴----是由出口方政府或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为企业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2)补贴的种类:生产补贴指政府为了促进某一产业的发展,对于其生产环节给予津贴;出口补贴是政府为了刺激出口而给予出口产品的津贴。直接补贴指政府给予直接的现金支付;间接补贴指政府用贷款、技术引进、税收等各种优惠条件和财政措施资助国内生产者。禁止性补贴(红灯)指不允许成员方政府实施的补贴,一旦实施,任何受其影响的其他成员方可以直接采取反补贴措施;可申诉补贴(黄灯)指成员方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等发展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对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补贴,若这种补贴造成对其他成员方利益的损害,其他成员方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并可诉诸争端解决;不可申诉补贴(绿灯)指成员方采取的对国际贸易影响不大的补贴,其他成员方不能采取反补贴措施并不可诉诸争端解决。例如研究开发补贴、环境补贴、贫困地区补贴等。第一节关税的种类(3)征收反补贴税的三大要件①补贴存在;②补贴对进口国国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进口国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③补贴进口商品与所称进口国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可以采取的反补贴措施: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幅度不能超过补贴幅度。补充:第一,出口退税与补贴、反补贴的的关系。出口退税的概念:是指国家为增加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对出口商品的原料进口税和其在国内生产及流转过程中已缴的国内税款全部或部分地退还给出口商。它是政府鼓励出口的一项长期政策。出口退税是政府补贴的的一种。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4款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不得因其免缴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需交纳的税捐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需交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已经退税,即对其征收反平销税或反补贴税。”也就是说,只要出口国政府对某种产品出口退税的幅度没有超过在国内已经征收的税款额,那么进口国就没有理由对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第一节关税的种类补充第二:为了保护一国生产者免受来自国外的不公平竞争的损害,WTO文件项下的3项允许各国进行贸易救济的措施,即《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保障措施——是指当某项产品的进口数量与本国国内生产量相比突然急剧增长,并造成进口方国内相关产业严重损害时,进口方政府可对该产品实施数量限制、提高关税等临时限制措施。它的真正含义是:虽然成员承诺了关税减让义务,但在特定的紧急情况下,允许任何一个成员方为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而免除其义务。这是为了对已经出现或将要出现的国内某产业部门受到严重损害提供补救的机会,所以保障措施是保证多边贸易体制平稳运行的一个“安全阀”。与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不同,保障措施只能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即进口限制措施仅针对产品,而不论产品来源国。(一)实施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二)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序(三)保障措施的特性美国301特别保障条款。第一节关税的种类3、紧急关税-----是为消除外国商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4、惩罚关税是指出口国某商品违反了与进口国之间的协议,或者未按进口国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时,由进口国海关向该进口商品征收的一种临时性进口附加税。5、报复关税是指一国为报复他国对本国商品关税、船舶、企业、投资或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不公正待遇,对从该国进口的商品所课征的进口附加税。通常在对方取消不公正待遇时,报复关税也会相应取消。(二)特惠税是对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特惠税既可以是互惠的,也可以是非互惠的。1、互惠型的特惠税。最具代表性的是1932年英联邦国家在渥太华会议上建立的英联邦特惠制。这种制度规定,英联邦国家之间征收特惠关税,其他国家不得享受。2、非互惠型的特惠税。例如《洛美协定》。欧盟与部分非州、加勒比海太平洋46个发展中国家1975年签订了第一个为期五年的《洛美协定》,之后每隔五年续签一次。2000年6月非加太集团与欧盟在贝宁签署《科托努协定》,有效期为20年。根据协定,非加太国家97%的产品可以免税进入欧盟市场。.第一节关税的种类(三)普惠税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发达国家实施普惠制的目的是通过给惠国对受惠国的受惠商品给予减、免关税优惠待遇,使发展中国家增加出口收益,促进其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加速国民经济的增长。普惠制有三条主要的原则:普遍性、非歧视性、非互惠性。普遍性是指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关税优惠待遇;非歧视性是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非互惠性即非对等性,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作出特殊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给予对等待遇。普惠制方案是各给惠国为实施普惠制而制定的具体执行方法。普惠制生效后,共有32个国家实施了16个普惠制给惠方案,目前接受普惠制关税优惠的发展
本文标题:国贸第四章关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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