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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政策讲解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主要变化1.实现了五个统一2.实行两个过渡优惠政策3.增加了一个特别纳税调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企业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注意】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法人。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一)一般税率:25%(二)小型微利企业:20%▼(三)高新技术企业:15%▼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非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国科发火[2008]362号,指引)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基本原则之一: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注: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同企业执行不同会计制度,遵从其执行的会计制度)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之二: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理解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有必要区分预提费用与企业准备金的税务处理。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之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交易事实的评价必须根据诚实信用的经济和商业实质进行判断,而不是法律形式。该原则主要针对的是人为或虚假的交易,表面看来具有某种商业目的,但实际仅具有税收的动机。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基本原则案例:利用合同列支违约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四、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计算(一)收入总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四、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计算应税收入的变化收入中区分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货币形式---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劳务、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以及其他权益。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持有至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二)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四、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计算政策依据:财税[2008]151号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注意: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税[2008]151号)(三)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足12月的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四、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计算国税函[2008]875号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五、收入的确认——收入的确认时间国税函[2008]875号(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五、收入的确认——收入的确认时间收入类别收入确认的时间当期确认股息、红利利润分配决定做出日利息合同约定的付息日租金收入合同约定的付租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同约定的付费日接受捐赠收入(改变)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日分期确认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安、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分得产品的日期五、收入的确认——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收入的确认——视同销售的确定【提示】视同销售的范围有所变化.一是将自产的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内部处置资产),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分公司等,不再视同销售。二是将货物/财产/劳务均列入视同销售。(国税函〔2008〕828号)五、收入的确认——视同销售的确定□销售折扣与折让的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五、收入的确认——其他□买一赠一的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五、收入的确认——其他□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五、收入的确认——其他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税前扣除应遵循的原则□权责发生制/配比/确定性□真实性:实际发生,并非实际支付。一般认为支付义务产生,即意味着费用支出发生。判断实际发生(真实)时,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实已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六、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合理性:合理的,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相关性: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与取得的收入有关。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条例第28条第2款)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六、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二)企业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名称比率依据基本养老保险费20%基本医疗保险费8%失业保险费2%工伤保险费1%劳社部发[2003]29号生育保险费1%住房公积金12%/3倍财税[2006]10号补充养老保险费4%财税[2001]9号补充医疗保险费4%六、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2.各类保险扣除标准和范围3.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注意】(1)强调实际发生(2)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3)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六、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国税函〔2009〕3号)▲4.职工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问题】下属企业提取后上交集团公司,集团统一上交给工会组织,集团开给下属公司的收
本文标题: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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