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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一、对外修理修配的退税规定对外修理修配是指企业耗用国内生产的零部件及原材料为外商修理船舶或其它设备等的业务。目前对修理修配业务存在两种方式:一是生产企业承接的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二是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进行的修理修配业务。(一)生产企业承接的修理修配业务退税规定生产企业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可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凭证资料:1、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2、修理修配发票;3、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出口退税联);4、外汇收入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1、免征当期外轮修理修配业务的销项税额。2、当期外轮修理修配业务的进项应退税额=当期外轮修理修配进项金额×适用退税率。3、当期外轮修理修配进项金额=当期全部进项金额×当期外轮修理修配销售收入占当期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当期外轮修理修配销售收入占当期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需经征税机关、退税机关共同确认,一经认定1年不变,年终进行清算。(二)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进行的修理修配业务,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专用发票(专用税票)所列税额计算。外贸出口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办理修理修配增值税的退税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1、受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2、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3、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自1995年7月1日起,用于修理外轮的货物可免予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但须提供由海关、边防、卫生、检疫等联合检查后出具的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有关船舶出口口岸证明,在海关作出统一规定前发生的修理业务,退税机关暂时可以根据海关已经出具的证明文件(必须带有海关签章)原件及其它有效的出口退税凭证办理退税;1998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对外承接修理修配的外轮,必须提供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4、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二、对外承包工程的退税规定对外承包工程又称国际承包,它是指我国对外承包公司承揽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私人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物资采购和其它承包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办理退税时除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1、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3、对外承包工程合同;4、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凭证资料。三、外轮供应公司的退税规定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可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一)外供、远供企业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在供船销售环节予以免税。(二)对购进供应外轮和远洋国轮的货物,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金额和适应退税率予以退税,应征消费税货物可按提供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予以退还消费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办理退税除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1、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2、外销发票;其中,外销发票须列名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3、外汇收入凭证;4、退消费税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具体计算如下:当期应退增值税=当期外供货物购进金额×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当期应退消费税=当期外供货物购进金额(数量)×税率(单位税额)(三)外供、远供企业应对外供货物单独核算,当期外供货物的购进金额无法划分清楚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期外供货物的购进金额=当期全部货物的进项金额×当期外供货物的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当期外供货物的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由主管征、退税机关共同核定,比例一经确定一年不变,年终清算,多退少补,征税机关可以根据此比例划分核定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四、小规模纳税人货物出口退(免)税规定(一)出口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货物出口退税规定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抵扣或退税。但考虑到我国有许多传统出口货物属小批量、多品种,特别是一些手工业品,简单加工产品,不适于大规模批量生产,为了更好的满足国际市场的需要,保护我国传统出口货物的生产和发展,特准下列12类货物予以退税。具体品名如下: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这特准予以退税的12类货物范围,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编发的《对外贸易出口业务统一商品目录与退税率对照表》中的货物范围掌握。对出口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特准退税的12类货物出口,提供的普通发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规定》的有关使用规定,否则不予办理退税。若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并持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二)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的免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五、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的退税规定对外投资是指国内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方式对外进行的投资。企业在国内购买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其货物的最终消费在国外,而且还为国家节省了外汇,为了支持利用国内货物参与国外投资,国家规定对这类货物也视同出口货物予以退税。具体的退税办法是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可于所购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申请办理退税。同时提供下列单证和资料,以备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核查。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2、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3、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5、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货物的应退税额依出口货物购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六、出口样品、展品的退税规定对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凭证办理退税。七、对出口高新技术商品的退税规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本文标题:特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DOC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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