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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指南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一二年三月目录一、结构性减免税政策...1(一)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1(二)提高营业税起征点...6(三)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7(四)扶持涉农金融机构发展...7(五)支持物流企业发展...9二、促进广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11(一)西部大开发...11(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12(三)台资企业...13(四)民营经济...14(五)边境贸易...16三、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16(一)农、林、牧、渔业生产...16(二)科技创新...191、创业投资...192、高新技术企业...193、技术转让...204、加速折旧...205、软件生产、集成电路企业...216、科技园...22(三)服务业...231、综合规定...232、旅游、餐饮业...233、服务外包业...254、会展业...265、金融保险业...266、其他...27(四)环保、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27(五)企业改制重组...31四、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37(一)文化活动门票收入...37(二)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劳务...37(三)文化体制改革...38(四)文化企业发展...38(五)动漫产业...40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41(一)就业和再就业...411、全民创业...412、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423、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主创业...434、残疾人就业...455、农民创业...476、其他人员就业...49(二)医疗卫生和教育事业...50(三)改善民生、促进和谐...52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522、社会保障...563、房屋继承与赠与...584、政府公共服务和管理...59(四)调节收入分配...601、综合规定...602、工资、薪金所得...61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644、劳务报酬所得...66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666、偶然所得...677、财产转让所得...68附录...70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70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81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85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89一、结构性减免税政策(一)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地方税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77号)(1)对微利企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2)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对中小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5、《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2011年第6号)(1)鼓励创办微型企业①在我区范围内的各类微型企业,免收办理税务登记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补办税务登记)和扣缴税款登记证的工本费;免收微型企业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工本费。②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微型企业,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③微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即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④微型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⑤微型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⑥企业或个人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微型企业,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微型企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⑦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微型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促进微型企业筹资融资①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微型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②微型企业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扶持微型企业技术创新①微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②微型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③微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④微型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⑤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⑥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⑦微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需新建或新购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4)鼓励微型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①微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②微型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③微型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④微型企业在农村地区开办的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生态农业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⑤微型企业从事农村改厕、改厨、改圈、修建沼气池、打水井或整治土地、兴修农田水利设施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5)减轻微型企业纳税负担①微型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②微型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6)鼓励微型企业安置特殊人群就业:微型企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并且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减征营业税,减征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最高减征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微型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l00%加计扣除。(7)对微型的商贸企业和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二)提高营业税起征点《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桂财税〔2011〕102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区营业税起征点:①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仍为月营业额5000元;②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三)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3、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4、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四)扶持涉农金融机构发展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3号)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①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②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③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
本文标题:广西地税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指南-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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