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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讲解前言税制改革总体战略: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20条指出: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一、企业所得税立法背景•现行企业所得税是区分内、外资企业,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国务院颁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七届人大通过)。•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纳税人认定、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差异,造成内、外资纳税人税负不公,税收宏观调控不力,已无法适应新的形势(一)主要弊端:•现行税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要求,不利于公平竞争。•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的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区内注册、区外经营)•多重目标,不能有效体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与国际税收惯例不符,甚至造成企业组织形式的混乱和投资主体的扭曲。(返程投资,2005年实际利用外资603亿美元,1/3来源于内资;部分外资企业优惠到期后“翻牌”注册新公司)(二)立法的必要性•(一)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二)按照WTO公平竞争原则,需要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三)提高利用外资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引资结构、假外资、避税)•(四)合理调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统筹区域发展•(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三)立法过程回顾•1999年至2001年,第一稿至第八稿,报国务院•2004年,第九稿至第十稿,报国务院•2006年上半年,进一步修改,报国务院•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6年9月28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5次会议审议后,提请全国人大审议•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审议过程•2889代表:2826票赞成,37票反对,22票弃权,4人未按(四)出台时机•一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对社会产生的震动和影响将较小。•二是我国企业的整体效益近年来有较大的提高。•三是我国近年税收增长保持了较好势头,在此情况下出台新税法,国家财政有能力承受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成本。•四是和当前世界上以降低税率为主的税制改革趋势相一致。二、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基本原则:•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解决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国民待遇;•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社会经济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宏观经济调控作用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遵循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三、新税法特点•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的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优惠体系)四、企业所得税的地位2006年税收收入合计37636亿元增值税12894亿元企业所得税5546亿元营业税5128亿元个人所得税2452亿元消费税1885亿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535亿元五、新税法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基本上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纳税人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是指按照《基金会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的基金会•其他组织,是指除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外,有经营活动的组织。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税率•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较多,也比较混乱。内资企业法定税率是33%。同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较低者还有18%和27%两档低税率。另外,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加地方所得税3%。同时,外资企业还有15%、24%的区域优惠税率。•税率的确定是税法的核心问题。所得税税率有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税率。由于比例税率简单明了,透明度高,负担平均,计算简便,便于征收。所以,世界各国的企业(公司)所得税一般都是采用比例税率。我国企业所得税应采用比例税率已形成共识。•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中,税率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原则:•世界各国的公司税率(多数28%,周边14个国家30%)•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的力度;•保持利益格局不作大的调整;•保持对外商投资的一定吸引力。税率水平•国际上的适中偏低水平•统计100个国家,65个在27%以上,78个在25%以上•周边19个国家,13个在27以上,15个在25以上•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最低所得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按现行税制测算,全国企业所得税平均实际税负为23.16%,其中,内资企业为25.47%,外资企业为15.43%,内资企业比外资企业高10个百分点。•新税法实施后,法定税率为25%,考虑新税法对基础设施投资、高新技术、综合利用等企业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优惠,全国平均实际税负还会更低。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或所得-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亏损弥补•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收入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进行摊销,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十五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七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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