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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教学案例案例001专利技术转让国际税收[案情摘要]甲国的A公司将其专利技术转让给乙国的B公司,获技术转让费10万美元。乙国依其本国税法和与甲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之规定,征收A公司预提税1万美元,后甲国政府也就该技术转让收益征收A公司1万美元之所得税。[法律问题]1.本案例涉及几个国际税收关系?具体是哪些关系?2.本案例申的国际税法主体是谁?3.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客体是什么?其涉及的具体税种是预提税还是所得税?[参考结论]1.本案例涉及3个国际税收关系。它们分别是乙国政府与A公司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甲国政府与A公司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以及甲国政府和乙国政府之间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2.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主体是甲国、乙国和A公司。3.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客体是跨国所得,即A公司来源于乙国B公司的10万美元特许权使用费收益,其涉及的具体税种是所得税,而非预提税。[法理、法律精解]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税收关系包括国家间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两个方面。国际税法的主体是国家与跨国纳税人,国际税法的客体主要是跨国所得。因此,国际税法涉及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预提税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它是因来源国在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投资所得进行所得税征收时一般采用预先扣缴的方式而得名。案例002国际征税调整方式[案情摘要]《中英税收协定》第8条规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的利润,应仅在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法律问题]试从上述两项规定中分析国际税法法律规范的特征。它们分别采用了哪种调整方法,并且是怎样调整的?[参考结论]国际税法法律规范的特征是种类齐全,既有国际法规范,又有国内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又有冲突法规范。上述第1项规定是国际法规范,同时又是冲突法规范,这是通过间接调整的方法来划分国际运输企业的所得征税权的。上述第z项规定属国内法规范,并且是实体法规范,是通过直接调整的方法来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额。[法理、法律精解]国际税法的法律规范,同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及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分支相比,是种类最多的。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国际税法虽不像国际私法那样调整私人之间的民事、经济关系,却又和国际私法一样拥有冲突法规范,通过间接调整的方法来规范国际税收关系。案例003国际税收无差别待遇争议[案情介绍]A国与B国订立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缔约一国不应对另一国的产品征收任何形式的超过国内类似产品直接或间接承受的国内税负,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在税收协定签订后6个月,A国政府决定对汽车征收特别消费税,但是计算方法依汽车是木国生产还是进口有所不同,国产汽车以出厂价作为计税依据,而进口汽车按出厂价加一定的比例税率征收附加税。A国是B国汽车的主要进口国,由于该特别消费税的征收,致使B国汽车出口数量下降。B国因而向A国发函,认为A国违反了双方间的税收协定,要求A国立即取消对进口汽车的歧视待遇。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税收的无差别待遇以及A国的立法是否构成了对进口汽车的歧视待遇?[法理分析]根据A国与B国间的税收协定,双方互相给予对方产品无差别待遇。在国际税法领域中,最主要的原则就是征税公平。这一原则是世界各国一致同意的。各个税收协定和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范本》及联合国《范本》中的无差别待遇条款,就体现了征税公平的原则。无差别待遇,即反对税收歧视,是指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国民在相同的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有所不同或比其更重。无差别待遇也应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无差别待遇是国际税收协定的一项主要内容。税收上的无差别待遇衍生于国际法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其目的是使对方的国民和本国的国民能够在同等的税负下从事经济活动,以便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无差别待遇的运用范围,按照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应当包括各个税种,但许多国际税收协定都只限于所得税。由于无差别待遇直接关系到跨国投资者在东道国所享受的税收待遇,因此,发达国家对此都十分关注;同时,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只有实行无差别待遇,才有利于吸引外资。所以,在许多国际税收协定中,都列人了无差别待遇的条款。税收的无差别待遇原则并不是绝对的。也就是说,对相同或类似产品适用不同税率并非必然构成税收歧视。国家有权按一定的标准适用不同的税率,只要其可以证明使用这项标准是合理的、客观的,与当事人居民身份无关,不构成对来自其他国家的进口产品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歧视,同时也不是保护国内和竞争产品,那么,这种做法并不违反税收协定的无差别待遇原则。税收的无差别待遇原则往往只涉及到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所谓类似产品是指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可以满足相同的需要,所以,在适用税收的无差别待遇原则时,并不要求适用不同税率的产品和性质完全一样,而只要求它们具有类似或可比的用途。国际税收除无差别待遇、国籍无差别待遇外,还包括常设机构的无差别待遇,支付的无差别待遇、资本的无差别待遇以及征税程序上的无差别待遇等。在本案中,A国政府认为其立法并未构成对外国产品的歧视待遇。因为外国出口商往往给迸口商一定的价格优惠,以弥补其在国内的销售等费用。因而需要对进口汽车征收较高的税负以抵消进口商的利润。但是,B国政府指出出口商给予迸口商一定优惠,以弥补其在国内发生的费用是正常的,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不把这种优惠计人迸口商的利润。因而A国的征税标准不合理,构成了对外国汽车的歧视,违反了其所承担的无差别待遇义务。由于A国无法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征税的客观性、合理性,在B国的强烈要求下,A国不得不修改该特别消费税法。案例004库克诉泰特案[案情介绍]原告库克是一名美国公民,其在一墨西哥城的居所居住期间仍保留着这一身份。被告泰特依美国收入法规责令原告将其收入转回国内缴纳所得税。原告服从了这一指令,但提出抗议,声明产生该项收入的财产位于墨西哥城。最后该项收入被征119338美元的税款,原告在支付部分税款后即提出诉讼。原告认为,征税权的存在和行使必须满足以下两项条件:获得收入的人及产生收入的财产必须位于美国的行政区域内,这是美国税收部门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但是这种辩解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征税权的存在不在于当事人的财产是否位于美国国内,以及当事人是否是美国的永久居民。这种权力是以政府保护公民及其无论在何处的财产的本质特征决定的。换勺话说,征税权的基础不在于财产的位置是在美国国内还是国外,也不在于该公民的居所位于美国国内还是国外,关键在于他作为公民同美国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美国政府对那些居住在国外,且财产也在国外的美国公民拥有税收管辖权。[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一国税务部门行使征税权的依据是什么?[法理分析]正如本案判决法所说:征税权的基础不在于财产的位置在美国国内还是国外,也不在于该公民的居所在美国国内还是国外,关键在于他作为公民同美国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这种特殊关系就是美国政府对美国公民享有的税收管辖权。国家税收管辖权是一国税务当局行使征税权的依据,它是指国家依据税法,对本国所管辖的地域和居民从事的应纳税活动进行征税的权力。也就是说,谁有权进行征税,什么样的自然人和法人应当纳税,哪些财产和行为应当纳税,应税基数和税率是多少。这是税收管辖权的完整概念。国家主权是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国家主权的核心是国家的属地属人主权。根据属地优先权,国家可以对在本国境内的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这在税法上称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也叫做地域税收管辖权,根据属人原则,则可以对在外国的本国人行使税收管辖权,此为居民税收管辖权。本案中美国税务法院确认的对美国公民的税收管辖权是居民税收管辖权之一种,叫做公民税收管辖权,是按国籍标准对纳税人行使的税收管辖权。案例005麦德隆诉国家财政部长[案情摘要]麦德隆是美国一家船运公司的船长,经常往返于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航程,并且在加拿大境内拥有1幢住宅,每年携夫人来此度假两周。1950年,加拿大政府要求麦德隆就其境内外收入纳税,麦德隆不服,遂诉至法院,这即是有名的“麦德隆诉国家财政部长”案。[法律问题]1.加拿大政府要求麦德隆纳税的依据是什么?2.加拿大法院应如何判决这一案件?[参考结论]1.依加拿大税法规定,居所是确定居民纳税人的重要标准之一。本案中,加拿大政府认为麦德隆船长在加拿大境内拥有住宅,是构成居所的客观标志。2.加拿大法院判决麦德隆不具有加拿大的居民纳税人身份。[法理、法律精解]依照居民税收管辖权理论,一国居民纳税人必须向居住国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所得税。而住所、居所等通常是各国认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重要标准,但采用什么样的客观标志来确定住所、居所,又往往发生争议。本案中,加拿大法院认为仅拥有一幢住宅,而不在境内经常生活,不足以构成对居所的认定。案例006比尔斯诉英国政府[案情摘要]比尔斯联合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尔斯公司),1902年在南非注册成立,总机构设在南非金伯利。1906年,英国政府要求比尔斯公司就其全部企业所得纳税。比尔斯公司以原告身份起诉,认为该公司的注册地、总机构所在地均为南非,其产品金刚石的开采与销售地也都在南非,故该公司应为南非公司,不应向英国政府交税。但英国法院则认定,原告公司的大部分董事和终身董事均住在英国伦敦(部分董事和终身董事则住在南非),董事会大多在伦敦举行,公司经营与管理的重要决策,诸如矿产开发,钻石销售与利润分配,其他资产处置,任命公司经理等决定均在伦敦作出。所以,原告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位于伦敦,其为英国的居民公司,应就环球所得向英国政府纳税。[法律问题]各国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哪些?[参考结论]各国税法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有:注册地标准、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资本控制地标准等。[法理、法律精解]依不同的标准,同一个公司法人,有可能被不同的国家都确定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这是有关法人的税收居所冲突。国际税法上一般是通过双边协商或确定统一的标准来解决这一冲突的。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的是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公司和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设在哪一国,便视为哪一国的居民公司。公司董事会所在的地点,是判断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主要标志。采用这一标准的有英国、新西兰、印度等国。英国公司法曾对这一原则作了如下的论述:公司的注册地虽然是决定公司控制地的主要因素,但不是决定因素,公司注册地犹如自然人的出生地一样,不能将该地视为自然人一生的居住地。各国在立法实践上,对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还采取其他标准:(1)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按照这一标准,法人的居民身份依法人在何国依法注册成立而定。美国、墨西哥等采用这一标准。凡在本国境内依法登记成立的公司企业,即为本国的居民纳税人。(2)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按总机构所在地确认公司的居民身份,即总机构设在哪一国,便视为哪一国的居民公司。我国即采取这一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对于总机构的概念,上述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解释为: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需要明确的是所谓中国境内,是指中国行政征税权的领域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案例007自然人双重居所征税冲突[案情摘要]英国人查尔斯常年在中国经商并异常喜爱中国文化。为了让其独生女儿从小接受中国文化的熏陶,查尔斯特意将女儿接来在北京上学,并在望京新区购买公寓一套,雇佣了一个中国保姆照顾女儿。查尔斯的夫人则对其从事的莎士比亚文学研究情有独钟,不愿因随丈夫来中国而抛弃自己的事业,所以一直
本文标题:国际税法教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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