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税务要闻-P432008-税务要闻
税务税务要闻.NTC税务要闻期数P43/2008–2008年1月16日中国税务税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30号)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就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如下批复:•现行有关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即财税[2005]35号等文件),仅适用于以上市发行的股票为内容的期权奖励计划。因此,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能按照财税[2005]35号文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比照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雇员以非上市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所得额为其从公司取得非上市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该股票价值的差额。除存在实际或约定的交易价格,或存在与该非上市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股票的实际交易价格情形外,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规定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NTC税务要闻期数P43/2008–2008年1月16日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212号)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条文解释发布通知,要求税务机关在对新加坡居民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有关所得适用《协定》税率时,应根据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的规定1,注意防止纳税人不适当地利用《协定》进行税收筹划,逃避中国税收。该通知亦明确中国税务机关有权依据国内税法防止新加坡居民通过协定滥用以规避中国税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作出答复,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根据该办法,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首先注销其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办法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并在规定期限内收齐有关出口凭证,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若该出口货物未进行免税申报,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或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则需按下列公式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应征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169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从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等84个税目的商品的出口退税,其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署加发[2007]494号)在试点总结的基础上,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将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范围由原深圳、厦门两地扩大至全国其它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经有关直属海关和当地主管国税部门复核批准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可享受入仓退税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出口监管仓库,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应对试点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年度核查,达不到条件(例如年度入仓货物实际出仓离境率不低于99%等)的出口监管仓库不得继续实行入仓退税政策。1例如,《协定》第十条“股息”第六款:如果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或其他权利的产生或分配,是由任何人以取得本条利益为主要目的而安排的,则本条规定不适用。NTC税务要闻期数P43/2008–2007年1月16日33海关海关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应税商品予以征税(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1号)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公告,明确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可以免征出口关税外2,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应税商品,一律照章征收出口关税。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公告,为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进出境旅客申报手续,自2008年2月1日起,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通关。公告同时明确旅客返程时,如需要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可在其原出入境时填写并经海关批注和签章的《申报单》上填写相关内容,或者另填写一份《申报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投资商贸服务领域向港澳投资者进一步开放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商务部、民用航空总局、人事部、信息产业部等部门近日发布相关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下列领域将向港澳投资者进一步开放:z商业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3,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5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z民用航空根据《〈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与内地的计算机订座系统(CRS)服务提供者成立合资企业。内地应在合资企业中控股。设立合资企业的营业许可须进行经济需求测试。z人才中介根据《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取消股权比例限制条件。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z信息产业根据信息产业部通告(信部政[2007]594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内地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无地域限制。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合资企业中拥有的股权不得超过50%。2通常而言,大部分出口商品都可免征出口关税,一般仅对少数重要的自然资源类出口产品或“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的出口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如鳗鱼苗、钢丝、焦炭等)3该规定自发布之日2007年11月5日起施行。NTC税务要闻期数P43/2008–2008年1月16日4本文由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行中国大陆及香港之客户及员工编制,内容只供一般参考之用。我们建议读者就有关资料作出行动前咨询税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如欲垂询有关本文的资料或其它税务分析及意见,请联络:北京吴嘉源合伙人电话:+861085207501传真:+861085181326电子邮件:kevng@deloitte.com.cn天津罗永昌合伙人电话:+862223206688传真:+862223206699电子邮件:vinlo@deloitte.com.cn大连谢玉莲合伙人电话:+8641183712777传真:+8641183603297电子邮件:contse@deloitte.com.cn上海蒋颖合伙人电话:+862161418888传真:+862163350003电子邮件:vivjiang@deloitte.com.cn南京许柯合伙人电话:+862557908880传真:+862586918776电子邮件:frakxu@deloitte.com.cn苏州许柯合伙人电话:+8651267621238传真:+8651267623338电子邮件:frakxu@deloitte.com.cn香港特别行政区林伟鸣合伙人电话:+85228526773传真:+85225418019电子邮件:callam@deloitte.com.hk广州官颖儿合伙人电话:+862028311059传真:+862038880121电子邮件:dkwun@deloitte.com.cn深圳张凡合伙人电话:+8675582463255传真:+8675582463222电子邮件:lacheung@deloitte.com.cn中国税务技术中心华东区张理国全国区领导人及合伙人电话:+862161411038传真:+862163350003电子邮件:ligzhang@deloitte.com.cn华北区张捷合伙人电话:+861085207526传真:+861085181326电子邮件:angelazhang@deloitte.com.cn华南区(中国内地)苗志成总监电话:+8675533310993传真:+8675582463222电子邮件:zmiao@deloitte.com.cn华南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殷国煒总监电话:+85228526538传真:+85225206205电子邮件:dyun@deloitte.com.hkNTC税务要闻期数P43/2008–2007年1月16日55德勤全球Deloitte(“德勤”)泛指根据瑞士法律组成的社团性质的组织DeloitteToucheTohmatsu(“德勤全球”)、其成员所/公司、以及他们的附属机构和关联机构。德勤全球是一个由全球各地众多的成员所/公司组成的组织,致力于提供卓越的专业服务及咨询。德勤全球重视客户服务,并在逾140个国家切实执行其全球性客户服务战略。德勤依托由约150,000名专业人士组成的全球网络,在审计、税务、企业管理咨询和财务咨询等四个领域为超过八成的全球最大型企业以及全国性大型企业、公共机构、当地的重要客户以及众多发展迅速的全球性公司提供专业服务。作为社团组织的德勤全球并不提供上述服务,由于法律规定及其他原因,某些成员所/公司不会在所有四个专业领域提供服务。作为一家根据瑞士法律组成的社团性质的组织,德勤全球和其任何成员所/公司之间对其相互的行为、疏忽或遗漏不承担任何责任。每一成员所/公司是一个冠以“Deloitte”、“Deloitte&Touche”、“DeloitteToucheTohmatsu”、“德勤”或其他相关名称独立运营的法律实体。德勤中国德勤中国通过其众多的法律实体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此等法律实体均是DeloitteToucheTohmatsu德勤全球(瑞士会员性社团组织)的成员。德勤是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居领导地位的专业服务机构之一,共拥有7,000名员工,分布在北京、大连、广州、香港、澳门、南京、上海、深圳、苏州和天津。早在1917年,德勤于上海成立了办事处。我们以全球网络为支持,为国内企业、跨国公司以及高成长的企业提供全面的审计、税务、企业管理咨询和财务咨询服务。德勤中国拥有丰富的经验,并一直为中国会计准则、税制以及本土专业会计师的发展作出重大的贡献。在香港,德勤更为大约三分之一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提供服务。若需获得有关我们的更多资料,请浏览我们的网站。如欲索取本文的电子版或更改数据,请联络陆颖仪WandyLuk(wanluk@deloitte.com.hk)或传真至+85225411911。关于本出版物本文件中所含资料及其所含信息乃德勤就某个专题或
本文标题:税务要闻-P432008-税务要闻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9169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