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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培训目录➢一、环境保护税立法背景➢二、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费区别与联系➢三、立法目的➢四、纳税主体➢五、征税对象➢六、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七、税收减免➢八、申报管理➢九、各地标准环境保护税立法背景01我国于1979年开始排污收费试点。排污收费制度实施近40年来,对防治污染、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如执法刚性不足等问题,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排污费改税的呼声越来越高。一、环境保护税立法背景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3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542.69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500多万户,其中2015年征收排污费173亿元,缴费户数28万余家;2016年征收排污费201亿元;2017年征收排污费225.7亿元。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费区别与联系022010环境保护税法的总体思路是由“费”改“税”,即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移。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和噪声的超标分贝数作为计税依据。二、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费区别与联系区别。010203二、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费区别与联系环境保护税增加了企业减排的税收减免档次。环境保护税进一步规范了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程序。地方留成有变化0404征税费用不同2010一、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费区别与联系第二,环境保护税进一步规范了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程序。现行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管理;改征环境保护税后,将由税务机关,按照本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增加了执法的规范性、刚性。同时,考虑到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专业性较强,本法还强调了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的信息共享与工作配合机制。第一,环境保护税增加了企业减排的税收减免档次。现行排污费制度只规定了一档减排税收减免,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有的意见提出,应当根据减排的幅度确立更多档次的税收减免。为鼓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参考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做法,环境保护税法增设了一档减排税收减免,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还规定对5项情形暂予免税,即农业生产排放;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排放;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国务院批准的其它情形。第三,地方留成有变化。排污费:污染费中央和地方留成按照1:9的比例,而环境保护税将全部归地方留成,中央不再分成。第四,征税费用不同。排污费:只要有污染的企业,收费标准是一样的。而环境保护税则不同,污染排放多,交税就越多,污染排放少,交税少。为防止排污企业认为交税后就可肆意排放,环境保护税法明确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2010征收环境保护税,首要目的不是取得财政收入,而是使污染者和破坏生态者承担必要的污染治理与环境损害修复成本,引导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三、立法目的税收是外衣,环保是内核,鼓励企业少排污染物,多排多缴税、少排少缴税,实现环境保护。立法目的03纳税主体042010《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四、纳税主体1、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这里强调直接排放,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四、纳税主体(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这里的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环境保护标准。例如,《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等等。(1)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四、纳税主体(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四、纳税主体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原则上不包括个人,排污费也不向个人征收。《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2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所称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2、纳税人不包括非生产经营者3、征收领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除了内水、领海,还包括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海域。例如在沿海建隧道或海产品养殖场都涉及海域。征税对象05征税对象010203大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4种)水污染物(总贡、总铬等61种,还有按照PH值、色度等计税方法)固体废物(煤矸石、尾矿等4个子目)五、征税对象04噪声(工业噪声)五、征税对象1、大气污染物(44种)五、征税对象2、水污染物(61种)第二类水污染物第一类水污染物五、征税对象3、固体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医疗、预防和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确定。五、征税对象4、噪声污染环境保护税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06六、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污染当量数。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单位)/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单位)2、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污染当量数。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单位)/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单位)(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六、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4、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六、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5、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测算方法计算;(4)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六、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6、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六、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7、案例(1)大气污染物某企业8月向大气直接排放二氧化硫、氟化物各10千克,一氧化碳、氯化氢各100千克,假设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按《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最低标准1.2元计算,该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请计算企业8月大气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结果保留两位小数)第一步,计算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二氧化硫:10/0.95=10.53氟化物:10/0.87=11.49一氧化碳:100/16.7=5.99氯化氢:100/10.75=9.3第二步,按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排序(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氟化物(11.49)>二氧化硫(10.53)>氯化氢(9.3)>一氧化碳(5.99)选取前三项污染物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氟化物:11.49*1.2=13.79(元)二氧化硫:10.53*1.2=12.63(元)氯化氢:9.3*1.2=11.16(元)六、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2)水污染物某企业8月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总银各10千克。排放第二类水污染物悬浮物(SS)、总有机碳(TOC)、挥发酚、氨氮各10千克。假设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按《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最低标准1.4元计算,请计算企业8月水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结果保留两位小数)第一步,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总汞:10/0.0005=20000总镉:10/0.005=2000总铬:10/0.04=250总砷:10/0.02=500总铅:10/0.025=400总银:10/0.02=500第二步,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序(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总汞(20000)>总镉(2000)>总砷(500)=总银(500)>总铅(400)>总铬(250)选取前五项污染物六、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三步,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总汞:20000*1.4=28000(元)总镉:2000*1.4=2800(元)总砷:500*1.4=700(元)总银:500*1.4=700(元)总铅:400*1.4=560(元)第四步,计算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悬浮物(SS):10/4=2.5总有机碳(TOC):10/0.49=20.41(《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对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征收一项。按三者中污染当量数最高的一项收取)挥发酚:10/0.08=125氨氮:10/0.8=12.5六、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五步,对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序(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挥发酚(125)>总有机碳(20.41)>氨氮(12.5)>悬浮物(2.5)第六步,计算第二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挥发酚:125*1.4=175(元)总有机碳:20.41*1.4=28.57(元)氨氮:12.5*1.4=17.5(元)六、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3)固体废物假设某企业8月产生尾矿1000吨,其中综合利用的尾矿300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贮存200吨。计算该企业8月尾矿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1000-300-200)*15=750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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