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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我国税收发展我国有大约4000年的赋税发展史。我国的税收制度是根据各个不同时期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税收改革发展翻开了新的一页。建国以来,我国税制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时期:即1949年至1957年,新中国税制建立和巩固时期;1958年至1978年,历经“大跃进”、三年自然灾害、“文化大革命”,这是中国税制曲折的发展时期;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中国税制改革也进入新时期。一.新中国税制建立和巩固时期(一)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建立社会主义新税制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在全国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当时,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的税收共有14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除了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没有开征外,先后公布了各个税种的税法,在全国范围内执行。新中国成立初期建立起来的税收制度是一种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多种税、多次征的税制格局。这种复税制结构既适应了我国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同时也适应了当时经济上的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同时并存的局面。新税制的建立,对于我国政府迅速抑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医治战争创伤、扭转财政经济的困难局面以及促进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二)1953年修订税制1953年1月,为了适应我国有计划、大规模的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国家对原工商税制作了若干重要修正。主要内容包括试行商品流通税、修订货物税、修订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修订其他各税。修正后的工商税收还有12种,包括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关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修订税制从当时的财政经济情况看是必要的,执行的结果达到了保税的目的。税收对促进三大改造,积累建设资金、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保证“一五”计划的顺利完成做出了重要贡献。二.中国税制曲折的发展时期(一)1958年的工商税制改革1956年,我国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社会经济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由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变为基本单一的社会主义经济,原有的税制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1958年,本着“基本上在原有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原则,对原税制进行了改革,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税制体系。其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1.实行工商统一税,将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4种税合并在一起统一征收工商统一税。2.改革工商所得税,将原有的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即工商所得税,单独征收。3.统一全国农业税制。经过1958年的税制改革,我国只保留了11个税种: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关税、农(牧)业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保留税种)、契税。这次税制改革虽然有合理的方面,但由于受“极左”思想、单一经济结构和“非税论”的影响,过分强调了税制的简化,使税收的作用受到很大限制。经过这次改革,我国税制已改变了原来实行的多种税、多次征的税制结构。(二)1973年的工商税制改革“十年动乱”(1966—1976)期间,由于受“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财政税收制度被视为“管、卡、压”的工具,因而,于1973年进行了“简化”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有:1.合并税种。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对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合并为工商税。合并以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税所得税。2.简化税目和税率。税目由原来的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原来的141个减为82个。经过1973年的改革,我国保留了12个税种,与1958年建立的税制相比,增加了新开征的工商税。从表面上看,比原来增加了一个税种,但实际上保留下来的工商统一税只对外商征收,内资企业已不适用。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只对个人和外侨征收,对国内工商企业不再征收;集市交易税暂停征收,保留税种。这样,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税所得税。可见,经过1973年的税制改革,我国的税制结构已从复税制转向单一税制,税收只是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形式,其他作用已基本消失。三,中国税制改革也进入新时期(一)1979—1993年期间,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上来,开始全面推行改革开放政策。而原有税制已被简化得不成体系,与新形势相距甚远,亟需进行改革与重建。从1979年开始的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健全流转税制度。先后开征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一些地方工商税收,从而取代了原来的工商税。2.建立健全所得税制度。先后开征了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3.建立健全财产税、资源税、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奖金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4.在涉外税收方面,先后开征了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经过十几年的改革与重建,我国建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的包括30多个税种的较为完整的税收体系。(二)1994年的税收制度改革与完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们的改革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原有的税制体系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其主要表现为:1.税制结构不合理。1993年以前我国陆续设立了30多个税种,这些税种都是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为了一定的经济目的制定并发布执行的,加上有些税种出台仓促,没有理顺和其他税种的关系,因而各税种之间不能很好地配合和协调,制约了整体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从流转税来看,在生产领域产品税和增值税并立且互不交叉,即凡征收产品税的产品,不再征收增值税;凡征收增值税的产品,不再征收产品税。这种税制结构使得增值税很不规范,与产品税发挥着同样的作用,不能体现中性税收的特征。从所得税来看,按不同所有制企业分别设置税种,不仅内外资企业之间的所得税不统一,而且,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本身的所得税也不统一。所得税内部这种多税种并存、税率不一、优惠各异的状况,使得国家与企业、国家与个人的分配关系很不规范,既不符合简化税制的要求,也难以适应企业面向市场进行公平竞争的要求。从地方税来看,主要是税种不规范,没有形成地方税体系,收入规模小,地方的管理权限小,影响了以分税制为核心的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2.内外资企业执行着两套不同的税制,不仅流转税制、所得税制不统一,而且地方税制也不统一。3.税收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第二步利改税后虽然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其他税种为辅的相互配合的复合税制,但由于以下原因复合税制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是税制建设缺乏严密的总体规划,税种过多,税制总体结构松散且互不协调、互不配合;二是从中央到地方层层放宽的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特别是繁杂的所得税优惠,严重地侵蚀了税基;三是税收征收管理不严,征管制度不完善,导致管理偏松,税款流失严重。所有这些问题都影响了税收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与1994推出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税收制度也进行了全面的改革。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体系。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本内容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流转税制的改革。以推行规范化的增值税为中心,相应设置消费税、营业税,建立新的流转税课税体系,对“三资”企业停止征收原工商统一税,统一实行新的流转税制。2.所得税制的改革。合并内资企业所得税,取消原来按经济成分设立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一个企业所得税;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和税后上缴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统一个人所得税。将原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3.调整、撤并和开征其他一些税种。如:调整和完善资源税,恢复并扩大征税范围,将盐税并入资源税,使资源税成为对矿产资源普遍征收的税种。开征土地增值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等。屠宰税、宴席税作为保留税种,下放管理权限。经过1994年的改革,税种设置由原来的32个简化为23个,初步实现了税制的简化和统一。(三)、税制改革30年基本经验回顾改革开放30年,税制改革、税收发展的实践,我们认为有以下一些基本经验值得认真总结和借鉴。1、经济的发展是税收增长和税制建设的基础。要实现税收的快速稳定增长,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经济——税收——经济”的原则,坚持税收服从于服务于经济的原则,通过调整经济结构,进而调整税收结构,为税收又好又快增长打下坚实基础。2、理论的发展对税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改革开放30年,我国经济体制经历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三个时期,税收理论发展也经历了改革开放初期以简化税制为基础的税收理论“弱化”阶段、改革开放中期以“两步利改税”和全面重建工商税制为重心的税收理论“宽化”阶段和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后以1994年税制改革为中心的税收理论“深化”阶段。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形成和发展为税制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税制改革在实践上的突破实际上是以税收理论突破为先导的。与90年代相比,目前税收理论研究领域更加宽阔,理论探讨更有深度,借鉴国外经验更加开放,研究成果也更加符合中国实际,从而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收理论体系提供了充分的条件。3、税制改革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决策。必须正确地选择主攻方向和突破口,及时地制定税制改革的总体方案和具体实施步骤,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行。中国税制改革的主要目标,一是促进经济发展,二是增加税收收入。中国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要有利于调动中央、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二是要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和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作用;三是要有利于实现公平税负,促进竞争;四是要有利于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发展;五是要符合国际惯例,促进对外开放;六是要有利于税种的简化、规范,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4、税制改革需要借鉴外国经验,更要体现中国特色。从税制模式的选择来看,实行以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为主体的多种税、多环节征收、多层次调节的复合税制,是符合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税收管理水平的,有利于发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职能。同时,必须合理地简化税制,并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优化税制结构。加强税收征管制度、税务机构和税务干部队伍的建设与改革,是实现税制改革目标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三、推进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思考纵观中国,放眼世界,国内、国际形势的发展迫切要求税收制度在中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深入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应当承认,虽然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自1994年以来,中国的税制改革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取得的这些成果与改革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建立适应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制体系相比,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现行税制中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也会给税制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深刻领会十七大精神的精髓,从“服务科学发展,促进改善民生”的角度来分析当前的税制,我们认为新一轮税制改革,需要从多重角度全面思考,需要从战略高度从长计议,重点应解决统一城乡税制,建设绿色税收,优化税制结构,推进以法治税四个问题。(一)统一城乡税制,建设民生税收保障和改善民生,是目前政府工作的重心之一,税收模式也应思考从“筹资税收”向“民生税收”转向。当前“三农”问题,是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中之
本文标题:建国后我国税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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