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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解读主讲人:岳晟宇淮北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科概述•自1950年《税收实施要则》颁布以来,营业税就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存在。1993年财税体制改革,营业税成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一直占地方税收的40%左右。2008年淮北市营业税收入为44573万元,占地方税的比重为35.3%,占地方财政的比重为23.8%。提供营业税的主要行业为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和交通运输业。一、条例、细则出台的背景•(一)老的营业税已经不适应现实经济的发展(二)营业税税收管理上与其他税种存在交差(三)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一)老的营业税已经不适应现实经济的发展•老的营业税是1993年12月1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实施,距今已经15周年。在这15年中,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经营运行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老的营业税已经不适应现实经济的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多次下文调整税收政策。主要有对纳税人的修改、对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重大政策的调整、对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修改等等。(二)解决与其他税种的交差•在税收管理上营业税与其他税种的交差矛盾一直得不到解决,主要表现为与增值税在征税范围上,增值税抵扣上等,造成国地税税收管理的扯皮。(三)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需进一步完善税制,以适应国际形式的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国际服务贸易及相互提供劳务的业务量逐年增加,加强税收协作,实现税收主权,要求要对税收政策进行修改完善。总之,营业税条例和细则的修订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税制改革的需要,强化税收管理,实现税收和谐的需要,也是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需结论•营业税条例和细则的修订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税制改革的需要,强化税收管理的需要,实现税收和谐的需要,也是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需要。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营业税条例共十七条与老营业税条例一样。营业税细则的颁布实施•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的营业税细则二十八条,比老的营业税细则少八条二、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基本概念(二)单位和个人规定(三)明确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人(四)对铁路运营的纳税人规定(五)对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规定更明确(六)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规定(一)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基本概念•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从概念上看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没有变化,但就条例和细则的具体内容看却有很大的变化。(二)构成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的范围•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将国有、集体、私有、股份制和其他企业统称为企业。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取消有经营行为的界定,有些纳税人不一定就是有经营行为的人。(三)明确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人•细则第十一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这是一条新规定,更便于税务人员操作。(四)对铁路运营的纳税人规定•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五)对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规定更明确•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承包)和第十二条(铁路运营)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此规定主要是解决企业为了加强管理,化小核算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控制管理的改革。(六)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规定•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思考题•结合我市的企业经营运行现状,谈一谈对下列具体纳税人问题如何判定:•1、目前我市的建筑业市场存在着大量的转包工程现象,作为税务机关如何征税。•2、我市建筑业挂靠经营的情况如何,根据新条例如何征税。•3、你地区运输企业的经营方式有那些,根据新的规定对交通运输业应如何征税。三、征税范围•(一)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范围•(二)营业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三)混合销售行为征税的判定•(四)境内劳务的界定•(五)营业税的起征点规定•(六)金融商品买卖征税问题(一)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范围•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二)营业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扩大了征税范围)(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取消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和永久使用权的规定(三)混合销售行为征税的判定•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提供建筑劳务并销售自产货物)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取消了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混合销售征税权。(四)境内劳务的界定•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五)营业税的起征点规定•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目前我省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日)营业额100元。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起征点不同与免征额(六)金融商品买卖征税问题•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消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征税的规定)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思考题•1、你单位所管理的纳税人是否有接受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劳务,结合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的新规定(国税发[2008]122号),对境内提供劳务如何进行判定。•2、你对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是如何理解的,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那些问题。四、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一)计税依据的基本本规定•(二)混合销售行为的营业额规定•(三)兼营行为的营业额规定•(四)价外费用的规定•(五)对退款业务计算营业额的规定•(六)关于销售折让的营业额确定(七)关于建筑业营业额的规定•(八)关于娱乐业的营业额规定•(九)关于营业额扣除项目凭证的规定•(十)关于营业额核定征收的规定•(十一)关于外币结算问题(一)计税依据的基本本规定•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新增规定)(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取消转包)(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新增规定,为今后的调整留下空间)(二)混合销售行为的营业额规定•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新增加的条款)•与国税发〔2002〕117号的规定有差别(三)兼营行为的营业额规定•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四)价外费用的规定•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三条规定属于新增加的部分)(五)对退款业务计算营业额的规定•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此条是文件规定,属新增加的部分)(六)关于销售折让的营业额确定•细则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此条是有文件改的,属新增加部分)(七)关于建筑业营业额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本文标题: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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