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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必要性•针对不同投资主体分设企业所得税,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也不符合现代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内、外资税法差异很大,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设计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的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随着经济发展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税法难以涵盖企业所得税立法精神•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发挥调控作用原则•参照国际惯例原则•理顺分配关系原则•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新税法的主要变化•内容更丰富,层次更清晰•“四个统一”、“两个过渡”•以“法人”作为判定纳税人的标准•降低了税率•按照“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原则设计了新的税收优惠体系•引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概念•增加了反避税内容•对一些具体问题采取授权方式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纳税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注册地•有效管理地实际管理机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注册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非居民企业不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有机构场所在中国境内无机构场所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营业所得•利息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租金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实际联系: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例:某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一代表机构,该外国公司在北京还有一处不动产,为便于管理,该外国公司将此不动产全权交给代表机构负责管理经营。该不动产每年出租所得100万元。则按税法规定这100万元应属于与代表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作为代表机构来自中国的所得计算纳税。税率•法定税率: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20%OECD成员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一览表(2005/2006)日本39.5希腊29美国39.3墨西哥29德国38.9挪威28加拿大36.1瑞典28西班牙35韩国27.5法国34.4葡萄牙27.5比利时34芬兰26意大利33奥地利25新西兰33捷克24卢森堡30.4瑞士21.3澳大利亚30波兰19土耳其30斯洛伐克19英国30冰岛18丹麦30匈牙利16荷兰29.6爱尔兰12.5算术平均值28.43我国周边国家与地区公司所得税税率一览表(2005/2006)日本39.5巴基斯坦36.6老挝35印度35菲律宾32哈萨克斯坦30缅甸30泰国30越南28韩国27.5尼泊尔25中国台湾25俄罗斯24阿富汗20柬埔寨20中国香港17.5中国澳门15.75吉尔吉斯斯坦10算术平均值26.71世界上实行25%公司所得税税率的国家(2005/2006)共有14个,约占样本国家(159)的9%;25%以上的国家共有102个,占样本总数的64%;25%以下个国家有43个,占样本总数的27%。阿尔巴尼亚25奥地利25玻利维亚25巴西25多米尼加共和国25厄瓜多尔25萨尔瓦多25赤道几内亚25伊朗25毛里求斯25尼泊尔25斯洛文尼亚25中国台湾25乌克兰25应纳税所得额•权责发生制原则•允许弥补的亏损•清算所得收入总额•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销售货物收入•收入时间的确认-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销售货物收入•收入金额的确认-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企业已经确认销售货物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货物收入。-企业已经确认销售货物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货物收入。特殊事项的确认•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收入时间的确认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提供劳务收入•收入金额的确认-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当分期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提供劳务,按以上规定确认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特殊事项的确认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提供劳务,按以上规定确认收入。转让财产收入•收入时间的确认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转让财产收入•收入金额的确认企业应当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转让财产收入金额。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转让财产,按以上规定确认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策时确认收入实现,不论企业是否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等收益款项。利息收入•收入时间的确认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利息收入•收入金额的确认企业利息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借款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定(合同利率)。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收入时间的确认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实现。租金收入•收入金额的确认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收入时间的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收入金额的确认企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使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接受捐赠收入•收入的确认•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受赠资产的时间确认收入实现。•企业接受捐赠收入金额,按照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其他收入•企业其他收入金额,按照实际收入额或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他不征税收入税前扣除应遵循的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不允许重复扣除原则•真实性原则•税法优先原则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成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税金: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其他支出工资薪金支出•合理的工资薪金允许据实扣除。社会保险费支出和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发生的支出允许扣除。其他保险支出•人身安全保险费•财产保险据实扣除!借款费用•扣除范围: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扣除。借款费用•扣除标准:•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扣除。汇兑损失•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三项经费•职工福利费用:14%•职工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经费:2.5%,超过部分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专项资金•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租赁费•经营租赁:按租赁年限均匀扣除;•融资租赁: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劳动保护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非居民企业总机构管理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公益性捐赠•接受捐赠单位: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资金用途: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扣除标准: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不得扣除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等•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得扣除的其他项目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资产的计税基础•历史成本原则固定资产•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取消价值量的标准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折旧•折旧方法:直线法•预计净残值: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企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最低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飞机、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火车、轮船、飞机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生产性生物资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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