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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制改革辅导(一般纳税人)江门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科2009.03第一部分增值税政策调整的内容税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一、实现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二、规范增值税政策规定第一部分增值税政策调整的内容本次介绍的增值税税制调整内容主要有八个方面:一、扩大了增值税抵扣范围,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二、调整销售旧货、旧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三、调整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增值税政策四、明确部分销售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一部分增值税政策调整的内容本次介绍的增值税税制调整内容主要有八个方面:五、调整金属矿采选产品、除食用盐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税率六、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七、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八、其他调整,主要介绍对非正常损失的确认一、固定资产抵扣涉及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一、固定资产抵扣总体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或者自制、改扩建、安装的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总体上允许抵扣的同时,与其他货物一样,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一、固定资产抵扣固定资产的概念:固定资产专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包括不动产。一、固定资产抵扣固定资产抵扣需掌握的要点:(一)对时间界限的确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论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否在2009年1月1日后开具,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里所讲的“已购进”是指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一、固定资产抵扣固定资产抵扣需掌握的要点:(二)对可抵扣凭证的确认可用于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及税控设备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这里讲的税控设备专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不包括税眼。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和税控设备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先认证后抵扣。一、固定资产抵扣固定资产抵扣需掌握的要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为税控设备开具,主要看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在税控码区域打印了税控码,税控码由数字和符号组成,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共有5行税控码,每行38位,共190位。一、固定资产抵扣固定资产抵扣需掌握的要点:(三)对不得抵扣项目的界定1、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3、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固定资产抵扣固定资产抵扣需掌握的要点: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一、固定资产抵扣固定资产抵扣需掌握的要点: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指小汽车,主要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例如小轿车、越野车、面包车、23座以下的中巴等一、固定资产抵扣固定资产抵扣需掌握的要点:(四)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如何计算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不得抵扣的情形,应在当月按固定资产净值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一、固定资产抵扣固定资产抵扣需掌握的要点:(五)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二、旧货、旧固定资产销售涉及文件有两个: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旧货、旧固定资产销售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下同)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二、旧货、旧固定资产销售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二、旧货、旧固定资产销售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外的物品(不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4、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二、旧货、旧固定资产销售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税收政策的调整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税收政策的调整政策调整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按照批发、零售企业进行管理。过渡期内,由财政部门对回收经营单位给予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返还70%;2010年返还50%。四、明确部分销售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直接收款方式由于在现实经济交往中,提货单已较少使用,新的实施细则在对直接收款销售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表述中删除了“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的内容。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即可确认销售实现。四、明确部分销售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赊销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方式。仍规定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但对于没有合同,无法确认约定收款日期的,按会计法规的规定,在货物发出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四、明确部分销售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的预收货款销售对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销售货物的方式销售生产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明确部分销售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代销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对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代销行为,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五、对金属矿采选产品、除食用盐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适用税率进行了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将矿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对金属矿采选产品、除食用盐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停止了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将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以工业废气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乳酸、乳酸钙、沼气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纳入税收优惠范围。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继续保留了包括以废渣为原料生产的特定建材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以掺有废渣的原料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以燃煤发电厂产生的烟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对个别产品享受优惠政策的类别作了调整。七、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要求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即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八、其他调整对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非正常损失进行明确,规定非正常损失仅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细则》第二十四条删除了非正常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表述。第二部分增值税纳税申报调整一、延长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从原来的10天延长至15天。二、简并调整纳税申报资料的内容三、减少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四、除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普通发票外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需当期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五、财务报表不需在申报增值税时按月报送,改为按季报送,具体报送方式待省局相关部门明确后另行通知。。第二部分增值税纳税申报调整简并调整纳税申报资料的内容包括1、原《增值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三)和《增值税申报附列资料(表四)即原专用发票销项明细表与进项明细表废止,2、增加《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专门核算固定资产抵扣的内容。此表需要纳税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抵扣情况如实填报。3、将防伪税控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列入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项填列。4、对《增值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内容进行了部分调整,对取得代开专用发票的抵扣统一填列在专用发票项,不再填在非防伪税控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项下的明细栏次。5、因应税收政策调整对进项税额转出项目进行了规范。第二部分增值税纳税申报调整需报送的纸质申报资料包括:纸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式两份,其余的必报资料凡通过电子信息采集和报送的,无需报送纸质,未通过电子信息采集的应报送纸质资料。第二部分增值税纳税申报调整纳税人需在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联自行加盖“X年X月已申报抵扣章”,没有抵扣联则在发票联原件上盖章,并复印装订归档。纳税人需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整理和保管纸质必报资料及相关备查资料。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上述资料时,纳税人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部分增值税纳税申报调整最后,对电子申报的一些特殊情况做一个说明,根据省局的通知:1、汇总申报分地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如中石化、中石油)涉及的虚拟进项统一在《增值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二)第20栏“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填列,并作申报说明;第二部分增值税纳
本文标题:增值税税制改革辅导课件(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制改革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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