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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税金及税理士制度简介东京税理士会目录前言・・・・・・・・・・・・・・・・・・・・・・・・・・・・・・11.税务行政构成・・・・・・・・・・・・・・・・・・・・・・・2~3(1)国税机构(2)地方税机构(3)租税法律主义(4)申报纳税制度(5)税务检查及救济制度2.日本的税理士制度・・・・・・・・・・・・・・・・・・・・・4~5(1)税理士的业务(2)税务・会计的专家「税理士」(3)税理士会3.在日本的主要税种・・・・・・・・・・・・・・・・・・・・・・・54.征收所得金・・・・・・・・・・・・・・・・・・・・・・・・5~9(1)征收个人所得税(2)征收法人所得税(3)源泉所得税制度5.征收赠与及继承税・・・・・・・・・・・・・・・・・・・・・・10(1)赠与税(2)继承税6.征收消费税・・・・・・・・・・・・・・・・・・・・・・・・・107.对财产及交易所征收的税金・・・・・・・・・・・・・・・10~11(1)固定资产税・城市规划税(2)汽车税・小型汽车税(3)事务所税(4)登记许可税(5)不动产保有税(6)印花税前言回顾我国的税制及税务行政,大多数人认为,直到第二世界大战前为止,尽管不能很好地起到行政职能,但是事后的救济方面,还是发挥了足够的作用。1942年(昭和17年)税务代理士法制定后,以纳税人税务代理为职业的国家资格制度首次诞生了。但它仍然带有税务行政的一个辅助部门的强烈色彩。伴随着战后民主化的潮流,1947年(昭和22年)代替了以往的赋课课税制度,创立了纳税人将自己的所得自己计算后,进行申报、纳税的这种申报纳税制度。此外,1949年(昭和24年)美国的邵普税制考察团来日进行税制调查时,建议采用近代的税制,即所谓的“邵普意见书”。这是至此为止的以间接税为中心的税制转变为以直接税制为中心的税制体系。同时,还建议强化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以此建议为契机,1951年(昭和26年)制定了现行的税理士法,从而取代旧的税务代理士法。从此税理士以税务方面专家的身份,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推动申报纳税制度的实施。另一方面,现行的税制也是在“邵普意见书”的基础之上形成的以所得税、法人税等直接税以及作为补充的间接税为核心的税制体系。此后经过数次税制的修正,演变成现行的税制。正象其标题所表示的那样,为了尽可能使外国人浅显易懂地理解日本税法,我们专门编写了这本小册子。同时还对支撑着日本税务行政制度的纳税代理人——税理士以及税理士制度的概要作了通俗易懂的介绍。针对外国人的税务制度,由于各国之间达成的租税条约内容不同,加上企业领域里又涉及到转移定价税制、资本弱化税制、税金回避税制这样问题,税务制度之复杂,故若有不明和难解时,请向税理士咨询。东京税理士会-1-1.税务行政的构成日本的税务行政,依据征税管辖权限的不同,大致分为国税和地方税两个行政机构。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分别处理相应的税目业务,其概要如下。(1)国税机构国税的行政机构是以财政省的直属机关—国税厅为首,在它之下全国各地设11个国税局和冲绳国税事务所,以及524个税务署,以它们为窗口从事征税业务。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等国内申报、纳税业务均可在纳税人的居住地所属的税务署进行。(2)地方税机构统管地方税税务的是总务省的自治税务局,承担都道府县税、市町村税等地方税的策划立案及课税权归属决定等。但实际的申报和征收业务是由拥有课税权的各个地方公共团体进行的。即都道府县税由县税务所征管,而市町村税是由市役所、区役及村公所的税务课征管。(3)租税法律主义日本宪法第30条明确规定「根据法律条文,人民负有纳税义务。」及第84条规定「新增税种、及更改现行税种都必须通过立法或制定相关法律条文方可实施。」,我们把它定义为租税法律主义。税金是为了公共福利而筹集的资金,是把人民手中的一部分收入转移到国家手里。因此,税金的缴纳・征收都必须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这一点非常明确。(4)申报纳税制度①确定纳税义务的方式确定税金的纳税义务方式除了「申报纳税方式」和「赋课课税方式」以外,还有一些是随着纳税义务发生自然而然成为纳税对象的。「赋课课税方式」是指由税务行政厅确定应纳税额的课税方式。固定资金税、汽车税及国税附加税等税目都是属于这种方式。另外,源泉所得税、印花税等,不需要办理特别手续,随着纳税义务发生的同时,应纳税额就被确定下来。在以上的介绍中,日本的租税主要还是以申报纳税制度为基本核心的。申报纳税制度是纳税人自己将所得金额计算后,自己申报交纳的课税制度。这种以人民主权原则为日本宪法理念,在税务制度方面也得到了充分地体现。-2-②纳税申报及请求更改纳税申报有以下几种情况a.期限内申报利用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必须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提交纳税申报表。按照这个规定提交的申报表,我们把它称为期限内申报表。b.期限外申报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申报表的纳税人,即使是超过期限,如果是在税务署长作出决定之前的话,也可以提交期限外申报表。c.修改申报已提交了纳税申报表或者是接到更改通知的纳税人,如果是因应纳税额过少的话,其申报只要是在税务署长作出决定之前,就可以提交修改申报表。另外,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后,如果其被课税额过多的话,从法定申报期限起1年之内,可以向税务署长提出调整课税额要求。③蓝色申报蓝色申报制度是指对备齐各种必要帐薄的纳税人,在得到税务署长的认可下,可通过提交蓝色申报表的方式,申报所得税和法人税。这种蓝色申报制度在税法上可以享有各种特殊待遇。这是为了普及申报纳税制度和促进建立会计帐薄而设立的制度。④电子申报国税的申报、纳税、申请、提交等,可以选择利用英特网进行电子申报(e-Tax)。(5)税务调查及补救制度①申报纳税制度的宗旨,原则上是由纳税人的申报来确定纳税义务的。其申报如果被认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话,那么税务署长可以进行税务调查,并根据调查的结果来确定纳税金额。在这里,税务署长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调查纳税人的帐薄文书等。对没有提交纳税申报表的人,通过调查结果,计算应交纳税金,由税务署长作出征税决定。此外,对已提交了纳税申报表的人,经调查,发现申报金额过少的话,税务署长有权作出更改决定。对更改或税务署长的决定而发生追征时,作为处罚将追缴所规定的加算税。-3-②不服申述制度及诉讼对税务署长作出的更正或决定处分表示不服时,可以向税务署长提出「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时,可以向国税不服审判所提出「请求审查」。对国税不服审判所的决定仍不服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2.日本的税理士制度法人、个体营业者以及特定薪金所得者,必须履行自我申报的义务。但是,日本的税制非常复杂,因此,通常都是委托税理士或税理士法人代理・代办。(1)税理士的业务税理士作为税务专家,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遵循申报纳税制度理念,通过公正的税务代理,去赢得纳税人的信赖,真正实现租税法中所明确的纳税义务。税理士以此为自己的使命。税理士法中规定的税理士及税理士法人的业务如下:①税理士业务1.税务代理(代理・代办向税务机关提交的申报等,以及代理・代办对税务机关的调查或处分提出主张或陈述)2.税务文书(各种申报表,申请书,不服申述书等)的编写3.税务咨询②附带业务(在处理税理士业务的同时,可承接诸如财务报表写成,会计记账代理等有关财务会计的业务)③税务诉讼的辅助人业务(2)税务・会计的专家「税理士」所谓税理士,是指依据税理士法被授予资格的民间税务专家。税理士资格仅授予国家统一考试的合格者或拥有同等知识的人。现在已注册的税理士在日本全国大约有7万名。他们应纳税人的要求,列席参加税务署的调查,解答税务疑难及进行会计帐薄的记帐工作。在日本,法律上严格禁止非税理士者办理税理士的业务。另一方面,税理士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作为会计的咨询顾问,同公司的董事一道参与起草财务报告书工作。-4-(3)税理士会税理士为了开展其业务,必须在税理士会登记、入会。税理士会在全国共有15个,它们的联合组织为日本税理士会联合会。在东京有东京税理士会,作为其下属组织又分为各支部组织,它们的管辖区域与各个税务署是相同的。税理士会对支部及会员做些指导联络、监督等工作,并也随时为会员举办进修学习班。3.日本的主要税金地方税国税都道府县税市町村税有关收入方面的税金所得税法人税都道府县民税事业税市町村民税有关继承、赠与方面的税金继承税赠与税有关财产方面的税金汽车税固定资产税特殊土地拥有税城市规划税小型汽车税事务所税有关消费方面的税金消费税高尔球场使用税有关交易方面的税金印花税登记许可税不动产保有税汽车保有税4.征收所得税(1)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日本对个人征收的税金有「所得税」、「住民税」以及在一定的范围内征收的「事业税」。①所得税1.所谓的所得,是指从该年度的总收入金额中扣除必要支出后的剩余部分。所得分为10种。利息、红利、不动产、经营企业、工资、退休金、山林、转让、临时收入以及其它收入。有所得的个人通过计算每年1月至12月的所得和税金,利用「申报纳税制度」来完成纳税义务。这其中,对于工资收入者还有源泉征收和年末调整制度。-5-符合以下情况的人必须进行申报■薪金、奖金年收入总和超过2,000万日元的人■薪金、退休金以外的收入总和超过20万日元的人■从两处以上领取薪金的人所得税的申报期为转年的2月16日至3月15日之间。2.纳税人的种类依据个人居住身份的不同缴纳税款。居住身份主要分为以下几种。非永久居住者居住者中、未加入日本国籍居住者*(注)却在过去的10年中,5年在日本拥有「住址」、或者以内在日本国内拥有住址至今为止连续居住1年以上或拥有住所的人个人并拥有「住所」者非居住者永久居住者居住者以外的人非永久居住者以外的人*(注)日本国内居住的工资收入者,除预期逗留期不足1年者以外,进入日本国境后即被认为居住者3.所得的课税范围所得的课税范围国内源泉税所得国外源泉税所得分类国内支付国外支付国内支付国外支付非居住者全额课税全额课税全额课税只对国外支付金额中,预定汇到国内的部分(即对国外的支付所得中保留在国外的金额不给予课税)居住者永久居住者全额课税全额课税全额课税全额课税非居住者原则上课税不课税-6-②住民税我们把都道府县民税及市町村民税统称为住民税。以1月1日为基准,拥有住所的人都需向住所当地政府按所得比例和均摊比例缴纳住民税。即使自己不居住只作为办公室或拥有房产者也需按均摊比例缴纳住民税住民税的计税方法,以前一年的收入为标准进行计税。(2)征收法人所得税在日本,对法人征收的税种里又分属于国税的「法人税」、属于地方税的「法人住民税」及「法人事业税」三种。①法人税1.法人税是针对法人所得征收的,分国内法人和国外法人两种。国内法人是指总部机构在日本国内的法人。国外法人是指国内法人以外的法人。外国企业在日本设立分公司或关联企业时,被视为国内法人。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工厂或其他永久性机构,被视为国外法人。2.纳税义务的种类国内法人无论是国内源泉所得,还是国外源泉所得,都有纳税义务。而国外法人只在拥有「特定的国内源泉所得」时发生纳税义务。3.征收范围国内法人的征收范围是对各事业年度的所得或清算所得,征收法人税。外国法人是只对各事业年度的收入中,国内源泉所得部分征收法人税。4.事业年度事业年度是以为计算盈亏设定的单位期限,该期限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的规定。5.税率企业一般适用30%的税率。但是,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法人,年收入又在800万日元以下的话,适用22%的税率。6.确定申报法人必须在事业年度终了之日的第二天起两个月之内,需向税务署提交确定申报表。7.纳税地点国内法人的纳税地点为总机构的所在地。外国法人的纳税地点为开展其业务的办公室、事务所以及其他类似上述机构(就是永久性机构)的所在地。-7-8.转移定价税制法人在同其国外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时,业务往来收支价格不应低于或高于独立企业之间交易的正常价格,其国外关联交易部分应按独立企业间公平价格进行交易。②法人住民税是对在道府县及市町村拥有办公场所征收的法人住民税。③法人事业税是对法人所从事的事业,征收的道府县民税。-8-(3)源泉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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