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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管理2第一专题税务稽查概述税务稽查定义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税务稽查的特征税务稽查主体的法定性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性税务稽查行为的合法性3税务稽查主体的特定性。即必须是依法享有税务稽查权的税务机关及其专门职能机构。实施细则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性。即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稽查行为的合法性。税务稽查活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对税务稽查对象的处理决定,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4税务稽查的分类日常稽查注意与日常检查的区别(目的、内容、程序)专项稽查注意与税收专项检查的关系专案稽查5税务稽查的地位与原则地位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税务稽查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税收征管的质量税务稽查是有效提高纳税遵从的重要手段原则合法独立分工协作客观公正6税务稽查的职能惩戒监控收入教育税务稽查的作用税务稽查的任务税务稽查法律关系7遵循的主要法规依据主席令【2001】第49号: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征管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5】第226号:税务稽查工作规程8税务稽查基本程序税务稽查程序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案源管理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9程序的几个要素:步骤不能省略顺序不能颠倒时限不能超过方式不能改变税务稽查的基本程序10凡按照规定不需立案查处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稽查完毕后,可按照简易程序,由稽查人员直接制作《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执行。简易程序11第二专题税务稽查案源管理举报案源交办案源转办案源协查案源拓展案源移交案源情报交换税务稽查案源受理税务稽查案源筛选确定税务稽查任务下达案件转办局长审批其他案源一般案源稽查、审理等反馈举报人有关部门上级机关反馈专项检查日常稽查查税务稽查案源12一、税务稽查管辖根据稽查工作规程第14~17条的规定: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所管辖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可以代征,但不得代为稽查)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应当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税法另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13案件的来源:涉税案件主要来源于检举、上级交办、各级转办、征管移办、协查拓展、检查拓展、情报交换和采集的综合信息。税务稽查选案包括主动选案和被动选案。主动选案主要是指日常稽查和税收专项检查对象的确定;被动选案主要是指上级交办案件和群众检举案件等对象的确定。二、稽查选案14稽查选案遵循的原则1.优先选择原则。对线索清晰的群众检举案件,上级督办或交办、部门转办、征管移交案件,金税协查案件,税收专项检查及需要实施检查的其他涉税案件,优先列入税务稽查选案的范围。2.限制选择原则。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稽查局应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除群众检举、协查、上级督办或交办案件、部门转办、征管转办的案件等专案检查外,对同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则上不重复安排检查。15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方法产生(规程第九条)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确定税务稽查对象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选案的方法采集数据的来源1、纳税人各项申报资料2、内部管理资料3、税务稽查资料4、外部数据资料案源处理1、经审批同意实施稽查的-将已审批的选案分析报告和《待稽查纳税人清册》及附报资料传递给稽查案源管理岗位,通知下达稽查任务。2、经审批暂存待查或不同意实施检查的-案源转下期上报或在选案系统中进行清理。(国税发【1998】第053号:《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稽查局设立举报中心,职责,注意保密的规定P88检举人可以检举的形式:口头、电话、书面、电子邮件等;实名举报与匿名举报举报案件受理范围:P88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2、虚开、伪造发票3、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4、其他税务违法行为。三、举报案件管理举报案件的分类处理(1)本级检查的——将《税收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连同有关举报纸质资料提交稽查案源管理岗位。如由上级直接查处的批示,转稽查案源管理岗位,通知作撤案管理。(2)属于下级管辖范围的——制作《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督办函》或《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交办函》、《税收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连同有关举报纸质资料提交下级举报中心。(3)无管辖权的——制作《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转办函》,连同举报纸质材料转交其他有权机关。属于其他国税机关管辖范围的——制作《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转办函》,连同《税收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和举报纸质材料提交其举报案件管理岗位。(4)不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转办案件——制作《回退函》,连同举报纸质材料提交原转办部门;其他部门的转办案件,制作《回退函》连同举报材料函退。(5)经初步审查认为检举的事项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经稽查局负责人阅批后暂存待查结果反馈的时限规定和上报查处结果资料要求时限规定1、对上级税务机关交办并要求报送查处结果的举报案件——在60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当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2、对受理环节移送或者领导批办的举报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60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上报查处结果资料要求1、已结案有问题案件:(1)处理决定书;(2)处罚决定书;(3)入库凭证复印件或执行报告2、已结案无问题案件:(1)销案或撤案有关审批资料;(2)稽查结论或检查情况汇报材料。3、正在查处尚未结案案件--阶段性检查汇报材料。举报奖励范围(税务总局和财政部令【2007】18号)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奖励。注意以下几点:1、物质奖励规定不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本企业偷税问题的行为,不属于的奖励范围3、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4、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举报当事人的同意。21不予奖励的情形:(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奖励标准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23特殊情况被检举人以增值税留抵税额或者多缴、应退的其他税款抵缴被查处的应纳税款,视同税款已经收缴入库。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查实处理后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收缴入库罚款数额依照上述标准计发奖金。因被检举人破产或者存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终止执行的条件,致使无法将税款或者罚款全额收缴入库的,按已经收缴入库税款或者罚款数额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发奖金。检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的,根据立案查实虚开发票填开的税额按照上述标准计发奖金。24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发票的,最高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25检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一)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100份以上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二)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50份以上不足10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三)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不足5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金。26被检举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被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查处的,合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为标准计算检举奖金总额,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兑付;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计发的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同一案件具有适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奖励标准情形的,分别计算检举奖金数额,但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举人分别检举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检举人。检举次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受理检举的登记时间为准。最先检举人以外的其他检举人提供的证据对查明税收违法行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对前两款规定的检举人计发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举报领奖手续的规定1、税务机关对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或者罚款收缴入库后,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根据检举人书面申请及其贡献大小,制作《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向检举人发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检举人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2、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填写《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向财务机构领取检举奖金。财务凭证只注明案件编号、案件名称、被检举人名称、检举奖金数额及审批人、领款人的签名,不填写检举内容和检举人身份、名称。3、检举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检举人逾期不领取奖金,视同放弃奖金。检举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由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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