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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目的税类岚翼凌云•概念: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专门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收。•特点:1、具有附加性质,它以纳税人实际纳税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三税”税额上,本身并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2、具有特定目的,其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3、“进口环节不征、出口环节不退”纳税义务人:城建税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即只要缴纳以上“三税”任何一税,就必须依法缴纳城建税。另外: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税率。•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税收优惠•城建税一般不单独减免,主税减免,城建税才减免,主税退库,城建税也同时退库。•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现行城建税存在的主要弊端•1、税种名称不确切。•这种税名为独立税种,但它是以“三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的,采用附征的形式,实际上是一种流转税的附加收入,虽有条例,但税种要素模糊,似税非税,从税种设置上说,具有不规范性。不但在城市范围内征收,而且也在县城、乡镇以及农村范围内征收。同时其收入作为市、县、乡镇三级财政收入,也用于县城、乡镇的建设和维护。因此,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种名称不确切。•2、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及税率设计不合理,导致受益与负担相脱节。•随“三税”征、减、免、退、罚而同步进行,造成一部分享受了市政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于减免“三税”而不负担城建税。而且由于“三税”本身存在着税率差异,使得同等享用市政设施的企业,因经营商品、生产产品或行业的不同而承担高低不等的城建税负。同时随着社会经济不断改革,城乡区域不断发生变化,有的地方区域又难于界定清楚,造成毗邻不同企业享受城建设施虽基本相同,但因适用不同税率,造成税负悬殊。•此外,以不同行政区域确定不同税率也不尽合理,目前发展小城镇是我国城镇建设方针,而小城镇主要是在乡的基础上发展与建设起来的,这些地方的城建税按1%的税率征收,难于满足城镇建设的资金需求,不利于促进我国城镇建设的发展。•3、现行城建税只对内资企业征收,对同样缴纳“三税”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致使境内的外资企业享用了市政设施而不负担城建税。•这样,既不能体现城建税负担与受益基本一致的原则,导致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而且使地方政府为引进外资投入的大量城建资金得不到补偿,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4、收入稳定性差且规模小。依“三税”计税,受流转的制约太大,影响了地方收入。•第一,由于“三税”本身受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影响较大,收入稳定性较差。•第二,在拖欠流转税的情况下,其收入的稳定性受到影响亦大。•第三,城建税收入规模小,不能满足城乡维护建设的需要,致使各地出现另行征收名目的城市建设资金,形成了税、费并存,多渠道征收城建资金的复杂情况,干扰了税收的正常秩序。5、征管难度大。征管水平受增值,消费税征管水平制约。•第一,城建税计征依据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城建税由地税局征收,地税局不能确切掌握城建税税源,加大了征管难度,增加税收成本。•第二,享受增值税减免的纳税人,也享受城建税减免。两税种由国、地税两个税务机关管理,造成政策和管理权限的矛盾。•第三,实行“定额定率”征收的个体户、私营企业以及承包租赁户,因国税、地税核定的营业额不一致,造成征管上的不规范和税款的流失。城建税改革的总体设想•1、修改税名。建议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改名为“城乡维护建设税”。这样更能确切地反映其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和税款的用途,而且也符合我国大力发展小城镇的战略方针。•2、拓宽纳税人的范围。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销售(营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是城乡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实行普遍征收,特别是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3、重新明确计税依据。建议以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总量,即销售(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修改后,城乡维护建设税成为一个独立的地方税种,有利于加强日常征收管理,并与地方政府的城建职能相适应,把城建税的立法原则落到实处。•4、重新确定税率。在税率的确定及其他管理权限方面应给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因地制宜。同时城建税的改革要与“费改税”相结合,合并部分费税,提高城建税的征收比例。•5、明确减免税政策。应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减免税审批权限,以利于地方政府实事求是地解决一些企业实际困难。对特殊情况的减免税,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此外:改革现行城建税并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地方主体税种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还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外部条件。一是须彻底实行分税制,明确城乡维护建设为地方政府职责。二是需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概念: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可分为三类:•(1)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2)乡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3)农村居民和其他公民。税率•耕地占用税地区差别定额税率以县为单位,按各地区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的多少和经济发展情况,规定高低不同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率。•一般来讲,经济发达、人口稠密、人均耕地较少、土地位置较好、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问题突出的地区,耕地占用税定额税率就高一些;反之,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人口较少、人均耕地较多的地区,耕地占用税定额税率就低一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地区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元上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福建、广东辽宁、湖北、湖南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山西、吉林、黑龙江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454035302522.52017.512.5解读《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对1987年发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条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一是提高了税额标准,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各地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同时,为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二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三是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取消了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四是加强了征收管理,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为什么《条例》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高4倍左右?•一是多年来物价上涨因素。二是地价上涨因素。三是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通过提高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减少占用耕地,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土地。四是更多地筹集用于“三农”的资金。•2、为何《条例》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继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既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也会影响税收调控功能的有效发挥。•3、《条例》修改前后减免税政策有何变化?•为严格控制减免税,公平税负,考虑到既要统一税收政策,又要尽量减轻对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影响,《条例》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概念: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特点:征收范围单一;征收环节单一;税率单一;征收方法单一;征税具有特定目的;价外征收,税负不发生转嫁。•征税对象与征税范围:1、车辆购置税以列举车辆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征税。•2、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纳税义务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1)购买使用行为(包括购买自用的国产应税车辆和购买自用的进口应税车辆)•(2)进口自用行为(3)受赠使用行为•(4)自产自用行为(5)获奖使用行为•(6)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为。开征车辆购置税的作用•1、有利于合理筹集建设资金,积累国家财政收入,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2、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理顺税费关系,深化和完善财税制度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有健全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以保证其快速协调发展和健康运行。•3、有利于调节收入差别,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4、有利于配合打击走私,保护民族工业,维护国家权益税率与征税依据•税率:统一比例税率10%•计税依据:应税车辆的价格。由于应税车辆购置的来源不同,计税价格的组成也就不一样。•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1、购买自用: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2、进口自用: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3、其他自用:如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凡不能或不能准确提供车辆价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相应类型的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4、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确定。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解读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同时指出,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将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1、为应对金融危机优惠政策出台•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汽车行业的冲击,振兴汽车产业,我国在2009-2010年实行的减征车购税是在我国经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亟待扩大内需振兴汽车产业的背景下出台的,如今随着我国经济走出危机并快速回升,对这一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作出调整也是正常的。•2、前11个月汽车销量同比增长超30%•09-10年,受惠于车购税优惠政策,我国汽车工业市场发展迅速,尤其是小排量汽车受到市场欢迎。而受汽车销量较快增长和今年起对1.6升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车由减按5%调至减按7.5%征收车辆购置税的影响,我国车辆购置税收入也实现快速增长,共完成1569.18亿元,同比增长53.3%。车辆购置税政策改变后的群众观点•观点一:对车市不会有大影响•不少人担心,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取消会对明年车市不利。一些业内人士表示,从今年购置税优惠减少后的市场表现来看,虽然市场份额略有下降,但汽车销售绝对量仍在增加。购置税优惠是为应对金融危机对车市造成的不利影响而出台的,现在国内汽车消费刚性需求与潜力逐步提升,促使今年汽车销量大幅增长,说明这个政策的任务已经完成,取消后对汽车市场不会有大影响。•观点二:或导致车市零增长•小排量高增长可能转为高端高增长、低端零增长的格局。也就是2011年1.6升以下车型将面临一定的下滑风险,而高端车型的消费不断旺盛,进口豪华车的增长仍将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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