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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税务行政复议一概述(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认为—申请---不告不理性质---具体行政行为(二)复议与诉讼的关系1、相同之处(1)处理对象相同。--具体行政行为(2)程序上相似“不告不理”、被申请人或被告恒定;不停止执行;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不适用调解等。(3)都属于救济行为。(4)两者的目的和作用相同。二者都是为了处理税务争讼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2、区别(1)审理机关不同。(2)审查对象的范围不同。复议:全面审查—合法合理诉讼:合法(3)审理的权限不同。诉讼:有限变更权—处罚显失公正(4)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审理方式:诉讼----公开审理复议---书面审理直接审理听证审理审理制度:诉讼----二审终审复议---一级复议总局---总局(复议)---国务院(5)适用程序不同。3、衔接(1)税务行政复议前置。先复议—后起诉—征税行为特殊规定: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②当事人选择适用。注意:相对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税务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一)复议不适用调解原则例外情况:复议规则86条规定:(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二)行政赔偿。(三)行政奖励。(四)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调解程序:(一)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二)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三)提出调解方案。(四)达成调解协议。(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二)全面审查原则—一事一申请不受复议请求范围的限制(三)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四)一级复议原则例外:同级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五)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六)不利变更禁止原则三、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一)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2、不依法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资格认定行为。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5、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二)可申请审查的税务抽象行政行为(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四)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规定不含规章”根据这些规定,其内容具体包括:1、前提条件: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一并提出对红头文件的合法性审查2、不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三)不能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复议机关及管辖(一)税务行政复议机关1、税务行政复议机构2、复议机构的工作职责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复议规则58条:行政复议机构依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1、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概念2、一般管辖(1)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国税局(2)申请人选择管辖地税局---上级地税局或同级人民政府(3)同级管辖总局加处罚款3、税务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上述后四种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五、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5日—工作日)---审理(书面审查直接审理听证审理案件复杂---经申请人申请或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违法撤销—程序违法除外—决定—执行第三人(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1、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死亡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合并或分立(2)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复议机关通知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向复议机关申请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3)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第一,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第二,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第三,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第四,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A县局-B企业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授权:税务所和稽查局A县稽查局—B企业10万罚款扣押2、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复议:60日申请---60日审理决定诉讼:3个月起诉---一审审限3个月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3、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方式。(1)书面形式--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电子邮件。对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核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复议事项。(2)口头形式—行政复议申请笔录4、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1)申请人合格;(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5)属于受理的税务复议机关管辖。(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申请的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定条件而决定立案并予以审理的活动。1、审查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复议申请视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1)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2)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3)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4)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5)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6)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7)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2、决定是否受理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予以审查后,应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1)自动受理。符合规定,属本机关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2)告知。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3)决定不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申请人。(4)转送。对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申请人选择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该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3、受理工作的监督(1)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2)对税务行政复议前置复议案件的司法监督。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受理费用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税务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三)税务行政复议审理1、审理方式(1)书面审理(2)直接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除了审查案卷材料外,还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有关人员到复议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以听取各方意见,并作出复议决定的审理方式。(3)听证审理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2、审理前的准备受理7日内---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制件—被申请人---举证期间(10日)---举证---超过期限未举证---视为无证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复议机构依职责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四)税务行政复议决定1、种类和理由(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不作为行为(3)撤销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几个问题的处理(1)复议申请的撤回。---申请人终止(2)复议中止—暂停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期间依照行政复议规则规定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处理的;(3)税务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第一,依照规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行政复议终止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3、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书面通知复议参加人。4、审理期限60---30(延长)5、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依据证据程序权限明显不当6、复议决定的执行(1)维持:被申请人执行—法院(2)变更:复议机关执行—法院
本文标题: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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