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及税务检查应对
科技型企业的税收筹划税收优惠及稽查应对目录税务检查要点123税收优惠的税务管理4如何利用税收优惠可享受的优惠企业有几套账?第一套:应付税务部门,基于收入越少越好,费用越多越好;第二套:用于贷款,主要收入、利润放大,账面好看;第三套:为了上市,虚构业绩,为了募集资金;第四套:套现,虚构支出,套取现金发福利;第五套:争取政府支持,夸大企业实力和前景,争取资金支持。思考:税收风险吗?税务检查的方向1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的通知(税总稽便函〔2013〕1号)纳税零申报、负申报、低税负企业和“长亏不倒”企业以及连续多年未开展检查的企业等纳税疑点企业作为稽查案源。提示:长亏不到,账务要好好审核!零负申报,应重新安排抄税、认证工作多年未查账,请专家做疑点分析。税务检查的方向2税总发〔2014〕31号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一、检查项目(一)行业税收检查项目1.指令性检查项目(1)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2)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3)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及个人。2.指导性检查项目(1)地方商业银行;(2)高污染、高能耗及产能过剩企业;(3)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为进一步加大打击虚开、骗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力度,配合税制改革顺利推行,各地税务机关可选择辖区内税收违法行为较为集中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关注以下区域:一是虚开、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易发、多发的地区;二是涉及农产品收购、矿产品和成品油购销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及相关专业市场;三是“营改增”试点行业较为集中的地区。----服务外包企业(三)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安排税务总局将选择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具体名单另行通知。各地税务机关也要结合本地区税源情况选择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税务检查的方向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1、继续查处利用虚假凭证、做假账、账外经营、两套账等手段偷逃税款行为;2、重点查处企业利用电子账簿虚假记账、隐匿或销毁电子账簿,利用互联网和手机等新型支付手段逃避纳税的问题,以及关联企业利用区域税收优惠转移应税收入问题;3、重点关注零负申报、低税负和跨国经营企业涉税问题;对国内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实施重点检查。4、严厉查处违法使用发票冲抵个人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税务检查的方向4《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异常申报企业的稽查:对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企业特殊事项的稽查: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税务检查的方向5《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稽便函【2011】31号)1、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对此类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2、对必查发票要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通过对资金、货物等流向和发票信息的审核分析,重点检查其业务的真实性。关注:资金、货物和发票-----流向一致性?税务检查要点----发票1、发票附件中应提供能证明事项真实性的资料的,包括哪几类发票?目前需要附证明的发票,主要是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办公用品费等。会议费和培训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费也应该按照上述规定提供资料。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时间、地点、人数、事由、天数、费用标准等。办公用品发票未附明细附件,不能说明所买的就是办公用品,换句话就是不能证明费用列支的真实性。财务报销必须规范报销凭证,附正规发票,如果采购商品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还应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以上要求不仅限于办公用品的购置,对会议费、培训费、印制费、物业管理、维修、劳务、软件开发、设备租赁、车辆保险等各项费用的支出,亦应按以上要求办理。发票检查案例—会务费案情:某局对辖区内某银行进行税务风险应对时发现:该银行在2012年12月份的单张记账凭证中记录支付某爱心消费经纪公司会务费500000元,所附原始凭证为该公司开具的5张通用机打发票,项目内容均为会务费,每张发票均备注具体在XX酒店召开及会议日期等内容。检查手段:取2012年11月8日在XX酒店的消费500000元的记录进行核实发现,XX酒店在2012年11月8日未承接该银行的会务安排。结论:经过检查,5笔会务费均为虚假业务,真相是该银行向某爱心消费经纪公司购买了50张面额为1000元的“爱心消费卡”,所有代币卡均已赠送给业务推广中的重要客户了。税务人员以此为线索,核查确认该银行在2012年业务宣传推广中,向非本银行员工赠送礼品卡及礼品价值580000元,且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票检查案例---会务费(续)处罚结果:该银行在日常业务拓展中向非本银行员工赠送礼品卡及礼品应按“其他所得”项目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引申政策-----会议费和培训费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根据国税发[2000]84号(该文件已经作废,但在新扣除办法还未出台的情况下,参照执行)文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对会议费的入账问题,如果是离开公司到异地开会必须要把会议邀请函作为重要的法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面;如果是在公司所在地的酒店或宾馆或者在公司的会议室开会,则需要提供会议文件,会议材料、签到记录作为重要的法律凭证。培训费发票必须是有教育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出的培训费发票,否则只能开会议费的发票。-----目前培训费除技术培训营改增外,其他培训还是按照3%缴纳营业税。税务检查要点----发票无票进货(即购进货物后不再取得合法发票)或进货后长期未能取得发票,而出现的往来款项长期挂账问题。企业以“入库单”和“领款单”作为报销凭证可以吗?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税务检查要点-发票转移机构为某科技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服务费20万,服务期间是2013年11-12月,因为特殊原因,这20万,没有在2013年12月31日前开具发票。问题:20万能否在2013年度列支?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答案:可以列支,但是必须在2014年5月31日前取得发票。税前可以扣除的票据小结合法有效凭证分为四大类,一是税务发票;二是财政收据;三是境外收据;四是自制凭证。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4、非财政监制的税收完税凭证。税前可以扣除的票据小结(续)5、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6、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7、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8、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9、军队票据,自2012年1月1日起,军队收费票据由总后勤部按照规定的票据式样、数量和防伪技术要求统一组织印制,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机打发票)税前扣除的成本发票应符合的条件1、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2、必须有真实交易的行为;(主要通过合同、协议和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来界定)税前扣除的成本发票应符合的条件3、符合国家以下相关政策规定:(1)国税发[2008]40号文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渠道不合法不行(2)国税发[2009]31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未取得发票不行(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合法的不得扣除三方交易的涉税风险分析一般纳税人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买设备合同,B公司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其关联公司C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于是B公司C公让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问题:分析三方存在的涉税风险---三流不一致三方交易的涉税风险分析风险:虚开发票关联公司C没有销售货物,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而销售方B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属于虚开发票行为,都将会受到处罚提示:为他人代开,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均是虚开三方交易的涉税风险分析政策依据: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处罚:《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方交易的涉税风险分析对A公司来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发票不合法解决途径:B公司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借款的税收风险----案例1案例1:某企业从2011年1月起至2012年12月,在“其他应付账款”账户中,长期挂有非本企业员工李某的款项20万元,但并未发现该企业向李某支付利息。然而,稽查人员通过翻阅该企业的会计原
本文标题: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及税务检查应对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9090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