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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5目录(按住ctrl键,并单击鼠标以跟踪链接)【问题八十一】专用发票上分别列明货物和运费增值税进项税如何抵扣?【问题八十二】未实际付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问题八十三】外资企业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能否抵扣?【问题八十四】问:从商贩手中收购农副产品,怎样取得抵扣凭证?【问题八十五】问:取得汇总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附发票清单,能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八十六】问: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没附有运输清单能否作进项抵扣?【问题八十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固定资产都可抵扣进项吗?【问题八十八】基建项目取得的电费发票进项税能否抵扣?【问题八十九】铁路大票上的哪些铁路费用可以抵扣?【问题九十】退货发生的运费进项税能否抵扣?【问题九十一】收货人与发货人是同一家单位如何进行抵扣?【问题九十二】接送人的运输费用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问题九十三】企业自建厂房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问题九十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运费如何进行进项转出?【问题九十五】报废的存货进项税是否转出?【问题九十六】计提存货减值准备可否进项税转出处理?【问题九十七】非正常户的进项税额发票是否可抵扣?【问题九十八】洪灾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问题九十九】内外贸兼营的商贸企业,国内采购设备的内陆运费,取得合法的公路内河运输发票是否可以按照7%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一00】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何计算?【问题八十一】专用发票上分别列明货物和运费增值税进项税如何抵扣?【问题】我公司收到一张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分两项填列货物和运费,都是17%税率,请问我公司应如何抵扣?【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反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按照适用税率纳税,购买方取得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票面注明的增值税额申报抵扣。【问题八十二】未实际付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如果我有一张发票,未办理入库,也未办理付款,但发票已取得,可以先抵扣吗?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时间有什么规定?答: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首先要取得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其次所用用途不是属于第十条的不得抵扣范围。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时间:原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规定的工业入库、商业付款后才可抵扣的规定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中被废止。现行的增值税抵扣及时间的要求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来执行: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根据最新文件:国税函[2009]617号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原文发表:2009-12-03来源:税屋)【问题八十三】外资企业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能否抵扣?问:外资企业关于收购农产品发票能否抵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是境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按上述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2009-3-24来源:中国税网)【问题八十四】问:从商贩手中收购农副产品,怎样取得抵扣凭证?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规定,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因此,通过商贩收购的农副产品只能按商贩开具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款进行抵扣。【问题八十五】问:取得汇总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附发票清单,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未附发票清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问题八十六】问: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没附有运输清单能否作进项抵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没附有运输清单不得作进项抵扣。【问题八十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固定资产都可抵扣进项吗?问:按照最新增值税转型政策,我公司所有属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发票都可以抵扣,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划分为三大类:一是房屋建筑物(包括地下的各种水、电、气管道设施、厂区道路、绿化工程等);二是机器设备;三是运输起重设备,包括各种汽车(除交消费税的汽车)、叉车、挖掘机、装载机、起重设备,电器设备、电子设备还有大型的办公家私用品等。我们公司以上项目都会发生,以上项目都可以抵扣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据此,我们认这贵公司购置三个类别资产时,应根据上述规定严格划分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涉及房屋建筑物及相关联的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等固定资产所产生的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机器设备、运输起重设备(应纳消费税小汽车外)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2009-3-4来源:中国税网)【问题八十八】基建项目取得的电费发票进项税能否抵扣?问:基建施工期间用电取得的电费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答:公司的基建施工期间取得电费的增值税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需要划分基建项目所形成固定资产种类。如为不动产,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根据上述规定,通常情况下的基建项目均为不动产的建设,其耗用电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日期:2010-07-28)【问题八十九】铁路大票上的哪些铁路费用可以抵扣?问:请指教下例列在铁路大票上的铁路费用(运费、电化费、印花税、铁建基金、发站装卸费、保价费、取送车费、南昆运费)哪些可以抵扣?答:根据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因此,铁路大票上准予抵扣的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需注意的是:自2009年1月1日起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购进固定资产的运费也可以
本文标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5(共6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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