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增值税(更新至XXXX年2月4日企业所得税(更新至20
阅览更多资讯内容,请将您的联系方式发送到inquiry@cchchina.com.cn商睿ChinaFocus2010年3月期1增值税(更新至2010年2月4日)国税总局明确出口企业留抵税额退税问题—2010年1月4日2010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号)。《通知》规定,出口企业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五)款有关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税收处理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第五条第(三)款的相关税收处理规定,导致目前仍无法消化的留抵税额,税务机关可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一次性办理退税。国税总局明确2009年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2010年1月25日2010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的规定,2010年1月底前应对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考虑到此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户数较多的实际情况,为确保认定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通知》规定,各地应尽快调查统计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户数情况,制定分期分批认定的工作计划,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认定工作。《通知》还规定,个体工商户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如需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须待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方可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升级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企业所得税(更新至2010年2月4日)国税总局明确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2009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通知》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阅览更多资讯内容,请将您的联系方式发送到inquiry@cchchina.com.cn商睿ChinaFocus2010年3月期2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国税总局明确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2009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通知》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个人所得税(更新至2010年2月4日)国税总局明确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关问题—2010年1月15日2010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通知》规定,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管办法:·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纳税人转让股改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股改复牌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纳税人转让新股阅览更多资讯内容,请将您的联系方式发送到inquiry@cchchina.com.cn商睿ChinaFocus2010年3月期3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并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预扣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税务机关不再办理。·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国税总局明确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2010年1月18日2010年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通知》明确了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的征缴方式:·纳税保证金方式。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纳税保证金缴入税务机关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存储。证券机构以纳税保证金方式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低于已缴纳税保证金的,多缴部分税务机关应及时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退还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高于已缴纳税保证金的,税务机关就纳税人应补缴税款部分开具相应凭证直接补缴入库。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预缴税款方式。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直接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券机构以预缴税款方式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应补(退)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款补缴入库或税款退库。财税特写在华外国公民的个人所得税考虑税收征管在中国,个人纳税年度与公历纳税年度相同,超过期限未作申报的将被处以滞纳金和罚款。外籍人士的中国雇主必须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以申报个人所得税。登记所需证明文件,不同城市的要求各不相同。阅览更多资讯内容,请将您的联系方式发送到inquiry@cchchina.com.cn商睿ChinaFocus2010年3月期4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外籍人士、中国公民和个体工商户。根据个人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以及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对个人取得的不同来源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受雇、任职所得,对大多数收入和实物福利均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1.工资薪金;2.加班工资;3.现金津贴;4.奖金(适用于特殊的计算方法);5.股票期权(适用于特殊的计算方法);6.医疗保险和人寿保险;7.每年超过两次的外籍人士及其家庭成员的探亲费用。免税规定外籍人士的以下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迁入中国所发生的搬迁费用报销;2.在中国支付的住房费用,且能够提供租赁发票的;3.每年不超过两次的探亲费用;4.未成年子女在中国教育机构学习所发生的教育费用。税款扣缴中国雇主负责每月为其员工扣缴并申报个人所得税。除个人选择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外,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外国人自2006年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外籍人士也须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阅览更多资讯内容,请将您的联系方式发送到inquiry@cchchina.com.cn商睿ChinaFocus2010年3月期5与外籍员工相关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国税发[1994]148号规定,如果外籍员工同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任职的,经中国税务机关批准后,对于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可按实际在中国境内天数以及在中国境外天数的比例划分计算应纳税额。请注意,是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而不是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实际在中国天数进行划分计算。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国税函发[1995]125号规定,个人分别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的,应就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总额,按其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确定纳税。个人所得税=按当月境内外工资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应纳税额计算的税额当月工资总额当月天数因此,不论其工资、薪金来源于何处,中国税务机关均要求纳税人就其全部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申报。执行税收协定下的免征条款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大多数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纳税居民因在中国境内受雇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而不再征收中国个人所得税:(一)收款人在有关历年(“有关历年”表述为“有关会计年度”、“有关纳税年度”、或者“在任何12个月”)中,在中国境内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二)该项报酬由并非中国居民的雇主或代表该雇主支付;(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中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根据《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即183天标准),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阅览更多资讯内容,请将您的联系方式发送到inquiry@cchchina.com.cn商睿ChinaFocus2010年3月期6国税发[1994]148号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者•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综上所述,对于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士,存在税务筹划的机会。原居住国税务影响外籍人士在中国取得收入时,仍然可能被原居住国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国政府签订的大多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外籍人士在中国取得收入的,准予其在按照原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中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是,个人所得税税额和计算方法取决于当地的所得税制度。税负持平税负持平计划的目的在于,无论外籍人士被派往哪个国家,确保其税负水平与在母国的税负水平一致,即尽可能消除任何将导致外籍人士所得税义务变化的影响:•如果派遣至外国将导致合并后的实际税负升高,雇主将对员工承担的额外税负进行补
本文标题:增值税(更新至XXXX年2月4日企业所得税(更新至20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8610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