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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家具的买卖合同中法律条款与内容5篇随着当代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家具买卖市场交易风云变幻,在我们进行家具买卖时就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一人或者数人之间对规范财产流转的一种协议,当双方处于一种不信任的状态时签订合同就有了法律依靠。那么家具买卖合同需要包括哪些内容呢?考虑到您的需要,合同范本网网友特地编辑了“定制家具的买卖合同中法律条款与内容5篇”,欢迎大家参考下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定制家具的买卖合同中法律条款与内容篇1出卖人:买受人:签订地点: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一条家具名称、规格、数量、基料、价款家具名称:商标或品牌:规格型号:材质:颜色:生产厂家:数量:单价:金额: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第二条质量标准:第三条家具保修期为月,在保修期内出现家具质量问题,由出卖人在天内修理好或更换,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第四条定做家具图纸提供办法及要求:第五条交货时间:第六条交(提)货方式、地点:第七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第八条检验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如买方对已购商品不满意,7日内在包装和商品没有损坏、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可以办理换货(定做商品、处理品除外);对于家具的数量、结构、颜色等表面瑕疵,买方应在交货时当场提出异议;对于其他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办理。第九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第十条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须经甲、乙双方及卖场主办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若买方发现质量问题后,卖方已撤离展销会或市场的,由展销会或市场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办单位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卖方追偿。出卖人名称(章)买受人姓名(章)住所:住所: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卖场主办单位(签章)委托代理人:车位买卖合同的内容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真实、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地下停车位的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标的本次转让的车位位于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星雅俊园,编号为S098号地下停车位,车位面积以现有的房产证为准。该车位为划线分隔,无隔断墙、无封闭,并由小区开发商划好车位分隔线;甲方保证对以上车位享有合法的所有权,甲方确保上述车位产权清晰,没有经济和民事纠纷。二、使用期限甲方同意将上述车位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享有与该车位土地证同等年限的所有权;转让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该小区地下停车位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止,若国家法律政策对地下车位使用权年限作出具体规定,乙方所享有的地下车库使用年限按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处理。三、付款方式及责任1、本协议所指本宗车位转让金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乙方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全款,乙方于本协议签订时向甲方付清全部车位转让金。(此价格中不包含汽车车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转让后的物管费由乙方承担,即:乙方需另外支付甲方已交付的车位物管费,该笔费用以该小区物管确认金额为准)2、甲方收到乙方车位转让金后,原小区开发商向甲方转让该车位而来的相关权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已经全部转移到乙方,甲方无权另行处置该车库。3、转让后,甲乙双方须到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备案,就车位物业管理费缴存办理移交手续。四、该协议签署后甲方需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在房产局办理车位房产证过户手续当天,甲方移交车位蓝牙卡。五、使用管理1、自甲方向乙方移交该车位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2、乙方使用该停车位,须服从和遵守小区所在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并交纳相应的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六、生效条件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未尽事项应协商解决,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一、双方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二、车库明细图的有效复印件;甲方签字:身份证号码:签约日期:乙方签字:身份证号码:签约日期:租赁合同内容和条款方面的法律风险租赁合同内容和条款方面的法律风险《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其他约定。我们拣主要的内容讲一下。1、姓名、名称和住所。这些内容看上去比较简单,但在实践中却是非常容易发生问题和纠纷的,因此要引起特别的关注。个人的姓名,必须和身份证上面的名字相一致,否则不能确认合同上签字的人和身份证上的人是不是同一个人。如果有别名、曾用名的并使用的,一定要问清,由签约人作出书面的承诺,予以确认。公司、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名称,一定要注意使用全称,并且要和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上面记载的名称完全一致。差一个字也不行,因为差一个字从法律上来讲就可以认为签约人和营业执照上是两个不同的法人。住所的问题也要重视,因为住所和当事人的联络方式、发送书面通知的效力都是联系在一起的。如果找不到违约方当事人的住所,那么守约方当事人的就无法与其联络,也无法发送书面通知和法律文书,从法律角度来讲,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也就无法认定或者确认。在实践中,当事人的住所情况是复杂多样的,有时当事人的注册经营地和实际经营地是吻合的,而更多的时候两者是分离的,公司的注册经营地是一个地址,而实际经营的是另外一个地址,甚至还有多个经营地址。这些实际经营地址有些是在工商备案过的,有些是在工商没有备案过的,当事人都可能把这些地址拿来作为住所地。因此,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定要确认一个合同约定的住所地,或者文书的送达地址。双方应该在合同中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进行联络,除了采用普通的开会、便捷的电话、手机、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之外,以书信形式并发送到双方约定的送达地址是最正式的方式。双方还可以约定,采取正当送达方式、并向约定的送达地址送达文书,对方拒不接收的,可以视为文书已经送达。此外为了双方联系方便,可以将双方的授权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在合同上列明,以便联系。最好再附上一个常用的银行账号,在支付租赁款项时便于打款。2、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下列房屋是不能出租的: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1属于违法建筑,主要是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的情况。如上面提到的《租赁司法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或者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都是违法建筑。这是因为房屋的规划和建筑质量是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如果在这上面没有经过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容易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因此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应注意查看承租房屋的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租人对此也应该予以配合,以避免由于证件上的问题导致合同无效。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有没有房产证,不是房屋可以出租的必要条件。实践中没有房产证但出租房屋的情况很多。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房子已经办理了预售手续、其他手续齐全并已经交房,仅仅是欠缺一个办理房产证的过程,这类房子应该说是可以出租的。但是没有办理合法征地、建房手续,不可能办理房产证的房屋,不能用于出租。当然为防范法律风险,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最好不要用于出租。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建筑物必须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符合这些标准的房屋也不能用于出租。比如我们在上面提到的,如果租赁房屋用于餐饮、娱乐、商业、办公等用于公共活动,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用于出租。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主要是指房屋的产权证上载明房屋原本不属于商业用途的,未经许可不能擅自改变为商业用房。例如,房屋产权证上载明房屋属于居住用房的,这类房屋不能出租用于商业活动。又比如,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房屋、农民个人私有的宅基地房屋、包括所谓的小产权房,因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也不能出租用于商业活动。4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就是我国其他法律法规里面明文提到的禁止出租的情形。这里需要提醒一下的是,有些管理部门出具的红头文件里面讲到的禁止房屋出租的情形不应包括在内,因为并非所有的红头文件都属于法规。除了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的之外,其他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的房屋都可以用于出租。除不能出租的房屋之外,这类条款基本属于商务条款,基本上不牵涉法律问题,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详尽说明即可。3、租金、押金、保证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租金一般是预付一部分,然后按月或者按季度、按年分期支付。有些出租人会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定的押金或者保证金,以求在租金之外获得额外的履约担保,如果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属有效。在合同签订之前,出租人往往还会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定的定金。定金主要是用于担保合同的签订或者履行的;如果缴纳定金后一方拒绝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已经支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已经获取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支付一般应当采取转账方式;如果情况特殊的,也可以支付现金,但为保存证据,支付现金的时候一定要求对方写好收条,否则万一产生法律纠纷的话很难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4、租赁用途、房屋使用要求。这些也是商务条款,只要在合同中列明即可。5、安全性能。同上。6、租赁期限。《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是无效的。但期满之前可以续签合同,每次续签的期限最长也不能超过二十年。但《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9条特意又提了一句,就是在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因此租赁期限不宜订得过长,否则时间过长市场价格因素变动较大,不利于控制风险。这方面由于比较少见,应该说问题不是太大。7、维修责任。《合同法》第218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期满退房时,双方都需要互相配合办理移交手续,这时必须附有相应的验收手续,以防止在租赁期间房屋的设施受到损坏而承租人又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房屋移交手续,又发生了房屋设施损坏的情况,这是就难以确定责任的承担,难免会使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不合理的损害。还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在房屋移交时一方拒绝配合办理移交手续的,发生房屋设施损坏的责任由该方承担。8、物业公用事业费。不详述。9、争议解决、违约责任、解除条件。10、其他情况。1备案登记的问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商品房出租以后应当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并交纳出租的相关税费。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备案登记的手续。但如果合同签订以后,当事人没有去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是不是这个租赁合同就无效?对此,《租赁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
本文标题:定制家具的买卖合同中法律条款与内容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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