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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税则遵循与公平需求TheTaxationPrinciplesandEquityRequirementofSystemoftheHousePropertyTax【摘要】税收原则体系集中地反映了一个国家在某一时期的治税思想,不同的税收原则在税收原则体系中的位置体现了时代背景和社会发展要求,是指导税收改革和税制设计的核心准则。对房产税改革的内外源动因的分析表明,针对人们更为关注财政和效率功能的误区,房产税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体系:首重公平,财政次之,效率原则是公平性和财政性的平衡与评判标准。更多还原【Abstract】Thetaxationprinciplesystemintensivelyreflectthecorethinkingoftaxmanagementforacertainperiodinacountry.Thepositionsofdifferenttaxationprinciplesinthetaxationprinciplesystemreflectthebackgroundanddevelopmentdemandofthesociety,whichisthecorestandardtoguidethetaxationreformandthedesignoftaxationsystem.Analyzingtheinternalandexternalreasonsofhousepropertytaxreformandaccordingtothemisleadingareaofoveremphasizingonthefiscaland房产税的税则遵循与公平需求(2011.01.18)[摘要]税收原则体系集中地反映了一个国家在某一时期的治税思想,不同的税收原则在税收原则体系中的位置体现了时代背景和社会发展要求,是指导税收改革和税制设计的核心准则。对房产税改革的内外源动因的分析表明,针对人们更为关注财政和效率功能的误区,房产税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体系:首重公平,财政次之,效率原则是公平性和财政性的平衡与评判标准。(中经评论·北京)自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开征物业税,到2010年全国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中提到“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可以注意到,人们对于这项备受关注的财产税改革的关键性名词的叫法在悄悄地发生改变,这或许与物业税本身定义的混淆不清有关,也或许与其目前在我国的实施难度有关。无论是什么名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人们应当厘清这项税制改革的初衷和目标,把握税改中应当贯穿和执行的税收原则。萨伊曾说:“各种特殊的税种首先要满足这些一般原则,从而才能研究各种具体的课税方法和归宿。”不同时期、不同地域对税收原则有着不同需求,由此构成不同的税收原则体系,引导和规范税收制度行使相应的治税职责,反映该时期的治税思想。因此,为房产税改革确立适当的原则体系,继而将原则体系予以量化和标准化,并在此基础上对税制构建进行优化设计,是保障和评判本次改革能否圆满达到预定目标的前提和关键。然而从已有文献及相关资料来看,尽管人们热衷于探讨房产税改革的动机和作用机制,但几乎没有人认识到这就是税收原则在税制改革中的体现,更没有人对不同目标诉求的优先次序和轻重缓急进行详尽深入的分析。因此,在研析房产税改革背景的基础上,提出房产税改革适合的原则体系。一、税收原则思想和原则体系发展脉络税收原则,是制定和评价税收制度、税收政策与税收征纳活动的标准,是支配税收制度的废立、影响税收制度运行的深层次观念,是税收活动的行为准则。税收原则体系,是对各税收原则的总体整合与把握,由于不同时期各税收原则在税收总体活动中的优先顺序、主次地位不同,因此不同时期的原则体系更为集中地反映该时期的根本治税思想。(一)西方税收原则思想和原则体系发展轨迹西方税收原则的发展演变经历了300多年的历史,跨度了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和现代资本主义阶段,体现了不同时期的原则体系特色。自威廉·配第最早提出“公平、便利、节省”的税收原则之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最著名的理论是亚当·斯密提出的“税收四原则”,强调平等、确实、便利和最少费用。之后法国经济学家萨伊的“税收五原则”基本上继承了亚当·斯密的四原则,仅在“有利于国民道德”一项上进行了发展。这一时期最为突出的治税思想是效率原则,公平原则不受重视,而财政原则似乎被“遗忘”。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社会各阶层关系十分紧张,“看不见的手”的经济规律受到挑战,各种矛盾的协调需要运用国家手段进行干预,此时瓦格纳的“税收四项九端原则”不仅对保证财政收入以扩大政府职能方面予以了确认,也对斯密不够重视的“政府课税应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而不能损害经济的税基和税源”这一国民经济原则进行了阐释,更重要的是,相对于斯密而言,对公平原则有了新的释义--不局限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平,而是社会意义上的公平,即不仅是一种比例上的公平,而且是累进意义上的公平。从而将政府参与干预的财政原则和公平原则提上议事日程,较大程度上弥补了仅由市场规律决定的效率原则的缺陷。19世纪30年代后,西方国家进入现代资本主义阶段,马斯格雷夫的“税收六原则”以及萨缪尔森的“利益原则、牺牲原则”仍然重视公平与效率原则,将公平进一步划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而凯恩斯则提出了稳定经济原则,即税收应在经济周期性波动过程中发挥调节作用,作为财政手段调节和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但是由于稳定原则也可归于效率原则,所以这一时期税收原则体系重点强调公平和效率原则,财政原则并未涉及。纵观西方三个阶段的税收原则思想,基本上都强调了公平与效率原则,但对是否将财政原则作为税收原则理论的一部分存在不少争议,邓远军(2005)经过规范和实证分析,认为西方税收原则理论实际上包括公平、效率和财政三原则。(二)我国税收原则思想和原则体系发展渊源我国古代至今有着丰富的治税思想,但完整的税收原则体系的真正建立还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形成之后。古代最具代表性的是儒家和墨家的税收思想,他们朴素地表达了财政和公平的治税思想。儒家学派代表孟子曾言:“今居中国,去人伦,无君子,如之何其可也?陶以寡,且不可以为国,况无君子乎?”其意是说,我国是一个已经形成完备组织的国家,轻税或无税,又怎么可以满足国家的需要呢?这句话中就已包含了税收的财政原则。孟子还主张按产量的十分之一征收农业税,停征关税和工商税,相当于从纳税能力方面体现了公平原则,而墨子则从法律平等的角度体现了公平原则。民国时期,商品经济冲击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近代民族工商业逐步得到发展,税收制度更加复杂丰富。在原有关、盐、统三大间接税的基础上,引入了直接税,于1936年首次开征所得税,1939年开征过分利得税。其中,对营利事业所得和偶然所得,采用全额累进税率征收;对薪给报酬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对证券存款所得,采用比例税率征收。这一时期尽管仍然没有系统的税收原则理论的阐述,但事实上财政原则和公平原则在这一时期的税制构建中体现得较多。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在经历过一段曲折的发展道路后,税收原则在经济发展和税制改革实践中得到提炼和升华,逐步脱离古代和民国时期的朴素存在形式,形成理论体系,并且反过来指导税收实践。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94年间的税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受经济体制和财政状况的制约,尽管进行了三次税改,但都以简并税种、简化征税环节为特征,财政原则几乎是唯一原则,没有增进经济发展的目标效应,也没有效率观念和合理税收的理性内核,因而忽视税收的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1994年的税制改革奠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税收制度的基石,使我国税制朝着统一、简明、公平、合理的目标迈出了一大步。在流通领域,用中性的增值税全面取代了原来区别不同产品、按照不同税率课征的非中性的产品税,对少数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等措施使税收行使了调控资源配置的作用,提高了经济效率;在分配领域,将原有的四套针对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统一为一套企业所得税,将原有的三套个人所得税制统一为一套个人所得税,同时厘清了中央与地方分配的关系,从而从国民收入分配和居民收入分配的不同视角调整了收入,体现了公平原则。我国税收史从古至今始终体现着财政与公平原则(尤其是财政原则),却对效率原无过多侧重,这与我国历来轻工商、轻市场的文化渊源和政治经济体制有密切联系,直到建立了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效率原则才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并被运用于税制的设计和实践中,并成为三大税收原则之一。二、房产税改革的税收原则体系构建构建层次分明、目标明晰的税收原则体系,是房产税改革的前提条件和制度保障。财政、公平、效率,孰轻孰重,孰先孰后?在此,有必要对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内源动因和外源动因进行简要辨析。(一)房产税改革的内、外源动因是税收原则的体现税制体系自身的修正完善是此次改革的内在动因和原始动机,而一些经济现象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则是推动税制改革的外在动因和持续推动力,主要表现为房价持续上涨和地方财政缺乏主体税种且后继乏力。1.内源动力财产税制的修正完善是此次改革的主要内源动力。第一,充分性。我国自1994年税改以来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分权、分税、分管”的分税制,基于当时的时代背景,财政原则和效率原则是税制设计首要考虑的目标,因此形成了首改流转税,次改所得税,财产税和资源及行为税作为辅助税收的两强三弱构架,此后的10多年间,流转税和所得税成为支撑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税种。如表1所示,2002~2008年流转税在总税收中约占61.24%.所得税在总税收中约占26.69%,二者共占约87.93%,而财产税在总税收中所占比例约4.19%。不过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们收入的不断增长、所拥有财产的增加,加强财产税征收、提升财产税在税制体系中的地位变得可能。表1:2002~2008年各类税收收入及比重年份流转税总量比重(%)所得税总量比重(%)财产税总量比重(%)资源及行为税总量比重(%)总计200831554.2058.1914897.9427.472655.144.905116.519.4454223.79200724777.6454.3111964.8326.233358.027.365521.4812.1045621.97200620940.9962.439538.5628.43880.012.622185.626.5233545.18200517724.5563.677498.2426.93734.412.641882.176.7627839.37200415145.5864.865936.3925.42663.472.841604.906.8723350.34200312186.1864.624675.6824.79447.622.371550.008.2218859.48200210379.3160.594716.0127.531129.906.60904.965.2817130.18平均比例61.2426.694.197.88100%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税务年鉴》整理而成。1994~2001年因资料不全,故未能统计。第二,必要性。除了财产税规模过小,现有财产税及相关税制本身也具有缺陷:一是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合理,不符合财产税本质特性(赵晋琳,2004)。作为最主要的财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计税余值或房屋价值,而这些价值建立在原值基础上,不能正确反映财产的现有价值和土地的级差收益,不能相应增加税收收入,也不能根据“受益原则”反映政府在相关配套上的付出应得的回报。二是相关房地产税费种类繁多,税基重叠和重复征税现象较为严重。如相关的税种有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的费用有土地出让金、耕地复垦基金、新菜地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土地闲置费等,多种税费交叉重复,不仅不利于经济运行,也不利于征管。三是房产类税收流转环节重,保有环节轻。在房产形成过程中,流转环节的税负偏重,保有环节税负偏轻,房价高,保有成本低,阻止了房屋的真实需求,低收入者被阻挡在房产市场之外,促进了投机性需求,助长了房产泡
本文标题:房产税的税则遵循与公平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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