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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基层D组织D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D的**大精神,按照新时代D的建设的总要求,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基层D组织建设,保障D组织工作需要,规范D建活动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DD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x省财政厅、x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关于印发〈x省省直机关基层D组织D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行〔20xx〕x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直机关基层D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D建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基层D组织,是指D的关系隶属于市直机关工委的市直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DD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D的基层组织(包括D的基层委员会、D总支、D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D委(总支)。本办法所称D建活动,是指基层D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D日活动、D员和入D积极分子教育培训、D建学习调研等活动。第三条各单位基层D组织开展D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D费,结合D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四条各单位基层D组织开展D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D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D委(总支)审核。第五条各单位基层D组织编制D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D员意见,并经基层D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第六条各单位机关D委(总支)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D组织年度D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D组(D委)批准。各单位机关D委(总支)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D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第七条各单位基层D组织根据D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D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D委(总支)和财务部门批准。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D组织隶属关系,将D建活动计划报市直机关工委备案。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九条本办法所称D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一)租车费是指开展D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D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三)伙食费是指开展D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四)住宿费是指开展D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五)场地费是指用于D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D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七)资料费是指为D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第十条D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x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二)伙食费,参照x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三)讲课费,参照x市直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四)租车费,参照x市公车改革后定点租赁汽车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第四章活动组织第十一条开展D建活动,要突出增强D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第十二条开展主题D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第十三条开展D建活动,要充分发挥D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第十四条开展D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D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D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第十五条开展D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D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第十六条开展D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D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D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D建活动;严禁借D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D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D建活动费用。第五章报销结算第十七条报销D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D委(总支)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第十八条D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第十九条D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予以合理保障。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D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D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D组织隶属关系,报市直机关工委备案。第二十二条市直机关工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D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一)D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二)临时增加D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D委(总支)批准。(三)D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四)D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直机关工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追回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D组织D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月x日。
本文标题:市直机关基层D组织D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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