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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科高媛1企业所得税珠海市地税局税政科高媛2010年4月税政科高媛2主要内容1、2009年6月后新政策2、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3、申报表填报注意事项4、所得税优惠备案及资产损失扣除税政科高媛3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税政科高媛4收入税政科高媛5收入1、法6条,条例12、13条2、《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3、《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国税函[2008]828号)(视同销售)税政科高媛6收入4、《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5、《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税政科高媛7收入6、《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7、《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税政科高媛8收入8、《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9、《关于企业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财办企[2009]121号税政科高媛9收入10、《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税政科高媛10收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租金收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1、跨年度2、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可税政科高媛11收入一、提前一次性支付:2009年开始出租,租赁期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合同约定2009年付清租金,2008年一次收取租金300万会计处理:2009、2010、2011年每年确认收入100万元税政科高媛12收入税法:可分期(可选择):1、条例第19条:2009年确认收入3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2010、2011年各调减100万元2、79号文:可以每年确认收入100万元收入(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税政科高媛13收入二、跨期后收取租金:例如:2009年出租,租金300万元,租赁期3年,合同约定2011年收取租金。会计处理:2009、2010、2011年每年确认收入100万元税法:条例第19条在2011年一次性确认收入300万元(2009、2010年每年调减100万元,2011年纳税调增200万元)“权责发生制”+“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税政科高媛14收入三、2011年企业没有收到租金,是否确认收入?税政科高媛15收入执行时间?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政策没变(条例第19条)税政科高媛16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税政科高媛17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1、文件及专项用途2、管理办法3、单独核算5年(60个月)内——第六年税政科高媛18扣除税政科高媛19工资薪金支出1、法8条,条例34条:发生的合理的2、《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税政科高媛20工资薪金支出3、《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合理工资薪金、工资薪金总额已经计提但未发放实际发放税政科高媛21职工福利费支出1、法8条,条例40: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范围)税政科高媛22职工福利费支出3、《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衔接)4、《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税政科高媛23职工福利费支出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财企[2009]242号—工资国税函[2009]3号—福利费税前扣除:工资?福利费?税政科高媛24职工福利费支出财企[2009]242号:不一致——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税政科高媛25职工教育经费支出1、法8条,条例42条:2.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3、《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衔接)税政科高媛26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软件企业财税[2008]1号: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按照发生额据实扣除。《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准确划分职工培训费用1、不能准确划分2、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税政科高媛27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1、法8条,条例35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分别职工工资总额5%税政科高媛28业务招待费支出1、法8条,条例43条:2、《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收入基数)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税政科高媛29业务招待费支出国税函[2010]79号: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业务招待费税政科高媛30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1、法8条,条例44条: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余额的衔接)税政科高媛3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3、《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税政科高媛32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1.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收入30%准予扣除,超过,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税政科高媛33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2.烟草企业: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扣除3.执行时间: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税政科高媛34捐赠支出1、法8、9条,条例51、52、53条: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税政科高媛35捐赠支出3、《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4、《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09]100号税政科高媛36捐赠支出问:如果会计利润总额没有完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算,需要调整吗?是按照调整前还是调整后的利润总额来计算扣除金额?税政科高媛37捐赠支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税政科高媛38利息支出1、法8条,条例38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税政科高媛39利息支出3、《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税政科高媛40利息支出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国税函[2009]312号)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被投资企业税前扣除。税政科高媛41利息支出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国税函[2009]777号):一、借款对象(关联关系):1、股东2、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除一般限制,还有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是5:1(金融)或2:1(其他)的限制税政科高媛42利息支出二、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准予扣除。(一)真实、合法、有效,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借款合同。税政科高媛43开办费1、法13条,条例70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税政科高媛44开办费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税政科高媛45开办费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税政科高媛46开办费国税函〔2009〕98号:1、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2、长期待摊费用税政科高媛47开办费筹建期长,弥补亏损期限延后:1、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且产生亏损,延至开始经营的下一年开始计算弥补亏损期限2、长期待摊费用:递延3年扣除,如果仍亏损,弥补亏损期限继续延后税政科高媛48准备金支出1、法10条,条例55条: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可扣除税政科高媛49准备金支出2、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执行《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税政科高媛50准备金支出《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税政科高媛51准备金支出3、自2007年1月l日起执行《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担保赔偿准备: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未到期责任准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税政科高媛52资产损失1、法8条,条例32条2、《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3、《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1、自行计算扣除;2、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税政科高媛53资产损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税政科高媛54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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