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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税收政策有关问题介绍威海市国税局税政科2009.092主要内容增值税政策的变化企业所得税新政策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主要涉税风险3增值税介绍及增值税分类增值税定义:增值税是对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目前,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4增值税介绍及增值税分类增值税的分类:依据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将增值税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5增值税介绍及增值税分类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额,计税依据即包括生产资料,又包括消费资料,从国民经济总体看,大致相关于企业的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折旧等各种要素之和,即为国民生产总值,故称之为生产型增值税。增值税=(总收入-中间产品费用)×税率=(折旧+工资+利息+利润+租金+企业转移支付)×税率=收入法核算的GDP或GNP×税率6增值税介绍及增值税分类收入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将当期购置的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一次性全部扣除,只允许扣除纳税期内应计入产品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增值税额。从国民经济总体看,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只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之为收入型增值税。增值税=(总收入-中间产品费用-企业转移支付-折旧)×税率=(工资+利息+利润+租金)×税率=国民收入(NI)×税率7增值税介绍及增值税分类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置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部扣除,计税依据只包括全部消费品的价值,不包括资本商品的价值。从国民经济总体看,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部分仅限于消费资料的价值,故称之为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总收入-中间产品费用-购置设备资本支出)×税率=全社会消费品总额×税率8增值税转型历程2004年7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试点首先在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八大行业进行;2007年7月1日起,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2008年7月1日,试点范围扩大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郭勒盟;2008年8月,试点又扩大到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改革涉及四川、甘肃和陕西三省被确定为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51个县(市、区)。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9增值税转型主要内容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10增值税纳税人类型及差异税率与征收率(临界毛利率21.43%):一般纳税人税率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专用发票使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1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1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企业。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13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规定《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二、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14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5主要内容增值税政策的变化企业所得税新政策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主要涉税风险16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国税部门征管范围17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18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个人独资企业由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财税〔2008〕159号)19三、企业被承租经营后纳税人的确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国税发〔1997〕8号)20企业所得税税率法定税率优惠税率过渡税率21一、法定税率新税法设置了25%和20%两档基本税率。25%税率适用所有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20%税率适用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实际适用10%)。22二、优惠税率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国家限制类行业除外):企业类型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工业≤30万元≤100人≤3000万元其他≤30万元≤80人≤1000万元23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财税〔2009〕69号)24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财税〔2009〕69号)25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5、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例第91条)26三、过渡税率(一)过渡方法:自2008年1月1日起,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1、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3、2、2、2、1)2、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国发〔2007〕39号)27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国发〔2007〕39号)28(二)减半征税: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财税[2008]21号)29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基本原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30一、收入总额(一)定义: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31(二)收入确认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321、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对于视同买断代销按“销售收入实现处理”。33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3、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新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旧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344、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5、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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