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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瑞安市地方税务局文件瑞地税法〔2009〕67号转发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试行)》及《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科室、分局,稽查局:现将《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试行)〉及〈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根据处罚标准计算结果在五十元以下的,可以做警告处理。二○○九年七月十七日主题词: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通知抄送:瑞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瑞安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9年8月5日印发打字:邵如如校对:王翊2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瑞地税法〔2009〕67号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试行)》及《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为保证全市各级地税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确保依法治税和规范执法,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市局制定了《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试行》及《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已经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七月七日3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为使全市各级地税机关依法、公开、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温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有行政处罚权的各级地税局、地税分局、地税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各级地税稽查(分)局(以下统称“地税机关”)。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地税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税务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税收管理秩序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的税务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的权限。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出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坚持处罚与教育4相结合,并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对当事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税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事实不成立或不清楚的;(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5(三)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四)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五)胁迫、利诱、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第九条各级地税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执行。第十条各级地税机关如遇特殊情况,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低于或高于《执行标准》的,需经集体研究决定,并于次月5日前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第十一条政策法规机构、案审机构或基层税收法制员应当对按照一般程序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建议进行审理,并提出审理意见。对疑难、复杂的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第十三条地税机关应当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第十四条本实施意见和《执行标准》与法律、行政法规及6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为准。第十五条本实施意见和《执行标准》只作为全市地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依据,不得在执法文书中加以引用。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实施意见和《执行标准》,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根据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温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追究。第十七条本实施意见和《执行标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特别注明的除外。第十八条本实施意见和《执行标准》所指“再次”、“多次”发生时间与首次发生时间的间隔以五年为准,“多次”指三次及以上。第十九条本实施意见和《执行标准》中的天数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第二十条本实施意见和《执行标准》由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实施意见和《执行标准》自2009年8月1日起试行。7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违法违章种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细化标准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由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对单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等,下同)按逾期天数每天处3-5元罚款,最高罚款2000元。2、对个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下同)按逾期天数每天处0.5-1元罚款,最高罚款2000元。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注:按上述细化标准计算的罚款额较小的,可作警告处理,具体数额由各地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理:1、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处2000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对前来办理注销手续的纳税人发现未验换证的,凭注销结算手续,可作警告处理。一、税务登记类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2000元罚款;2、对造成税款流失在10万元以内的,以2000元为罚款基数,并加上税款流失额5-10%的罚款(计算结果按十进位“四舍五入”进行取整,下同),罚款最高额为1万元;3、对造成税款流失在10万元以上的,或其他情节严重的,以1万元为罚款基数,并加上税款流失额5-10%的罚款,罚款最高额为5万元。8违法违章种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细化标准4.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1、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2、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由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理:1、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按超过责令期限日数处每日2-5元罚款,最高罚款2000元。6.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税务登记类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项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1、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2、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按超过责令期限日数每日处1-3元罚款,最高罚款2000元;3、拒不改正或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9违法违章种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细化标准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对单位按逾期日数每日罚款5-10元,对个体按逾期日数每日罚款1-2元,最高罚款2000元;注:按上述细化标准计算的罚款额低于50元的,可作警告处理。2、对不申报而查无下落转为非正常户,单位每月按20-50元计算,在200-2000元幅度内罚款;个体每月按10-20元计算,在100-2000元幅度内罚款(由于拆迁等原因,凭政府有关部门证明除外)。3、拒不改正或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其结果未造成实际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2、编造虚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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