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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消费税条例、细则变化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修改说明新消费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已发布,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新消费税条例及实施细则与老消费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主要不同之处,对照说明如下:一、消费税暂行条例的修改说明(一)重点修改的条款1、第一条增加了“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由生产环节改到零售环节征税,零售商成为消费税纳税人,考虑到以后某些消费品的批发商也可能成为消费税纳税人,所以就在新条例第一条中增加了此项条款。2、第二条将《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名称改为《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并在第五条中表明,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3、第四条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这一缴纳税款的方式中,剔除了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这部分。1994年以来,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因此,在新条例中增加了“除受托方为个人外”这一点。4、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增加了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方式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复合计算方式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委托加工复合计算方式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及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复合计算方式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白酒”和“卷烟”由单一的从价定率征收方式调整为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算,相应的税率也由比例税率调整为复合税率。相应的计算公式也归集到新条例中。5、有关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的规定,与增值税保持一致。6、第十三条将应税消费品的纳税地点由“纳税人核算地”调整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与增值税保持一致。7、、第十四条对纳税期限做了补充和修订,增加了“1个季度”纳税期限的规定,同时将相应的纳税申报期由原先的10日调整为15日。8、第十五条对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税款的日期由7日调整为15日。(二)删除条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他经济形式的企业在税收政策执行上是一致的,删除了第十七条。2、删除了第十八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说明(一)重点修改的条款1、第二条对“单位”和“个人”的表述,与增值税保持一致。2、删除了有关卷烟分类的表述,并明确有关消费税具体征收范围有财政部国税总局确定。3、第七条增加了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缴纳消费税的表述。4、第八条比照增值税对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作了调整。尤其是对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将原来“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修订为“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5、第十条对从量计征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进行了归集。6、第十一条对将外汇结算销售额折合人民币的规定与增值税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保持了一致。7、第十四条比照增值税实施细则对价外费用的规定作了补充和完善。8、第二十一条将原实施细则中“甲类卷烟”、“粮食白酒”等按现行消费税税目的表述进行了修改。把实际操作的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税总局核定,上升到细则规定9、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将纳税地点统一调整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并增加了“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地点。(二)删除条款1、原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作为不规范条款进行了删除。2、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制定部门,无需另作规定,因此,删除了原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本文标题:新老消费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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