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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杨琼【摘要】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必须要建立与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经验说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通过对借鉴国外社会保障税理论与具体实施措施的研究,提出供我国参考的意见。【关键词】社会保障税国际税制结构人类社会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一部人类为提高生活水平而不断奋斗的历史。而贫困、失业、疾病、公共福利低等诸多方面问题,严重地阻碍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目标的最大化实现。为此,许多经济学家、政治学家、社会学家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在理论和实践中寻求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的“良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规则,增大了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风险。因此,对于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一、国际社会保障税的概况社会保障税(SocialSecurityTax)也译成社会保险税,或称为社会保障缴款,是为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而征收的一种专门目的税。它主要是对工资薪金所得(即劳动所得)课征,因此也称为工薪税或薪给税。不管名称如何,它们的性质和用途相同。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最早起源于是美国。之后,随着社会保障制度在不同国家的建立,社会保险税也迅速地兴起和发展,并在税制结构中的比重逐步提高。目前,社会保障税已为多数国家和地区接受,特别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社会保障税是很重要的一个税种,尤其像美国、德国、法国、奥地利、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葡萄牙等国家,社会保障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超过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公司)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成为这些国家的第一号税种。同其他普通税收比较相似,社会保障税也带有强制性的等特点,但是从税收的角度来说,社会保障税又具有其独特的特征,其中最重要的是累退性和有偿性两个特点:1.累退性。由于社会保障税只对工资薪金所得中不超过某一最高应税额的部分课征,因而课征级别不可能很高。此外,社会保障税一般采用单一比例税率,加之没有减免扣除,也不考虑家庭人口的多寡和其他特殊的情况,因而,它具有强烈的累退性。2.有偿性。社会保障税收入由政府成立的专门基金会管理,专款专用,因而具有有偿的性质,这是与普通税收所不同的。社会保障税的有偿性不仅体现在社会保障税收入要专门用于投保人的社会保障支付,而且体现在只有参加社会保障的人现在纳税,将来才有资格享受社会保障的利益。二、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动经历了多次重大改革,社会保障政策和操作模式也不断调整,在这种改革和调整过程中,社会保障税总是处于变革的激流之中。可以说,发达国家现行的社会保障状况,是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保障政策改革与调整的综合反映,是政府宏观经济、社会政策特别是税收反复变动的结果。其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即:社会保障税税收流量形成;社会保障税税制结构;社会保障税征管;社会保障税的使用。这四方面内容并不是彼此孤立,而是相互联系的。同时,这四个方面的发展变化,也集中反映了发达国家财政政策和整体税收结果以及税制结构的变化。(一)美国的保险工薪税30年代大危机以后,美国为了解决本国社会性的保障问题,于1935年联邦国会通过了《社会保障法案》,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此制度相适应,美国当年起开征社会保障税,迄今已发展为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由于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在自助原则基础上,采取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的办法,社会保障税主要源于雇员的工资性收入,所以,美国的社会保障税也称为“社会保险工薪税”。美国的社会保险工薪税具体由社会保险工薪税、医疗保险工薪税、失业保险工薪税三大部分组成。社会保险工薪税主要用于养老和其他相关项目,可细分为老年保险、鳏寡保险和残疾保险。老年保险根据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保证向65岁以上的退休者每月支付养老金。1939年新法律又将范围扩展到退休者的配偶和鳏寡者。1954年再次扩大到未到达退休年龄的致残者。社会保险工薪税是美国社会保险的主要筹资手段,从开征起便成为联邦政府收入的一部分,以后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联邦政府税种。进入90年代以后,社会保险工薪税收入一直超过联邦政府税收收入的三分之一,成为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税种。社会保险信托基金成立以后,社会保险工薪税不再计入一般性的财政收入,而是进入信托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建立社会保障信托基金的目的是解决1946年到1964年人口高峰期出生的一代人的未来养老保障问题,为此,联邦政府预先小幅度提高了社会保险工薪税的税率。目前,工薪税的收入大于支出,余额存入社会保障信托基金,等到高峰期出生的人口退休时,当期保险工薪税的收入将小于支出,差额就可以有信托基金的盈余来弥补。美国社会保障税的特点是:在征收上以税收的法律强制为保障;在管理上,实行专业化,保证专款专用和余额积累;并能预先考虑到未来的支出负担,对现有体制进行改良,保障范围较为广泛,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又重点照顾了一些指定人员、行业和项目。但统一性较差,保障的待遇不公平,管理难度较大。(二)法、德等国的社会保障税德、法模式的社会保障税是以现收现付为特征的、按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的社会保障税模式。瑞典、荷兰、比利时、奥地利等许多国家也都采用这一模式。德国是欧洲大陆模式(又称为保守模式)的代表,也是世界上最早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由养老金保险、健康(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意外事故)保险和老年人关怀保险五个独立部分组成。其中,养老保险除了支付老年养老金以外,还支付遗属及残疾人养老金。雇员养老金保险的社会保障税以工薪为计税依据,由雇员和雇主各负担一半。1994年,应税收入上限原西德部分为91200马克,原东德部分为70800马克,随着工资、薪金水平的提高,应税收入上限也随之提高。养老金支付采用量入为出的原则,支付数额由缴纳社会保险税的年数和平均收入决定。原西德部分的养老金根据前两年工资净额的变化每年调整一次。原东德部分由于工资和物价的迅速上涨,每年调整两次。法国的养老保险税由普通养老保险税和补充养老保险税组成。普通养老保险税由工、商企业的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各负担税率的一半,1995年,普通养老保险税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1.2%。补充养老保险由一般工资收入者、中级管理人员和公务员根据自愿原则缴纳,各企业缴纳的保险税税率不同,下限为工资的4.6%,上限为工资的80%,雇主和雇员缴纳的比例也不同。缴纳补充养老保险税可以取得“退休分数”,按分数高低,可以获取相应的补充养老金。(三)日本国民年金、原生年金和共济年金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称为年金制度,年金的筹集采用收费的形式,但无论从征收的强制性,还是从年金的管理方式上看,属于强制积累式,具有类似税收的性质。目前,日本实行的是“三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第一层次是覆盖全体男性劳动者及其配偶的国民年金,又称作基础年金,这部分年金三分之二来自缴费,三分之一来自财政补贴;第二层次主要覆盖工资劳动者,又分为覆盖私营部门的厚生年金、覆盖公务员的共济年金、覆盖个体经营者的国民年金基金。其中,厚生年全的缴费率为17.35%,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共济年金又分为国家公务员组合、教职员共济组合以及农林渔业团体共济组合等,缴费率为7挡,从13.3%到21%不等。第三层次称作厚生年金基金,实际上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日本的养老保险工作主要由厚生省负责,但闲置资金的使用权交大藏省。具体来讲,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的年度结余一并转存大藏省资金运用部,成为日本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上述几种社会保障税(费)模式基本涵盖了目前世界上社会保障税的类型。总体来讲,社会保障税纳税人均为企业(含政府机关)和个人,计税依据为工薪总额或个体经营者的收入,税收收入基本是专款专用,不同于一般性财政收入,管理和使用也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税的不同形式和特点,为中国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了参考借鉴意义。三、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发展中国家开征社会保障税也经历了一段以收定支,稳步扩大的发展过程。大部分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发展中国家,在开始征收时,其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范围较小,税率低,内容较为单一,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很小。近年来,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及相关的缴款制度又有了长足的发展。首先是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和税基的提高和扩大。由于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受到通货膨胀和就业规模扩大的影响,最初开征社会保障税时所设计的税率和税基已经显得过低和过窄,已经与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不相适应,许多发展家都重新调整了税率和税基,并增加了新的税目。有些国家还通过对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预测,在相关的现行法律中对未来若干年限中的社会保障税税率作了递增调整的规定。这一点是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税的改革完善与其它税种的改革完善相比较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其次,社会保障税所覆盖的内容也逐渐增多,用途也不断扩大。到了80年代,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保障税的发展又出现了新的特点。由于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在内容和功能上不断发展和提高,社会保障已经不再局限于原来最基本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最基本的内容,开始向全面、多功能的方向发展。(一)巴西的社会保障税巴西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由三个机构进行管理的:①国家社会保障局(INPS),主要负责资金援助方面的事务,退休金和援助金等;②国家社会保障医疗援助局(INAMPS);③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局(INPAS),主要负责征收社会保障税款和其他各种缴款。巴西的社会保障税由雇员和雇主分比例共同负担,其具体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雇员的应缴社会保障税:按照每个雇员的月薪计算,或是按临时工作上个月所得工资计算。按照1993年11月法律规定,应税工资收入的最高限额为最低工资的10倍。1993年最低工资为每月15021新克鲁塞罗(1993年11月的汇率为230新克鲁赛罗折合1美元)。对于那些所得低于最高应计工资的雇员,缴款比率按照雇员工资等级和公司经营类别在34.4%~35.9%之间浮动。对于那些超过最高应计工资的雇员,税率限定在35.9%。第二、由雇主负担的雇员的社会保障税及其他缴款的税率及其他缴款的税率及征收率(见下表)社会保障税及其它缴款雇员(%)雇主(%)社会保障税8.5第13个月工资教育津贴家庭津贴SENAIORSENACSESIORSESCFUNRURALINCRA生育津贴事故保险(依行为的风险程度而定)101.52.5411.52.40.20.30.4,1.2或2.5合计8.523.4,24.2或25.5第三、雇主与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障税:雇主与自由职业者的应税工资按一个固定的基数计算,这个工资基数与实际所得无关。基数按照级次划分,并且根据加入社会保障管理局的期限而不同。雇主及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障税税率为:按基数工资计算的社会保障税税率为10%;其它情况下为20%,每月缴纳一次。巴西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是:社会保障体系相对较为健全,保障资金来源的渠道也比较多,包括社会保障税、长期服务担保基金、贸易联合工会会费等。社会保障税及基金也由国家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局、国家社会保障医疗援助局以及国家社会保障局这三个机构分别征收和管理。其中,国家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局负责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并由其进行统一的管理而不是由税务局进行征管的,另两个职能部门则负责征收、筹集和管理其他渠道的社会保障资金。(二)新加坡的社会保障税新加坡在其社会保障制度中,没有开征世界较通行的社会保障税,而是从1985年起开始对雇员的薪给征收薪给税。从1955年起,新加坡政府就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制度”,按规定中央公积金对在新加坡工作者的雇员征收。企业的经理、代理商或雇佣工人的人员均属雇主,均应按照法律中对雇主的规定分别缴纳中央公积金。新加坡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主要是通过基金和税收来实现的:1.中央节约基金。中央节约基金缴款,主要对在新加坡工作的雇员征收,同时规定,凡是经理、代理商或雇佣工人的人员均属雇主;对个体商贩缴款,可持自愿原则。对中央节约基金缴款以雇员工资为基础按以下比例缴纳(见下表)。新加坡中央节约基金征收率雇员年龄(岁)中央节约
本文标题: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杨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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