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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33页二○○五年地方税收政策资料汇编第2页,共33页一营业税一关于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问题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含四川)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7号二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当期应纳不足税额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上述优惠政策从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67号三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政策管理的问题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第3页,共33页动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政策执行。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8号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问题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2005]77号五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根据(国税函[2002]165号)中“转让企业产权不应征收营业税”是指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征营业税。若企业仅转让资产、债权和债务或双方企业置换资产、债权和债务,转让或置换范围中未包含劳动力,则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川地税函[2005]211号六《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一)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第4页,共33页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国税发[2005]89号(三)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五)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二城市维护建设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财税[2005]72号第5页,共33页三个人所得税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1、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2、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A.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第6页,共33页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B.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6、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7、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第7页,共33页——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9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国税函[2005]318号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1、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2、关于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第8页,共33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第9页,共33页七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国税发[2005]196号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四企业所得税一关于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和内部集资利息列支问题我们意见:(1)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据我们向人民银行了解,1年期贷款利率为5.58%,商业银行可向下浮动10%,上不封顶;信用社可向上浮动2.3倍,向下浮动10%;(2)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3)2005年度内企业内部集资利息,可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年利息列支,但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7%。二关于计税工资标准问题1、计税成本工资:对于一些效益好的企业,目前计税工资标准偏低,新的计税工第10页,共33页资标准未颁布以前,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税成本工资标准仍然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800元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标准。2、工效挂钩工资: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地税机关不再审批“工挂”方案,凡2005年以前原经批准工挂的企业,可按其方案、依据川地税发(2005)47号三企业发放办公通讯费、交通费、扣除问题1、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每人每月100元以内或工资总额2%税前扣除。2、交通费采取按上班天数凭公共汽车票据实报销办法;采取定额发放补贴办法的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四关于烤火费、降温费列支问题2005年暂按人平各100元的标准列支。五单位或个人用“非经营性统一收据”支付物业管理部门水电费,可税前扣除。六“年薪制”扣除问题:有的企业(不分性质)对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年薪制”,怎样考核扣除,对工挂企业,纳入工资总额,计税成本工资制的,纳入计税成本工资总额。七“年金”列支问题,年金可视为补充养老金,凡按规定比例缴纳到规定的部门,可税前扣除。第11页,共33页八私车公用其费用(如:保险费用,定额等费用)扣除问题:1、对有的企业私车用于企业使用,不予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类费用,可以租赁费用形式列支。2、根据(国税函[2005]364号),考虑到股东个人名义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可根据车辆实际折旧年限、公务用车时间、公务用车费用等具体情况,允许按照不超过实际买车辆发生费用总额40%的比例进行费用扣除,具体扣除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视具体情况确定。——川地税函[2005]136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国税函[2005]364号九企业员工出差补助费用扣除问题:在没有对企业有扣除标准前,原则上按企业内控指标扣除。第12页,共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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