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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配套文件专题讲解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文件:1、《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至36条;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2条至102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号);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二)新税法优惠政策总原则及效果:1、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突出法人税制特点,以鼓励产业和项目发展为取向,淡化区域优惠政策)2、鼓励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农林等基础产业和资本市场发展;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3、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生产、充分就业等;4、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取向,构建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突出项目优惠,更新优惠方式;对项目优惠力度加大,减少企业整体性优惠,取消新办优惠政策(除特区),提高优惠政策效益;5、采取授权方式,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灵活性。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三)原优惠政策评价:1、内外资分别规定优惠政策体系,制度层面差异较大,是内外资税负不平衡的重要因素。2、内资企业优惠政策:(1)既多且滥;(2)优惠力度小于外资,矛盾较深;(3)随意性较强;(4)优惠方式单一,以直接减免为主;(5)过于回避矛盾,继承原有政策;(6)容易避税。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3、外资优惠过多过滥:(1)既有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的老城区等区域性生产性企业优惠政策(突出外资地区性优惠);(2)技术密集、知识密集企业;(3)特殊行业、基础设施的优惠政策;(4)鼓励吸引外资的政策,再投资退税;(5)国产设备投资减免增值税、所得税;(6)重复交叉、体系性不强,多以直接减免为主,间接优惠方式较少。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征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注意:1、免税收入与应非应税收入区别①、仅限于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不含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②、不包括出售国库券价差收入③、国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采取净价交易,债券交易交割单上注明的利息收入免税;④、会计核算上与企业债券利息和其他利息收入分开核算;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3、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述规则处理。上述2和3基本遵循相同规则;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符合条件的)免予征税,严格讲不是一项优惠政策,是避免双重课税的规定;原内资企业税法规定,除被投资方定期减免外,分回的股息、红利需按投资双方的税率差补缴税款。原外税法18条规定,外资企业投资于中国境内其他企业,取得的股息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操作注意:①上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即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不免税。包括直接投资,发起人股份、对非上市企业投资;②合理筹划,不能为免税,丧失投资机会③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红收入免税。(未限定12个月期限,但要正确理解,参见财税[2008]1号)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证券投资基金有偏股也有偏债券,仅只投资基金收入,不包括股票红利与价差收入。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④、限于投资方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流通股投资,不包括对分支机构的投资收益(债权关系);⑤、成本法和权益法都坚持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日,作为股息实现日。(比较与原政策的区别,不是发放日),在法律证据方面更为完善。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会计与税法差异:成本法核算;1、会计上收到投资后当年取得的投资前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冲减投资成本,不作投资收益。税法则确认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利用2、会计上以后年度取得股息红利,要根据投资后被投资方产生的累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与被投资方自投资日起的利润总额进行比较,从而计算划分从被投资方所取得收益是属于投资收益还是投资成本收回。税法上不考虑投资方情况,只要是来源于累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分配都视为投资收益。三是被投资企业清算时,税法允许分离股息与股权清算转让所得;股息免税,清算所得交税成本法举例企业2008年以800万元购入乙公司3%股份,乙公司未上市。年度被投资单位利润当年分配利润200810009002009200016002008年宣告分配2007年利润分派股利借:应收股利27(900*0.03)贷:长期股权投资272009年分配股利,超过当年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利润冲投资成本=(900+1600-1000)*0.03-27=18借:应收股利48(1600*0.03)贷:长期股权投资18投资收益30(分开计算)税法确认2008年、2009年48、28万为投资收益且免税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权益法:权益法核算时,会计上需按照被投资方损益和投资方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实际分回股息时需冲减投资成本;税法上仍以实际分配股息(作出股息分配决定日)为判断股息实现的标准且免税;权益法举例甲企业2008年持有乙企业40%股权,2008年乙企业盈利500万,2008分配股利300万,2009年亏损3000万,而甲公司长期投资账面只有1000万。长期应收乙企业款100万2008年乙企业盈利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00贷:投资收益2002009年宣告股利时:借:应收股利120(300*0.4)贷:长期股权投资120权益法举例2009年亏损时:借:投资收益1100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000长期应收款—乙100其中100万备查税法确认投资收益120万且免税,对由于乙公司盈亏对投资收益的影响不确认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6)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注意:①仅限于非营利组织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②其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收入不免税;(7)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a.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民政部门)B.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关键)C.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以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关键)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d.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关键)e.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私分补税)F.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g.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h.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下列项目所得,免征所得税:(基础农业)——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济作物)——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此项优惠。(呼应所得税优惠总原则如烟草)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2、税法27条关于减征、免征所得税项目:评价:比原税法优惠时间长,针对性强,体现鼓励力度;进一步细化、容易操作;操作要点一: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当单独计算所得。(条例120条)操作要点二: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条例120条)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操作要点三:享受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优惠的,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利用注意:①优惠是对项目的优惠,取消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②区别农产品初级加工与农产品制造的区别。如对农产品的净化、修整、晒干、剥皮、冷却、批量包装等属于农产品初级加工,免税但香料提取,中药制剂等不得享受以上优惠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①限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对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承担风险),不得享受优惠。②该《目录》已获国务院原则同意。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①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②企业内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不属于优惠范围限于此类项目产生的所得免税;亏损可以由应税所得予以弥补。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利用(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仅限于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与原内资企业“四技收入”有区别;无减免期限的约束。分开核算;(必要条件)政策调整有松有紧,有利于促进科技向生产力转化。原外资税法规定,经审批对特殊项目可免税或按10%征税,优惠力度不大,具有个案性质。原内资企业对国有科研机构、企业分别规定不同政策。二、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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