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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税局大企业处罗强2019年9月21日大企业复杂税收政策问题专题交流专题交流主要内容:一、前言二、增值税业务三、企业所得税业务四、系统性防范建议专题交流前言今年,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积极推动《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实施,努力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可以说,税务机关对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纳税人,特别是大企业,需要什么样的服务?专题交流前言从许多大企业的反馈来看,大企业最需要的服务是税收政策的确定性和执法的统一性。提供服务的途径有哪些:1.购买中介服务2.系统内统一培训3.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交流专题交流主要内容:一、前言二、增值税业务三、企业所得税业务四、系统性防范建议专题交流1.赊销商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某有限公司采取赊销方式发出商品销售货物,合同约定售后进行结算,结算同时确认收入。问题:该企业采取上述销货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货款时还是发出货物时?专题交流《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该公司上述销货方式,可视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限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专题交流2.机构间移送货物某公司注册地在安岳,企业考虑到集中配送产品可以降低运输成本,因而在其母公司所在地新都设置一个库房,只负责保管该制药公司需要分送各片区的货物,公司的产品从安岳移送到新都库房时不计提销项税金,而是通过新都库房向外发货时方才计提销项税金。此外,税务机关还了解到,新都的库房产权属于母公司所有,库房管理人员和人员工资均由母公司管理和支付,该公司不支付任何费用。问题:货物从安岳移送新都时是否应当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金?专题交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的规定,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专题交流按照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某公司将产品从安岳移送新都库房用于销售,即新都库房有收款或开票行为,应在移送时计提销项税金;如果新都库房没有收款或开票行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计提销项税金。专题交流3.赠品的增值税处理某集团下属营销公司(商业企业),采取如下一些促销手段:(1)将外购白酒用于接待应酬。直接减少库存商品成本,按成本价计入业务招待费-接待样酒科目。(2)将购进的成品酒作为配售酒无偿的赠送给客户。具体操作形式为:企业按照公司内部相关标准(数量、金额、种类),根据客户销售情况,定期向客户赠送一定数量和种类的酒。这部分酒在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赠送时直接以成本价计入配售酒费用,未开具发票,未与原销售货物同步发出,未计收入,在实际赠送时也未在同一发票标明折扣额。专题交流(3)将外购的商品用于促销。该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促销活动,促销品主要包括签字笔、U盘、茶具等。促销品在购进时已全部抵扣进项税,促销品直接通过物流公司发至专卖店,企业直接计入片区促销费,未开具发票,未计收入,也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问题:(1)对企业发生的上述赠送业务,是否应作为增值税视同销售纳税?(2)如果视同销售,该部分外购商品怎么确定价格?专题交流(1)企业将外购酒用于接待应酬,属于个人消费使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2)企业将购进的成品酒作为配售酒无偿的赠送给客户,未在同一张发票注明,应作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3)将外购的商品用于促销,未在同一张发票注明,应作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专题交流(4)如果视同销售,该部分外购商品的价格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专题交流4.转供水电气在大型零售业企业中,存在水电气部门向物业公司开具了水电气费发票,物业公司向商场开具的为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经营性收据(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场代垫了该部分电费后再向具体的专柜收取。问题:商场向专柜收取的费用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专题交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明确,“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应按增值税条例细则的规定应作销售处理。专题交流5.“甲供材”的增值税问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发包合同约定了工程所需的钢筋、水泥、砂石料、粉煤灰等材料由甲方(发包方)供应,并明确了各种材料的规格、基础价格和供应地点,结算工程款时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用量按约定的价格(按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格)直接抵减应付乙方工程款。对施工所用水和电由甲方先向供水、供电部门支付,甲方再根据乙方的用量按约定的价格直接抵减应付乙方工程款。专题交流购进水、电和材料时,第三方将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全额计入在建工程;结算工程款时,乙方就工程款全额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将抵减的工程款冲减在建工程。问题:甲方向乙方供应材料,是否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专题交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甲方向乙方转供水、电,以及向乙方供应钢筋、水泥,砂石料、粉煤灰等材料的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专题交流6.建筑安装企业混合销售征税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从事大型机械设备或工程的制造、安装和技术服务业务,该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总费用中的安装劳务费为××元,出具建筑安装税发票;制造及材料采购费用为××元,出具增值税发票。企业对工程合同中收取的制造及材料采购收入计缴了增值税,对安装劳务收入计缴了营业税。专题交流通过实地核实了解到,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但与其客户的工程承包业务属于关联交易(客户为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母公司),问题:是否存在通过划分增值税、营业税收入比例降低集团整体税负的风险。专题交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其取得的安装收入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专题交流7.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某有限公司发出包装物-PC桶(已使用过)与厂家兑换PC桶,即与PC桶销售方合同约定,按购买时间和PC桶新旧程度,以一定比例旧桶换取新桶。2007年至2009年分别发出包装物-PC桶(原始成本)7,938,895.1元、15,328,848.45元、16,723,050.5元,换回新桶入账价值共约1000余万元。会计分录为:专题交流借:包装物-包装物摊销-PC桶摊销(转出旧桶摊销额)包装物-在库(差额,新桶入账价值)贷:包装物-在库(旧桶原始成本)问题:该项业务是否构成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按购销业务处理,换出PC桶应计算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额。专题交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以旧桶换新桶,属于以物易物,计税价格应按1000余万元确定。专题交流8.定额包干领用材料征税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某水泥生产企业(甲方)将自有石灰石矿山的开采劳务向外承包,与承包人(乙方)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乙方组织人员为甲方提供石灰石开采劳务,并向甲方提供劳务发票。甲方负责采购火工材料、油料等物资,乙方按4.5元/吨(石灰石)的定额包干领用,超过定额部分的物资款冲抵应支付给乙方劳务费,节约部分归乙方所有。专题交流乙方向甲方领用火工材料、油料等物资,超过定额部分冲抵乙方劳务费,是否应作为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未超过用料定额部分是否征收增值税?经省局货劳处答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乙方向甲方领用火工材料、油料等物资,超过定额部分冲抵乙方劳务费,应作为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未超过用料定额部分不征收增值税。专题交流9.电信服务进项抵扣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企业集团客户接受移动座机通话、宽带服务(按照规定,移动座机、宽带须以个人身份证实名登记入网,由企业生产经营使用,但费用由企业统一支付),此部分费用的进项税金能否抵扣?是否确属于以个人身份证实名登记入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可以抵扣?专题交流经省局货劳处答复:企业法人可以自己名义到通信公司办理宽带、移动座机等服务项目的实名制登记,因此,以个人名义办理的实名登记入网服务取得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专题交流10.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备案XX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和消费税免征优惠政策备案,该企业是以利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利用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纯生物柴油的纳税人,可在办理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备案的同时,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1.……,7.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专题交流问题是,纳税人无法提供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经过咨询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答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第41号)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该企业利用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纯生物柴油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无需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无法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可否进行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备案。专题交流经省局货劳处答复:经电询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目前“纯生物柴油”未纳入国家颁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生产柴油(含生物柴油)无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因此利用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纯生物柴油的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可免予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题交流11.租赁设备进项税抵扣ZY公司与LM公司于2010年9月签署《AXL热处理生产线合作加工协议》,共同投资一条热处理生产线(未单独办理有关证照)。协议约定由ZY公司提供热处理生产线全套机器设备并无限期归ZY公司所有,设备全部安装在LM公司生产车间,由LM公司提供厂房、供电、供水、供气、制氮机等基础设施。2013年9月前生产线的主
本文标题:大企业复杂税收政策问题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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