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江苏地税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DOC 47)
江苏地税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一般规定“特聘教授奖金”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据国税函[1999]525号(1999年8月3日):由教育部与香港实业家李嘉诚先生及其领导的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建立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高等教育特聘教授岗位制度,根据教育部1999年6月10日印发的《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特聘教授奖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关于对其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如下: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对文到之日前已征个人所得税的,不再退税。三、各地应加强对该免税项目的监管,要求设岗的高等学校将聘任的特聘教授名单、聘任合同及发放奖金的情况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收入如何缴税?据苏地税发[2000]061号文:(2000年6月7日)1、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2、鉴于营销员为取得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其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可按其余额的一定比例扣除营销费用,再按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的,减除费用800;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和适用税率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3、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暂仍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营销人员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7]096号)中规定的比例执行,即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25%。注意:(1)根据省地税局苏地税发[2001]87号文,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调整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2)根据省地税局苏地税发[2002]129号文,扣除比例调整为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4、据苏地税政二[2000]192号(2000年8月31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1)扣除营业税及附加的税额和25%营销费用后的净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营业税及附加的税额)×(1-25%营销费用)-800元(2)扣除营业税及附加的税额和25%营销费用后的净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营业税及附加的税额)×(1-25%营销费用)]×(1-20%费用扣除率)(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适用税率)每次收入是指每次取得的收入额,即毛收入。净收入是指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和营销费用后的收入。适用加成征收税率的劳务报酬所得,具体计税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第十二条规定,运用速算扣除法计算其应纳税额。残疾人哪些所得能够免征个人所得税?据国税函[1999]329号(1999年5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限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对公检法司等部门发放的特岗津贴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据苏地税函[2000]274号《关于公检法司等部门发放的特岗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2000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对上述规定作了补充说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对“政府特殊津贴”和“免税补贴、津贴”,国家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分别作出明确规定: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是指由国务院任命、并发给《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证书》的专业人员,由财政部门一次性发放的补贴。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院士津贴和资深院士津贴。因此,对照上述规定内容,公、检、法等部门中,除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院士津贴的人员,应予免征该所得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外,其它各种岗位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支付给境外中间商的佣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据苏地税函[2000]12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支付给境外中间商的佣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4月30日):香港中间商取得的佣金收入,其劳务发生地在香港。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在征税范围之内,香港地区也参照执行,故对该香港中间商取得的佣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支付给境外中间商的佣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住房取得财产转让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应缴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与税率的乘积。但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①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扬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2,000元)、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后的余额。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②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包括购房应纳的契税)和合理费用(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后的余额。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何规定?一、据财税字[1999]278号《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2月2日):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1)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确定。(2)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注:按苏地税政二[2000]239号文,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我市市区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3)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3、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1)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2)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3)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4)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注:根据苏财税[2000]45号文:“合法、有效的住房、购房合同”是指经有权部门鉴证后的住房、购房合同(契约)。)(5)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4、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5、为了确保有关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各级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加强协作、配合,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有关本地区房地产交易情况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注:根据苏财税[2000]45号文:个人出售现住房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必须出具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否则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个人出售现住房和重新购房的时间,均以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时间为准。二、据苏地税政二[2000]239号文(2000年10月23日):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我市市区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六市按各市规定的标准执行。2、省地方税务局《转发通知》中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住房面积标准,按《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规定,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65-85平方米科级干部75-100平方米处级干部90-12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130-150平方米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通知》第三条第一款所指个人出售现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办理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在具体操作中,我市纳税保证金计算如下:纳税保证金=[已购原公有住房销售价-(2000元/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所得收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20%(适用税率)公式中2000元/平方米是指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六市可按各市规定的标准计算。4、在出售已购公有住房计算纳税保证金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证明、资料:(1)房屋产权证;(2)已购原公有住房有效凭证和合同;(3)原售房单位房价款计算表或其他有效证明(证明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4)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所得收益的有关证明。(5)行政职务有效证明;(6)原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有效证明。三、据苏地税发[2001]193号(退保管理问题)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保证金收据、有效的售房和购房合同、缴纳的印花税、土地收益金等税费凭证、纳税人身份证等其他有关资料,并填写《个人重新购房退还纳税保证金审核表》中的有关内容。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审核确认,在审核表上签明审核意见,办理退款事宜,并在台帐上登记退保金额。四、据财税[2003]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3年5月28日)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l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
本文标题:江苏地税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DOC 47)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8976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