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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课程目标(一)学习和领会《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主要内容。(二)掌握行政复议法在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中的具体运用。(三)规范复议案件办案程序,提高复议人员的专业工作能力及办理复议案件的质量。行政复议的功能:1.行政权利救济2.行政层级监督3.二次行政行为4.准司法裁判5.对行政权力的审查控制制药厂许可工商税务环保卫生行政相对人违法处罚制药厂公权力行政相对人行政纠纷解决办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人被申请人原告被告复议机关法院工商税务环保卫生行政主体处罚机关私权利行政纠纷的救济途径1.行政主体认为相对人违法——通过权力自已解决。2.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违法——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请求(救济)。(控告、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区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性质具备司法性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主体上级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审查行政合法性、合理性合法性内容具体行政为主,抽象为辅只审具体行政行为费用不收费收费期限60日,90日一审3个月,二审2个月据统计,70%的行政诉讼案件诉前未经过行政复议,不少行政机关忙于应对信访、行政诉讼。《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1.对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2.审理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目前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现行行政复议制度以“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和谐社会,化解矛盾”为指导思想,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政府形象;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据统计,目前经复议后约有83.7%的案件不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制度程序简单、受理便捷、不收费,成为法治政府的“助推器”、和谐社会的“减压阀”。2006年全国税务机关共受理复议案件423件。维持率64%,撤销和变更率36%2007年全国税务机关共受理复议案件438件。维持率62%,撤销和变更率38%2008年全国税务机关共受理复议案件577件。维持率72%,撤销和变更率28%2009年在受经济下滑与税收管理力度增强的双重影响下,复议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案件的复杂性与社会关注度都明显提升。全国行政复议案件主要特点:1、案件数总体呈上升趋势;2、大多数税务行政案件是个人和私营企业提起的;3、县级局、税务所(分局)、稽查局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主要单位;4、征税和处罚是争议的焦点;5、原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比重较大;6、要求附带审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案件数呈上升趋势;7、总局和省局受理的复议案件越来越多。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特点程序化、规范化、准司法化程度提高:逐渐扩大的受理范围(作为与不作为)实行倒置举证责任与推定撤销制度合法性与适当(合理)性的全方位深度审查引入证据制度与听证制度税务行政复议主要内容一、概述二、受案范围三、管辖四、参加人五、程序六、被申请的权利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的概述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范围有关法律法规:1.《行政复议法》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4.《税收征收管理法》一、税务行政复议概述(一)税务行政复议及特点1、含义:是指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2、特点:第一:申请人主要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申请人是各级税务机关;第二:纳税争议复议是必经程序;第三:复议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行政复议的特有原则(1)一级复议原则和诉讼终局原则一级复议原则:指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结果即使不服,也不得向有关机关再次申请复议,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诉讼终局也称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复议决定不发生最终法律效力,法院审理终审决定才具有法律效力。(2)复议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3)书面复议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般采取非公开书面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税务行政复议的特有规则(1)前置复议(纳税争议)(2)双重管辖(省以下的地税局)前置复议(纳税争议)相关链接:《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适用复议前置的范围: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减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适用选择复议相关链接:《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适用选择复议的范围: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2、发票管理行为;3、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4、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5、不依法履行职责: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出具完税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6、资格认定行为;7、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8、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9、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10、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的行为;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不含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三句话:A.不能同时进行B.机会只有一次C.复议接诉讼15日国务院省地税局税务总局省人民政府省国税税务总局区地税局市人民政府市地税局税务所区人民政府市国税区国税税务所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一)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1.《行政复议法》第6条2.《税务复议规则》第14条1.列举规定2.可一并申请复议的行政规定3.除外规定行政复议的范围一、肯定范围(《复议法》第六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对有关行政确权决定不服的对有关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列举范围认为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其合法权益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认为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及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列举范围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可一并申请复议的行政规定结论:1.凡是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均可直接申请复议;2.效力低于规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直接申请复议,但可以申请复议机关附带审查;3.效力高于行政规章的规范性文件,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申请复议机关附带审查。除外(《复议法》第八条)内部行政行为居间行为否定范围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任免、考核评级、奖励、岗位交流、工资保险福利、辞退、退休等方面的决定。怎么办?依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处理。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怎么办?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三)[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行政确认]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侵犯自主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侵承包权]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行政不作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行政不作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行政不作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行政不作为]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五)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七)资格认定行为。(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二)可以一并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1.规章层级以下的抽象的行政行为A国务院部门的规定;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C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2.税务行政复议可以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a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b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c地方各级政府的规定。d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三)不能申请复议的情形1.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2.居间的行政行为: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1)一般管辖A.【隶属管辖】对各级国税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国税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总局申请复议。B.【隶属管辖】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管辖一般管辖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原行政机关管辖特殊管辖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原行政机关被撤消的完全垂直部门垂直管理的机关不受地方干涉上一级主管部门半垂直部门省级政府以下隶属关系,条块管理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①不服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②不服地方各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③省级派出机关所属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该派出机关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机关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设立该机关的人民政府1设立的部门2本级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多个机关共同决定的复议共同上一级机关继续行使职权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行使职权的机关被撤销的C.【自行管辖】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复议→→→→
本文标题: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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