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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推行与完善【摘要】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对资源的需求量也在逐年递增,随之带来的资源紧缺问题也在日渐严重,如何建立资源节约型的健康的经济发展模式已是迫在眉睫。这其中,资源税费的改革与完善成为建设节约型经济发展模式的重要环节。资源税改革的呼声也是日渐高涨,实施在即。文章介绍了我国资源税的起源与发展,分析了我国资源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关键词】资源税改革问题完善资源,是指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天然来源,即自然界中没有经过加工而以现成形式存在的一切天然物质材料。我国的资源税则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我国的资源税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的“官山海”,其以专卖为名,行征税之实,可以说是资源税的萌芽。自春秋时期国家凭借政权从盐、铁等资源取得收入以来,历代王朝都相沿办理。资源税的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些都成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法律依据。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资源税的发展完善我国完善资源税的步骤主要分三个时期,第一时期是新中国成立到1984年,第二时期是从1984到1993年,第三时期是从1994年税制改革至二十世纪末,第四时期是二十一世纪的前20年。第一时期我国没有相应的资源税费制度◎1949年《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明确了对盐的生产、运销征收盐税。但是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如何课税并没有规定,所以在长达30多年的时间内我国实行的是资源无偿开采的制度。第二时期的主要措施有两种,一是扩大征税范围,二是改进计税方法。◎198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施行,考虑到当时我国矿产价格不够合理,采掘业困难较大,征收资源税的经验不足等因素,该条例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三种产品开征了资源税,对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暂缓征税。◎1986年3月26日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家财政预算的报告提出,要对有条件的矿产品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并得到大会批准。◎1986年6月30日、9月25日,财政部先后发出《关于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和调整原油产品税税率的通知》和《关于对煤炭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等3种产品的资源税的计税办法,由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利润率超率累进计征改为按照实际产量或者销售量从量定额计征,原油的税额标准为每吨1.00—24.00元不等,国家统配煤矿生产的煤矿税额标准为每吨0.20—4.70元不等,自同年1月1日起执行。◎1991年1月15日,财政部发出通知,调整煤炭资源税的税额标准,规定统配煤矿生产的煤炭税额标准为每吨0.30—24.00元不等,非统配煤矿生产的煤炭税额标准为每吨0.50—1.60元不等,并考虑到部分企业的困难,规定了临时减税额(1992年煤炭价格提高以后即恢复按照规定税额标准征税)。◎1991年12月18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的通知》,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对铁矿石征收资源税。铁矿石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开采铁矿石的单位和个人,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从量定额计征,税额标准为每吨1.15—2.50元,并规定在铁矿石价格没有理顺的情况下采取临时性减税措施(1992年铁矿石价格提高以后即恢复按照规定税额标准征税)。◎1992年1月1日开始对金属矿产品中具有代表性的铁矿石征收资源税。第三时期的完善措施主要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部分企业和部分应税产品的资源税的税额标准。◎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任命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取消了对尚未开征资源税的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的缓征照顾,并将盐税并到资源税中,此时资源税的范围扩大卫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7种,即对所有的矿产资源全面征收资源税,使资源税成为我国税制中征税较为普遍的一个税种。第四时期完善资源税的措施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分期分批调整部分应税产品的税额标准,二是调整少量税收优惠。◎自2002年4月1日起,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的资源税减按法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自2005年5月1日起,分别提高山东、安徽、福建、河南、重庆、云南、贵州和宁夏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资源税的税额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将原油资源税的税额标准从每吨8元至24元不等提高到每吨14元至30元不等,将天然气的税额标准从每千立方米2元至13元不等提高到每千立方米7元至15元不等。◎自2006年1月1日起提高钼矿石的税额标准:确定一等、二等矿石的税额标准分别为每吨8元和7元,将五等至三等矿石的税额标准分别从每吨0.4元至0.6元不等提高到每吨4元至6元不等,将锰矿石资源税的税额标准由每吨2元提高到每吨6元。此外,取消有色金属矿减征资源税的规定,冶金矿山铁矿石的资源税减按法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自2006年5月1日起,调整岩金矿的等级范围和资源税税额标准,将七等至一等的矿石的税额标准分别从每吨1.3至2.5元不等提高到每吨1.5元至7.0元不等。◎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的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的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的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自2007年8月1日起,提高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资源税的税额标准。其中,一等至五等铅锌矿石的税额标准分别从每吨4元至2元提高到每吨20元至10元,一等至五等铜矿石的税额标准分别从每吨1.6元至1.2元提高到每吨7元至5元,三等至五等钨矿石的税额标准分别从每吨0.6元至0.4元提高到每吨9元至7元。◎自2008年10月1日起将玉石、硅藻土资源税的税额标准提高到每吨20元,将磷矿石资源税的税额标准提高到每吨15元,将膨润土、沸石、珍珠岩资源税的税额标准提高到每吨10元。我国现行资源税主要存在的问题◎征税对象范围过于狭窄我国现行的资源税不是对所有的自然资源征税,而是选择对矿产资源和盐征税。在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条例规定的应税产品仅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等以及生产盐。而其他具有生态环境价值的森林、草原、水、地热、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却不在征税范围之列。这使得部分个人和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对废水自然资源进行掠夺性和破坏性的开采、开发。◎税负过低我国的资源税存在一个长期突出问题,即税负过低。由于税负过低,无法达到节约资源的初衷,而这直接导致了我国原本就十分稀缺的自然资源被大量浪费,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例如国外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为10%至16%的标准,我国资源税处于绝对低的水平,新疆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其征收率仅为1‰,现行的征税范围的税额标准普遍比较低,根本没有起到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避免资源浪费的目的。税目税额幅度原油8—30元/吨煤炭0.3—5元/吨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米黑色金属矿原2—30元/吨有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吨盐固体盐10—60元/吨液体盐2—10元/吨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资源税的税目和税额幅度表由上表不难看出显性资源税税额最高为60元/每吨(固体盐),最低为0.3元每吨(煤炭)。这种级差税额是建立在劣质低价的基础上,只是反映了其中劣等资源与优等资源的级差收益,并没有将开采资源造成的环境破坏成本考虑进其中,无法真正有效地促进自然环境保护。◎在税收中所起作用甚微全国、西北五省资源税占税收总收入比例表由于我国资源税征收范围过于狭窄且负税过低,使得资源税收入在我国总体税收收入中所占比例甚微,设立资源税从而利用资源税控制我国资源的过量开采,保护稀缺资源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这在资源战略地位的重要性不断发展的今天是尤为不利的。例如上表中,从2000年到2005年,全国和西北五省(区)合计的资源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54%、0.44%、0.44%、0.41%、0.38%、0.46%和1.19%、1.16%、1.34%、1.21%、1.21%、1.34%,虽然资源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时增时减,但总体维持在0.45%和1.25%左右,这一水平在国际上也是比较低的。◎计税方法过于简单我国现行的资源税采取的是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进行征收。即其应纳资源税税额=应纳产品的课税数量X单位税额,企业所附的资源税仅受其销售和使用的资源数量影响,不受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如此资源开采者就可根据市场上价格的变动,自行增加或减少资源的开采量,因而政府无法通过税收的手段调控资源的过度开采。◎计税依据不合理现行的计税依据为(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这其中未考虑到资源开采后的库存与囤积,也就是说,资源开采后的积压和库存数量不在征税范围之内,由于缺乏必要的税费管理制度,企业或个人就会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的变动,选择将开采的资源进行囤积居奇或是大量开采出售,这必将导致资源的积压或浪费,加剧当前日益紧张的生态环境问题。有资料显示,我国煤矿回采率平均只有35%,一些乡镇煤矿回采率仅15%,有些甚至低于10%。这意味着一个实际储存100万吨的煤矿,只开采了l0万吨就被废弃,还有90万吨被白白浪费。◎收入分配体制存在缺陷收缴来的资源税又中央和地方共同享有,也就是说地方可以通过开采资源征收的资源税获得50%的收益。如此一来,地方为了增加当地财政收入,必将默许对本地区资源的过度开采,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带来严重生态环境问题,不利于我国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且不利于中央的宏观调控。尤其是小煤窑,小油井的私自采挖,又会带来恶性安全事故的隐患和虐待矿工事件的时有发生,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不合理资源税制的成因分析◎观念上对资源的重视程度不够长期以来,我国人民便存在一种思想,那就是我国是资源大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地大物博,拥有充足的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对我国的自然资源,尤其是石油、煤炭、天然气等战略性自然资源的现状和其稀缺性缺乏真正充分的了解。因而在资源开发中始终未存有危机意识、忧患意识,从而在资源开在过程中忽视了对资源的保护,节约,未能充分利用资源税保护我国稀缺资源。◎计划经济时代对劳动价值论的片面理解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对劳动价值论只承认劳动价值而不承认资源价值,认为劳动价值附加在商品之上,而不承认资源的稀缺价值也附加在商品之上。这直接导致了矿山,土地一直被无偿使用,因而在计划经济时期自然资源的价值普遍比较低,而当我国由计划经济时期进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后,自然资源原本的价值开始显现出来,价格也开始回归到正常水平,其价格的上涨远远超过了其他商品的价格的上涨幅度。造成资源税税率明显偏低的现状。◎缺乏相应的科学社会调查资源税税额的确立需要参考多个方面,其中社会成本是重要因素之一,在我国由于资源税的开征缺乏经验,现行资源税属于收益税、级差收入税,是税费的统一体。事实上,在确定资源税时,需要考虑生态成本、环保成本、资源产品自身的补偿问题还有相应地区的社会保障问题,在这一方面,由于我国缺乏必要的社会调查,因而在确定资源税时出现了税率偏低,范围过小,对资源的保护程度无法实现的问题。资源税完善的措施对策◎扩大征税范围现行的资源税所包含的征税对象仅为盐和六类矿产资源,范围过小,应将森林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海洋资源等需要保护的稀有资源和所有其他也应该给予保护节约的资源一并归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之中。对于由于缺乏经验而无法征收资源税的资源,象征性地征收资源性费用,从而提高人们对资源的保护、珍稀意识。◎提高当前过低的资源税税率当前过的资源税负税,不利于政府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的其他相关措
本文标题: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推行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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