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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务信息公司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制度(3篇)x县审计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管理制度范文(1)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管理,规范审计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阜阳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县审计局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第三条审计机关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审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审计局对拟发布的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不审查不公开、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审计署、国家保密局关于《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审计署《关于审计事项保密问题暂行规定》的事项,均属保密范围。审计局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下列情形的,都不应当予以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与审计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六)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引起消极后果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五条审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第六条公开发布信息应履行如下程序:对于审计工作动态类的信息,经信息产生部门负责人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送局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发布。对于审计问题类、要情类信息,经信息产生部门负责人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送局机关分管领导审核,局机关分管领导认为信息稿件不属于第四条第(一)至第(七)项的,可以签发;局机关分管领导认为信息稿件涉密或者属于重大事项的,应当提请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公开。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审计信息应予以保密。属于经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第七条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信息,发文部门都具有保密审查义务,应同时就是否公开作出书面审查或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第八条涉密信息符合法定解密条件且需要公开的,应依法定程序解密后方可予以公开。第九条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十条机关各部门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局保密工作机构应尽快向上级主管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查处。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关于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范文(2)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我办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第三条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遵循“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要求,既要确保信息安全,又要保障应当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顺利发布,促进依法行政。第四条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局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明确分管保密审查工作的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第五条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属于国家秘密,或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二)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三)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四)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五)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七)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六条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信息产生科室(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二)由信息产生科室(单位)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三)综合科提出审查意见;(四)分管领导审查批准。我办与其他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单位负责保密审查,并在书面征得其他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七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各科室(单位)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并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由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我局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第八条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应及时组织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x区生态环境局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制度范文(3)为建立健全本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正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规范》、《x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规范》,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定义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各科室、环境监察支队及环境监测站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二、职责分工(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局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局保密小组、相关业务科室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办公室做好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二)办公室具体承担本部门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局保密小组协助承担对政务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审查;相关业务科室协助承担对政务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查。三、审查内容在政务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审核的内容:(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1、公文发文单上,应设置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一栏。2、各业务科室在完成公文草拟后,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发文单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一栏上填写其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3、提出的公开属性为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不予公开的理由属于国家秘密的,还应当依法提出设定密级以及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4、认为公文不属于《条例》和《规定》所指政府信息的,也应当在发文单上注明,并说明理由。5、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批准公文的公开属性。(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各业务科室应当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及时提供给办公室。除在形成过程中已经同步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的公文外,办公室应当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会同相关业务科室进行保密审查。(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在形成过程中已经同步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的公文的,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提供;2、申请的政府信息未确定公开属性的,交由局相关业务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后,按程序向申请人提供或者不予公开;3、办公室对业务科室提出的意见持有异议或者难以认定,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交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提交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审查确认。4、局分管领导在签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最终批准保密审查意见。四、目录备案办公室应当做好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工作。该目录包括公文的名称、发布机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等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公文类信息,不进行目录备案。五、复查制度办公室会同业务科室、局保密小组对本部门已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进行复查。对已列入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存在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保密措施;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未依法确定密级的,应当先采取保密措施,再依法确定其密级及保密期限。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一)不存在不予公开情形,原认定有误的;(二)因形势变化,不予公开的情形已不存在的;(三)认为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六、依法解密办公室应当对本部门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解密后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七、不能确定国家秘密的处理在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过程中,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法上报区保密机构确定。报请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提交的材料应当包含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不能确定的原因说明。八、监督检查局保密小组对本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置。九、施行日期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3篇关于政务信息公司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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