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国际避税案例精析课时:30课程简介课程性质:国际税法的重要实务部分教学目的:通过案例分析识别国际避税的一般手段及合理避税策略;认识国际避税的监管措施和我国的相关措施。教学内容参考资料教学内容国际税法的基本知识介绍国际避税问题的概述典型国际避税方法案例解析国际反避税措施案例分析我国跨国公司避税的典型案例教材及参考资料(一)推荐教材:1.《国际税法学》廖益新,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01出版)2.《国际税收》杨志清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01出版)(二)主要参考资料1.《国际法规视角下的跨国征税:国际税收体系分析》鲁文·S.阿维-约纳(ReuvenS.Avi-Yonah)、熊伟法律出版社(2008-11出版)2.《合理避税与反避税操作技巧》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06出版)国际避税的问题概述国际避税的概念和性质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国际避税的法律规制和法律措施典型国际避税方法案例解析通过主体跨国移动国际避税案例利用资产的流动避税案例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案例国际反避税措施案例分析国际反避税经验举要国际反避税合作的典型案例我国对跨国公司反避税的典型案例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策略与反避税案例分析第一讲国际税收法律制度简介国际税收与国际税法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税法的基本内容国际税法的渊源国际税收与国际税法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运用法律手段强制、无偿、固定地集中一部分社会产品所形成的特定的分配关系。它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也是国家用以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包括国际税收和国内税收税收征管本质体现为:个人与国家,国家与国家间的一种利益博弈国际税收的产生和前提国际税收------由于跨国经济交往和各国税制的差异而产生的现象,体现为跨国税收征管关系和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十九世纪末资本的输出使企业和个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现象日益普遍。同时,所得税制和一般财产税制在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确立。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国家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注意:对物税一般不会发生跨国双重征税问题。对人税有可能被所跨越的有关国家交叉重复征税。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客体,一般仅为跨国纳税人的收益、所得和跨国一般财产价值。跨国收益和所得的分类三种确认收益和所得的观点:“所得源泉说”:持续性“来源”中取得的收入,才应被视为应税所得。问:工资、利润、利息、地租是不是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不是所得?“净资产增加说”:不论所得发生的原因为何,在一定期间内净资产的增加,即一定期间的期末净资产额大于该期间的期初净资产额,则认定有所得发生。“消费支出说”跨国收益或所得的四种类型1.跨国一般经常所得:跨国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经常取得的跨国所得或收益。如:跨国自然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等经常性所得或收益,以及跨国法人从事农业、工业、商业、矿业、交通运输业和其他服务业等取得的经常性所得或收益。-----它是通过各种不同的分类所得税税种或综合所得税种以及地方所得税进行征收的。个人(或:公司)所得税额==跨国一般经常所得*个人(公司)所得税税率地方所得税=个人(或:公司)所得税额*地方所得税税率2.跨国超额所得----少数国家对它进行征税指跨国纳税人在特定时期特殊情况下所取得的超过一般标准所得标准的那一部分跨国所得或收益。如:战时利得税,超额所得税。目前国际上对跨国超额所得或收益的计算,两种方法,一是标准基期法,二是标准投资利润率法。标准基期法即以纳税人在某一标准基期(正常获利年度)所实现的所得作为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凡超过这一实际所得部分,就为跨国超额所得。例:假设一跨国公司的标准基期跨国一般所得核定为1000万元,所得税率为33%,超额所得税率为10%。如果该公司在2009年获取的跨国所得为1600万元,则该公司应纳的公司所得税和超额所得税是多少?标准投资利润率法跨国超额所得=实际年度跨国所得—当年投资额*标准投资利润率(投资额=实收资本+累计公积金+公司债+其他长期负债)3、跨国资本利得------奉行“所得源泉说”的国家不征税奉行“净资产增加说”的国家征税。指跨国纳税人通过出售资本项目所获取的收益。如:出售股票、债券、商誉、商标、专利权等地产和房屋、机器设备等。征收方法:与跨国一般经常所得,合并征收;另立资本利得税。新加坡不征收资本收益税。萨韦林持有“脸谱”大约4%的股份。2011年9月放弃美国国籍,移居新加坡,“脸谱”2012在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市值超过1000亿美元,是全球最大上市案例之一。萨韦林移居新加坡能逃避缴纳6700万美元至1亿美元资本收益税。如果脸谱股价上涨,避税额将更多。4.跨国其他收益或所得某些非正常、非经常的所得。有的国家征,有的不征。较少另立税种征收。应注意的问题1.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权主体、课税主体、课税客体与各国税制规定密切联系。联邦德国的一般财产税规定为自然人和法人,而荷兰只规定为跨国自然人;我国对跨国自然人和法人股东只对已实际分配得到的跨国股息所得征税,而美国不仅如此,而且还包括未分配跨国股息所得。2.往往只有两国双方都列入征税范围的税收,才有可能成为国际税收的内容。国际税法的基本内容税收管辖权的确立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国际逃税和避税的管制居民(公民)管辖权一、跨国自然人(一)法律标准(国籍标准)根据本国国籍法应为本国公民的自然人,即构成税法上的居民。国籍:出生地、血统。此外,国籍变化。各国国籍规定差异导致重复征税。少数国家仍坚持国籍标准确认。(二)户籍标准居住状况:住所或居所。住所与居所:住所是久住之地,而居所暂住之地;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种意图,即打算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通常是指事实,即较长居住。居住时间规定:半年或1年。判断要点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规则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判断要点优点缺点国籍标准只要有本国国籍,都是本国纳税人看起来很简单完全不考虑个人的实际居住地点和经济活动地点,也不顾居住国权益,在实际上不容易付诸实施。住所标准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易于确定纳税人居民身分会产生纳税义务发生地与实际经济活动地即所得创造地脱节的缺点居所标准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对其时间界限,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居民身分的确认与纳税人实际经济活动地的联系更为紧密按照有无居所很难判断一个人的身分。往往要加上时间因素关于“住所标准”的案例:20世纪70年代在英国就有这方面的一个判例。有一位先生1910年在加拿大出生,1942年他参加了英国空军,并于1959年退役,随后一直在英国一家私人研究机构工作,直到1961年正式退休,而且退休后他与英国妻子继续在英国生活。在此期间这位先生一直保留了他的加拿大国籍和护照,并经常与加拿大有一些金融方面的往来;而且他也希望与妻子一同回加拿大安度晚年,并表示如果妻子先他去世,自己也要回加拿大度过余生。法院判定这位先生尽管在英国居住了44年,但他在英国仅有居所而没有住所。各国对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1英国税法:居民身份的确定:居住6个月;住所标准(不在国外从事全职工作);习惯或实际逗留英国。A居住6个月:一个会计年度内居住英国183天;B拥有住所:拥有所有权和长期租赁权视为拥有;必须以本人名义拥有;住所包括任何可居住场所,但不包括旅馆;纳税人可以不在英国实际出现;纳税人必须在国外无全职工作C习惯或实际逗留英国:连续4年(会计年度)内平均每年91天;或累计逗留1年以上,第五年起为英国居民;本条可适用意愿标准3.2美国税法(1)居民:绿卡持有;在美国实际出现;自愿选择成为居民,(2)实际出现的判断:当年31天,过去三年内累计183天;183天的加强平均计算:当年天数+去年天数/3+前年天数/6(3)自愿选择的条件:要求连续逗留31天,且其中75%的天数是在当年会计年度内。3法国税法A永久住所:经济利益中心地适用比例原则;财产坐落地: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坐落地,证券实际存放地B有主要居所且5年内大部分之间居住在该法国居所:对居所的类型不限制,包括旅馆;按历年计算5年;每年居住6个月以上;临时中断不影响5年计算;本条适用意愿标准;二、跨国法人(一)注册地标准按一国法律在该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而不论管理机构或业务活动地是否在本国境内。多数国家承认。但缺点:导致大量的规避行为。(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1、管理和控制中心标准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所在地点。判断标志有:董事会经常举行会议地、股东大会地、主要懂事居住地、公司账簿保管地等。2、实际管理机构标准指公司日常业务的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经营决策的执行和具体的营运管理。《经合组织范本注释》:关键决策的实际制定地。---------便于迁移,容易利用避税。案例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1949年英国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就其全部公司所得纳税。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公司的产品和销售地都不在英国。所以不应该向英国政府纳税。英国法院则认为,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绝大部分董事在英国,只有个别董事在喀麦隆,多数董事会在英国伦敦举行。公司的重要决定都在英国作出,所以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实际的控制和管理中心在英国,是英国公司,应该向英国纳税。案例:一家在美国华盛顿州设立的公司在墨西哥从事采矿活动,这家公司的管理地点在德国汉堡并且实际上在汉堡从事管理活动。这家公司与一家德国公司发生不动产纠纷而被告上德国法庭。该案表面上属于合同纠纷,但焦点则是公司的经营权限,该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公司法的规定。这就牵涉到何者为该公司的身份法问题。最后德国的法院按照德国公司法进行判决,其依据就是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地点在德国。(三)总机构标准公司的总机构,指的是负责管理和控制企业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机构。(四)资本控制标准是以控制公司选举权股份的股东是否为本国居民来判定其公司居民身份,即控制公司选举权的股东是一国居民,该公司就是该国的居民公司。案例法国Fruehauf股份公司是美国的跨国公司Fruehaufinternational的子公司。母公司占有该法国公司2/3股份,法国董事占3/8。该法国公司与另一家法国公司berliet签订了合同,约定为其生产拖车,然后这家法国公司将拖车和牵引机组合起来卖给中国。美国认为这笔交易违背了与敌人贸易法,要求停止与中国的这笔业务,还声称要起诉这家法国子公司。于是法国董事向法国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因为这不但符合公司利益,也保护了少数股东。三、特殊情况下的跨国自然人和跨国法人1.同时成为两个国家居民个人的跨国自然人认定顺序:永久性住所所在国→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习惯性住所所在国→国籍国→有关国家协商解决。2.同时成为两个国家公民个人的跨国自然人(1)只对一国履行公民纳税义务(2)有关国家协商解决3.同时成为两个国家居民企业的跨国法人实际有效管理机构→有关国家协商解决4.被两种标准认定为居民(公民)跨国法人由关国家双方协商解决5.从事国际海运而将管理机构设在船上的跨国法人船舶的母港所在国→没有母港,则由船舶经营者居住国地域管辖权跨国权益所得1.跨国权益所得的内容2.跨国权益所得征税的计税依据(不允许扣除任何成本费用)3.国际惯例(1)不附加受益人在非居住国出场的条件。(2)居住国与非居住国分享征税权利(一)跨国营业所得1、常设机构标准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第一,有一个营业场所;第二,这个场所必须是固定的。第三,企业通过该场所进行营业活动。常设机构的具体形式通常包括:①管理机构;②分支机构;③工厂;④车间(或作业场所);⑤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⑥建筑工地或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及有关监督活动和劳务活动等。常设机构标准1、实际所得法:只有通过常设机构实际经营的收入,为经营所得。(发达国家强调,采用国家
本文标题:国际避税案例精析1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8570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