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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消费税政策问题及改善对策国家税收学会2008年税制改革重点项目组马千里刘兴维现行消费税政策问题及改善对策课题研究说明一、基本情况(一)纳税人行业分布情况(二)消费税收入完成情况二、当前消费税政策存在的问题(一)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存在错位(二)税率设置不太科学,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消费税征税环节单一,税基易受侵蚀。(四)消费税作为中央税,影响地方开辟税源的积极性。三、优化消费税制度的对策(一)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解决“错位”问题。(二)调整消费税税率,解决消费税功能效力问题。(三)拓宽消费税课税环节,解决税基易受侵蚀问题。(四)消费税作为共享税,调动地方开辟税源的积极性。课题研究说明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制度是在1994年税改的基础上,经2006年政策调整后形成的。设置消费税的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收入。进行消费说的政策调整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增强消费税的调控功能,更好地发挥其组织财政收入、促进资源配置、引导生产消费等作用。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我国原有的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从而改善了消费税制,进一步增强了消费税的调节能力。但随着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向纵深发展,现行消费税政策在如何更好地引导有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等方面迫切需要与时俱进。按照中国税务学会2008年课题任务,我们安徽课题组承担了现行消费税有关政策课题的研究任务。为了确保此次课题能够圆满完成并获得第一手资料,课题组选择了芜湖、蚌埠两个城市进行调研。在召开座谈会时,除了安排基层一线从事消费税征收管理的税干外,特意安排了部分消费税大户如芜湖的奇瑞、蚌埠烟厂、皖酒集团、雪花啤酒等纳税人代表参加座谈,倾听纳税人对当前消费税政策问题及建议。一、基本情况2007年,我省有消费税纳税人980户,共组织消费税收入773479万元。其中蚌埠市涉及2个行业14户,共组织消费税税收收入195700万元;芜湖市涉及4个行业40户,共组织消费税税收收入201000万元。(一)纳税人行业分布情况(二)消费税收入完成情况(一)纳税人行业分布情况目前,我省涉及征收消费税的品目有十个,分别为烟、饮料酒、成品油、汽车摩托车、轮胎、化妆品、非金银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金银首饰、鞭炮焰火、实木地板等,其中:卷烟企业1户,饮料酒企业329户,化妆品企业6户,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企业7户,金银首饰零售单位523户,鞭炮焰火类企业73户,成品油企业9户,汽车轮胎企业3户,小汽车企业18户,实木地板企业11户。我省暂没有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木制一次性筷子、游艇产品等生产企业。(二)消费税收入完成情况2007年度,我省共组织入库消费税77347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04664万元,增长15.6%。其中:卷烟行业入库消费税545283万元,同比增收81493万元,增长17.6%;饮料酒行业入库消费税85288万元,同比增收3970万元,增长4.9%;汽车摩托车行业入库消费税92612万元,同比增收36892万元,增长66.2%;成品油行业入库消费税44726万元,同比减收7566万元,减少14.5%;其他消费品行业入库消费税5570万元,同比减收10125万元,减少64.51%。二、当前消费税政策存在的问题(一)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存在错位(二)税率设置不太科学,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消费税征税环节单一,税基易受侵蚀(四)消费税作为中央税,影响地方开辟税源的积极性(一)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存在错位1.现行少数生产资料列入了征税范围。2.高档消费娱乐未纳入征税范围,征税范围太窄。3.消费税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广度和力度未得到充分体现。1.现行少数生产资料列入了征税范围。现行消费税税目中,包括了黄酒、啤酒、酒精等项目,酒精也是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但酒精分为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对工业酒精和医用酒精征税增加了生产成本,影响生产发展。限制生产资料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的消费,不符合我国社会生产发展的要求,也不符合税收原则。2.高档消费娱乐未纳入征税范围,征税范围太窄。现在社会上一些高档娱乐消费,如各种会所、歌舞厅、卡拉OK厅、高尔夫球、桑拿、台球等未纳入征税范围。这些高档娱乐活动价高利大,对其征收一道消费税,既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财政收入,又可起到限制高档娱乐业盲目发展的作用。另外,也可把一些不是人们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例如裘皮制品等。这次改革只将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三项列入消费税税目,并未将上述税基宽广、消费普遍且课税后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消费项目纳入其中。3.消费税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广度和力度未得到充分体现。高耗能、损害生态环境的消费品征税范围和力度存在的问题。课题组认为,对一双价值一两分钱的一次性筷子征收5%的消费税,只能表达政府对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引导消费和节约木材资源给予的关注,这样的力度既不能提高一次性筷子的价格,也起不到调节消费行为的作用,课税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值得关注的是,对于更耗木材的高档实木家具,近年来,我国的产销量每年以超过18%的速度大幅度增长,出口更以每年30%以上的幅度递增,而此类消费却没有列入消费税的范围。(二)税率设置不太科学,有待进一步完善修订后的消费税制中,某些税率有失实质效力,某些税率与消费税的调节功能不相适应。税率有失实质效力的典型事例是对一次性木筷征5%的税率,5%的税率分配到一双价值两分钱的木筷上也不过一厘,对于改变人们消费观念和增强环保意识几乎没有影响,这样的税率显然偏低了。税率与消费税的调节功能不相适应可以从香烟酒类鞭炮类商品的税率和小汽车的税率结构上代表性地体现出来。香烟酒类鞭炮类商品不仅具有“劣值性”,还会产生诸多社会负面效应,应使用高税率。特别是对于鞭炮焰火税目的税率依然维持在15%.而对于环境的危害却相当大,让鞭炮,焰火的燃放者承担更多的税负也是燃放者取得燃放乐趣的代价。从小汽车的税率结构上看,排量小于1.5升的乘用车税率为3%税率下降了两个百分点。1.5升以上至2.0升税率为5%。2.0升至2.5升的乘用车税率仅从8%上升到9%。而3.0以上至4.0的税率为15%。4.0以上税率为20%,税率分别上升了7个百分点和8个百分点。新的税法明显对排量3.0升以上大排量车型的生产和销量起到了限制作用,但却没有体现对排量1.5升以下不同车型的差别,特别是不能体现国家提倡的鼓励小型车发展政策。根据对芜湖奇瑞公司的调研,2004年1.3L排量以下的市场份额维持在23%左右,到06年份额降到17.6%,进入07年更是逐月下降,到了7月份额降至13%,与04年相比份额下降了10个百分点。其中以1.0L以下排量下降最为明显,07年7月比05年份额下降了5.4个百分点。这显然实际等于限制了小排量车型的发展,鼓励中等排量车型的发展,这与国家提出鼓励小型车发展是不一致的。(三)消费税征税环节单一,税基易受侵蚀消费税作为一个单一环节税,一旦税源在法定的征税环节流失,就无法补回来。从现行消费税实行情况看,虽然在执行中没有出现大的问题,但采用各种手段侵蚀消费税税基的行为时有发生。其主要表现:一是采取在企业内部另设销售机构,划小核算单位,将应在法定征税环节实现的计税销售额一分为二,以减少生产销售环节的计税销售额,逃避消费税;二是转换所有制性质,利用个体经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税务机关对其经营活动难以控制,征管不严、征收不足的空子,将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国有、集体企业,转租、承包给个人经营,此类情况在酒类企业中较多,使消费税税基受到侵蚀。(四)消费税作为中央税,影响地方开辟税源的积极性从分税制的指导思想来看,消费税作为一个用来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税种,应当作为中央税来管理。但是由于消费税增量收入没有与地方利益挂钩,甚至超收还会影响“两税”(消费税、增值税)超基数的返还比例,难以调动地方开辟税源的积极性。2007年芜湖市国税收入为59亿,消费税为20.1亿,占比例近30%;蚌埠市国税收入36.2亿,消费税为19.57亿,占比例近55%,但地方政府从中未获得任何利益,影响了地方的积极性。三、优化消费税制度的对策(一)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解决“错位”问题。(二)调整消费税税率,解决消费税功能效力问题。(三)拓宽消费税课税环节,解决税基易受侵蚀问题。(四)消费税作为共享税,调动地方开辟税源的积极性。(一)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解决“错位”问题。1.完善消费税的课征范围我国应扩大消费税的课税范围,由现在的有限型过渡到中间型。2.构建“绿色”税收体系。3.对炫耀性消费征收高消费税。1.完善消费税的课征范围我国应扩大消费税的课税范围,由现在的有限型过渡到中间型首先,选择保健食品、高档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美术制品、裘皮制品等宽税基,消费普遍,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生活水平的奢侈品课征消费税;其次,将目前尚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适当调高部分现行应税消费品的税率水平;再次,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对网球、跑马、夜总会等少数高档娱乐消费品和高档消费娱乐课征消费税;最后,对酒精、公共汽车轮胎、矿山建筑车辆等生产资料及人们生活必需品应停止征收消费税。此外,该如何界定“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和高档消费行为”才真正符合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实际情况,这一界定直接关系到究竟该把哪些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进而关系到改革的正确性和力度,且充分考虑到各种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弹性,避免出现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需求价格弹性过大使得征税后的结果违背征税初衷。2.构建“绿色”税收体系“绿色”税是指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个税收和税目的总称,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特定行为课征的税种,一般称之为环境保护税;二是其他一般性税种中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为激励纳税人治理污染及保护环境的行为所采取的某些增加其税收负担的措施。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建议对课征制度作如下调整:第一,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进程。第二,在对小汽车进行更加科学的细分类别后,个别制定和调整类别税率,形成协调的税率结构。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量的小汽车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作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第三,将那些无法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的,在使用中预期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又有相关的绿色产品可以替代的各类包装物、一次性电池、塑料袋和餐饮用品,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里昂等产品列入征税范围。考虑到燃烧煤炭是我国主要的大气污染源,增设煤炭消费税税目,在开征初期可坚持低征收额、大征收面的原则,对清洁型煤炭则免征消费税。此外,为了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我国还应借鉴国际惯例,开征环境税。通过开征水污染、空气污染、垃圾污染等环境税可以筹集资金进行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税收入可以实行基金式管理,专款专用,专门用于环境治理。3.对炫耀性消费征收高消费税炫耀性消费指那些以追求虚荣效用(是指通过消费某种特殊的商品,而受到其他人尊敬所带来的满足感)为主,以追求物质效用为辅的消费行为。其危害是浪费自然资源,增大生态环境压力;浪费社会财富,削弱经济持续增长动力;加剧社会心理失衡,引发社会关系紧张;破坏社会公正,威胁社会和谐。要从根本上消除炫耀性消费倾向,必须依靠经济手段,显著提高炫耀性消费的成本,使消费者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完善税收体系。例如颁布符合中国国情的居民住房国家标准,对于住宅超过标准者,提高其房产税率,超过得越多,税率越高;大幅度提高筵席和炫耀性商品的边际税率,变消费税主要从生产环节征收为流通环节征收。(二)调整消费税税率,解决消费税功能效力问题。消费税的税率设计应寻找出税
本文标题:现行消费税政策问题及改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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