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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会计比较——基本差异分析张园园青岛大学国际学院会计教学部2内容纲要:(一)会计和税法目标不同(二)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和税法比较(三)会计计量属性和计税基础的比较(四)会计基础的比较(五)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和课税原则的比较3(一)会计和税法目标不同会计的目标: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税法的目标:为了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举例:销售商品时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房地产企业向业主销售开发产品时为有关部门代收的水电初装费、电话初装费等4(二)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和税法比较1.会计主体——纳税主体(“纳税义务人”)会计主体:不限于一个经营企业,一个企业也未必只有一个会计主体。纳税主体:法人、自然人自然人是个税的纳税义务人,但非会计主体。分公司是会计主体,而非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5(二)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和税法比较2.持续经营——持续经营会计规定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持续经营:可预见的将来,不会停业,继续经营下去定期对持续经营假设进行判断6(二)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和税法比较2.持续经营——持续经营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上述计算都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7(二)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和税法比较2.持续经营——持续经营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项、按次征收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当纳税人具有纳税能力时就征税,不考虑持续经营。8(二)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和税法比较2.持续经营——持续经营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持续经营假设相反。9(二)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和税法比较3.会计分期——纳税期限会计规定会计分期,是指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基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10(二)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和税法比较3.会计分期——纳税期限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11(二)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和税法比较4.货币计量——货币计量会计规定《基本准则》第八条规定: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都是以货币为基本计量单位。企业的会计核算,一般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编报财务会计报告时,都应当折算为人民币。12(三)会计计量属性和计税基础的比较会计规定会计计量属性: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采用其他计量属性时,应当保证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接受捐赠资产、非现金资产交换、盘盈资产:公允价值13(四)会计基础的比较《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所得税法》没有专门条款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基本上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只是在特殊的情况下有例外。14(四)会计基础的比较(1)事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在确定事业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考虑事业单位的收付实现制基础。15(四)会计基础的比较(2)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在其注册成立的所在国,按照该国的税法可能是可以选用收付实现制的。16(四)会计基础的比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各项所得应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预提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无疑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17(四)会计基础的比较(3)收入总额的确定当纳税人有较强的支付能力时,即使在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没有确认为所得,在税收上也要按收付实现制征收税款入库;如:房地产商已取得房地产的预售收入,在没有办理完工决算的情况下,在会计上未确认为收入时,也应当对预售收入征收所得税。18(四)会计基础的比较当纳税人没有现金流入、无支付能力时,即使在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应当确认为所得,在税收上也可考虑按收付实现制不征收税款入库。例如: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收价款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中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都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19(四)会计基础的比较(4)扣除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税法强调实际发生原则,往往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如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其他准备金,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在计提时不允许扣除,应在实际发生损失时才允许扣除。20(五)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课税原则(1)可靠性会计规定《基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真实可靠、内容完整,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和会计管理需要加强的共同方面。21(五)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课税原则(2)相关性会计规定《基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虽都称为相关性,但税法的相关性原则与会计准则的相关性要求的内容是不同的。22(五)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课税原则(3)可理解性《基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可理解性的规定,但税法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来讲都应是可理解的。23(五)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课税原则(4)可比性《基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规定的应纳税额,对于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申报与缴纳数,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所得税负担,都具有可比性,这可以应用于企业纳税评估。24(五)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课税原则(5)实质重于形式《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企业所得税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是运用于反避税中,而且制定出明确的具体规定。销售商品的售后回购25(五)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课税原则(6)重要性《基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企业所得税法没有重要性的原则,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区分项目的性质和金额的大小,税法规定征税的一律征税、税法规定不征税或免税的一律不征税或免税。26(五)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课税原则(7)谨慎性《基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才允许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不承认谨慎性原则,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27(五)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课税原则(8)及时性《基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要及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收入必须及时确认,成本、费用和损失必须及时扣除。及时性是两者的共同要求。
本文标题:新税法与新准则的基本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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