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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上對防止逃漏稅持續展開積極的作法,請詳「美國US152-美國嚴打海外避稅加勒比地區被緊盯」、「德國DE023-德國聯邦議會通過反偷漏稅法」、「盧森堡LU004-盧森堡脫離“避稅天堂”灰名單」、「美新預算案對台商稅負影響(下)」。●「打破僵局原則」(tie-breakerrule)●推計課稅(presumptivetax)●無代表無稅(Notaxationwithoutrepresentation)●台灣TW282-釋字第663號: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至遲二年失效●台灣TW283-訂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章及第七十條之一施行期滿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台灣TW284-藉公設地可移轉容積之特性,逐步安排移轉應稅財產者應課贈與稅●台灣TW285-修正「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中國CN284-外匯帳戶管理新規定8月1日起實施●中國CN285-關於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問題的批復●中國CN286-中國東盟自貿區明年1月1日起下調關稅●馬來西亞MY012-馬來西亞明年將廢除18種類2,123項產品的進口稅●美國US152-美國嚴打海外避稅加勒比地區被緊盯●巴西BR013-巴西公布一系列減稅和信貸優惠政策●以色列IE008-以色列今年7月1日起將提高增值稅稅率●德國DE023-德國聯邦議會通過反偷漏稅法●盧森堡LU004-盧森堡脫離“避稅天堂”灰名單●澳大利亞AU025-AustralianGovernmentConsidersSimplifyingForeignIncomeAttributionRulesforCFCsandFIFs●波蘭PO005-TaxationofForeignFundsandFinancialInstitutions●法國FR018-TransferPricingDocumentation●荷蘭NL016-2010CorporateIncomeTaxconsultativedocumentreleasedintheNetherlands●歐盟EU043-EconomicOperatorsRegistrationandIdentification’(EORI)number●歐盟EU044-ThenewVATrulesfrom1January2010美新預算案對台商稅負影響(下)邱文敏會計師/李明萱協理公司資本額鬆綁留意後續配套楊敬先律師希臘篇2009年07月23日發行第91期常用國際租稅名詞解釋本期國際租稅要聞專論/專家投稿各國稅制PricewaterhouseCoopersTaiwan資誠稅務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2,常用國際租稅名詞解釋「打破僵局原則」(tie-breakerrule)「打破僵局原則」是租稅協定中防止個人或公司被締約國雙方都視為居民的規則。有些國家的國內法對於居住者,常以國籍、居留天數、主要經濟中心等標準認定,租稅協定雖以雙方締約國國內法規定為基礎認定居住者,但當發生同一人(或公司)同時被兩國認定為各自之居住者而成為雙重居住者時,則須依據租稅協定規定之「打破僵局原則」(tie-breakerrule)(OECD稅約範本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認定僅為一方締約國之居住者。解決雙重居民身份問題有好幾個程序步驟。而確定居民身份的標準依照下列順序進行:個人擁有永久性的住宅所在地,重要利益中心,習慣性居所以及國籍所在地。公司亦可能成為一個以上國家的居民,例如有的國家適用公司成立地作為居民身份標準,而有的國家適用管理控制中心作為居民身份標準。如果居民身份仍不能確定,租稅協定一般要求主管機關透過雙邊協議解決此一問題。另外,有些國家國內法規定,一旦依據任一租稅協定之「打破僵局原則」,而成為他方締約國之居住者,則將永遠喪失該國之居住者身份,其負面影響為,該人(或公司)將無法以居住者之身份適用該國與其他國家所簽署之租稅協定。推計課稅(presumptivetax)所謂推計課稅係指稅捐稽徵機關在核定課稅所得額時,不根據直接資料,而使用各種間接資料來核定課稅所得額的一種方法。因此顧名思義,推計課稅不是以帳簿、憑證等直接證據進行稅額的核課,而是藉由間接、表面的證據(我國所得稅法第83條所稱的「查得資料」,如資金往來、書面約定),或直接以一定的比例、公式(例如同業利潤、所得額標準、耗用標準),來核算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額。為使課稅制度能公平及有效的進行,許多國家均有此一規定,例如德國租稅通則第162條即設有推計課稅之規定、我國大法官會議於76年8月14日作成釋字第218號解釋,亦肯定推計課稅之合憲性。謂:「國家依法課徵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應自行申報,並提示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以便稽徵機關查核。凡未自行申報或提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惟推計課稅之前題應以實額課稅為原則,推計課稅為例外,只有在無法取得充分的直接資料下,才可以採用推計課稅。因此釋字第218號解釋文又謂:「惟依推計核定之方法,估計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時,仍應本經驗法則,力求客觀、合理,使與納稅義務人之實際所得額相當,以維租稅公平原則」。無代表無稅(Notaxationwithoutrepresentation)所謂「無代表無稅」,即我國之「租稅法律主義」,其係指納稅人義務之確定及其發生課稅效果之諸要條件,一律由民主代議機構頒行之法律確定。其最早見於1215年著名之英國《大憲章》中,稱為「無承諾不課稅」原則。此一原則之規範應歸功於1689年英國的《權利法案》和法國1789年的《人權法案》,後者在第14條中明確宣布:「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由代表來調查賦稅的必要性,自由地表示同意,有權監視其用途及規定稅額、稅源、徵收方式和時期」,所以「無代表無稅」,意為如果無國民代表–議會制定之法律為依據,則不得課稅,至此正式確定「租稅法律主義」之地位。「租稅法律主義」與「法律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並稱為現代法制兩大樞紐,其為各國憲法普遍認同之憲政原理。例如法國憲法規定:「徵稅必須依據法律規定」;日本憲法規定:「新課租稅或變更現行規定,必須有法律或法律規定之條件作依據」。PricewaterhouseCoopersTaiwan資誠稅務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3台灣TW282-釋字第663號: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至遲二年失效司法院於2009年07月10日,作出釋字第663號解釋,認為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至遲二年失效,解釋文內容如下: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台灣TW283-訂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章及第七十條之一施行期滿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財政部與經濟部於2009年06月30日,以經工字第09804602890號及台財稅字第09800263541號,訂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章及第七十條之一施行期滿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規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下簡稱“促產條例”)之租稅減免及營運總部免稅施行至2009年12月31日屆滿時之處理措施,相關內容重點如下:一、原則:2009年12月31日以前之行為(例如:購置設備、實行投資、申請核准等)及2009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適用促產條例之租稅優惠。二、購置之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2009年12月31日以前訂購,並於訂購之次日起二年內交貨者(依各抵減辦法所定訂購及交貨期限相關規定辦理),得適用之。三、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2009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其後依相關獎勵辦法完成計畫者,得適用之。四、員工股票紅利採面額課徵所得稅: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得適用之。(現金收付制)五、營運總部免稅:2009年12月31日以前自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所得,得適用之。(權責發生制)台灣TW284-藉公設地可移轉容積之特性,逐步安排移轉應稅財產者應課贈與稅財政部於2009年07月03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0237380號函,釋示藉公設地可移轉容積之特性,逐步安排移轉應稅財產者應課贈與稅,內容如下:一、按司法院釋字第420號解釋:「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本案○君於93年8月13日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並於93年9月20日完成登記,其子女於93年9月23日轉贈地方政府取得可移轉容積獎勵,○君於94年1月5日再以本人為負責人之建設公司與子女所取得之可移轉容積合建,使其子女於96年間獲配售屋款,此種透過迂迴之安排,達到無償移轉應稅財產予子女而規避稅負之目的,應有前揭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二、類此藉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地方政府以取得可移轉容積之特性,逐步安排轉而達成無償移轉應稅財產之實際目的,於依實質課稅原則辦理時,為落實愛心辦稅,其實質贈與移轉財產之行為,係在98年8月31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如其實質贈與之行為,係在98年9月1日以後且未申報贈與稅者,除補稅外並應依同法第44條處罰。各稽徵機關應加強宣導,請納稅義務人勿取巧逃漏,對上開基準日後之行為,並應請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本期國際租稅要聞PricewaterhouseCoopersTaiwan資誠稅務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4台灣TW285-修正「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經濟部於2009年07月06日,以經商字第09802415590號令增訂發布「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3-1條條文,相關內容如下:第3-1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申請設立許可,應檢送專撥在臺營業所用之資金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加蓋分公司及在臺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並經會計師於騎縫處加蓋會計師印鑑章。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申請增加或減少在臺營業所用之資金,應檢送增減在臺營業所用之資金基準日前一日試算表及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加蓋分公司及在臺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並經會計師於騎縫處加蓋會計師印鑑章。中國CN284-外匯帳戶管理新規定8月1日起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09年07月13日,以匯發【2009】29號,公布《關於境外機構境內外匯帳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主要內容如下:一、29號文將於8月1日起開始實施。這是一項旨在規範境外機構境內外匯帳戶的開立、使用,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但又能防範金融風險,可建立“防火牆”的新規定。所稱境外機構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合法註冊成立的機構。所稱境內銀行是指依法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辦理國內外結算等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中資和外資銀行。二、境內符合條件的全部中外資銀行,均可以按規定為境外機構開立境內外匯帳戶,提供金融服務。29號文明確了境外機構境內外匯帳戶的開立條件、使用範圍及管理原則等;稱境外機構境內外匯帳戶與境內發生收支,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境外機構境內外匯帳戶內資金餘額除另有規定外,應當納入銀行短期外債指標管理。三、29號文要求,銀行對境外機構境內外匯帳戶進行統一標識NRA(NON-RESIDENTACCOUNT),即NRA+外匯帳戶號碼,並自行對境外機構中銀行和非銀行機構進行區別,以使與該外匯帳戶發生資金往來的境內收付款方及其收付款銀行,能夠準確判斷該外匯帳戶為境外機構境內外匯帳戶。境內銀行辦理境外機構境內外匯帳戶有關業務,應當遵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的規定。四、29號文允許所有境內銀行在謹慎經營的前提下,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匯帳戶,並簡化了開戶審核資料及與境外資金往來辦理手續。中國CN285-關於未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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