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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违法案件公告虞国税稽告字〔2010〕2号现将二O一O年五月份、六月份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如下:1、上虞市范氏伞业有限公司我局于2010年5月12日至2010年5月27日对你(单位)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2009年1月至12月期间,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在发出商品后一直在“应收帐款”贷方挂帐。具体为:3月20日,发货太阳伞1000把,金额50000元;5月15日,发货太阳伞1000把,金额50000元;10月25日,发货太阳伞1000把,金额50000元。三项合计发货太阳伞3000把,金额150000元(含税),并用现金直接冲减应收帐款,未作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21794.87元。同时应调增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检查时尚处于纳税申报期,由企业自行调整申报。二、处理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2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追缴增值税21794.87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所偷增值税款处50%的罚款即10898元。2、上虞市鹤王伞业有限公司我局于2010年5月11日至2010年5月27日对你(单位)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公司于2009年12月,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货广告伞1500把,金额106500元(含税),未申报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15474.36元。同时应调增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检查时尚处于纳税申报期,由企业自行调整申报。二、处理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追缴增值税15474.36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所偷税款处50%的罚款即7738元。33、上虞市建发伞业有限公司我局于2010年5月11日至2010年5月15日对你(单位)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公司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通过收款收据收取货款,帐外废料销售收入25000元(含税),未申报纳税。其中:1、2008年12月销售废料,取得收入11000元(含税),未申报增值税1598.29元。2、2009年11月销售废料,取得收入14000元(含税),未申报增值税2034.19元。合计少缴增值税3632.48元。二、处理处罚决定(一)处理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第一条、第二条及第十九条第(一)项,(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第1点违法事实,追缴增值税1598.29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及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4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第2点违法事实,追缴增值税2034.19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所偷增值税款处一倍的罚款即3632.48元。4、上虞市龙腾物资有限公司我局于2010年5月7日至2010年5月17日对你(单位)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2009年9月,该企业从上海购进镀锌卷,收受由广州九喜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号码:00345855,金额:87179.49元,税额14820.51元,其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由于所购进货物原材料87179.49元,已全部结转成本并已作销售,故应调增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检查时尚处于纳税申报期,由企业自行调整申报。二、处理处罚决定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5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增值税14820.51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所偷增值税款处一倍罚款即14820.51元。5、上虞市天庭伞业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我局于2010年5月12日至2010年6月1日对你(单位)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2009年1-12月,公司账外销售的部分帐篷产品,以开具送货单的形式进行销售,并用现金收取货款,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具体为:(1)2009年5月,收入9300元(含税),少缴增值税1351.28元;(2)2009年6月,收入17400元(含税),少缴增值税2528.22元;2009年7月,收入5300元(含税),少缴增值税770.08元。2009年合计收入32000元(含税),应补缴增值税:4649.58元。同时因账外销售收入未计入收入申报纳税,而相应的成本费用已在税前列支,故应调增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检查时尚处于纳税申报期,由企业自行调整申报。6二、处理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追缴增值税4649.58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所偷增值税款处一倍的罚款即4650元。6、浙江享威伞业有限公司我局于2010年5月12日至2010年6月1日对你(单位)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2009年9月,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在发出商品后在“应收帐款”贷方挂帐,金额4065.50元(含税),未作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590.71元。同时应调增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检查时尚处于纳税申报期,由企业自行调整申报。二、处理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7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追缴增值税590.71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所偷增值税款处50%的罚款即296元。7、上虞市雨中乐制伞有限公司我局于2010年5月11日至2010年5月22日对你(单位)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2008年1月-2009年12月期间,公司发往义乌销售的部分伞件产品,通过现金收取货款,未按规定申报纳税。1.2008年11月,取得收入5625元(含税),少缴增值税817.31元。2008年应补缴增值税:817.31元。2.2008年,因帐外销售收入未计入收入申报纳税,而相应的成本费用已在税前列支,故应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4807.69元,少缴2008年企业所得税961.54元。(适用20%的税率)3.2009年8-12月:(1)2009年8月,收入10500元(含税),少缴增值税1525.64元;(2)2009年9月,收入8160元(含税),少缴增值税1185.64元;(3)2009年12月,收入15300元(含税),少缴增值税2223.08元。2009年合计8收入33960元(含税),应补缴增值税4934.36元。4.2009年,因帐外销售收入未计入收入申报纳税,而相应的成本费用已在税前列支,故应调增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29025.65元,少缴2009年企业所得税5805.13元。(适用20%的税率)二、处理处罚决定(一)处理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第1点违法事实,追缴增值税817.31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第3点违法事实,追缴增值税4934.36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第2、4点违9法事实,追缴企业所得税6766.67元(2008年961.54元,2009年5805.13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所偷税款处一倍的罚款即12519元。8、上虞市恒盾伞业有限公司我局于2010年6月2日至2010年6月15日对你(单位)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2008年3月,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在发出商品后在“应收帐款”贷方挂帐,金额10000元(含税),未作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1452.99元。2、2008年,因未作销售收入进行申报纳税,而相应的成本费用已在税前列支,故应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8547.01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709.40元。3、2008年3月,发生礼品费7342元,在应付福利费开支,未按规定计入业务招待费支出,且超过按税法规定可税前列支的发生额,故应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7342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468.40元(适用20%的税率)。二、处理处罚决定10(一)处理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第一条、第二条及第十九条第(一)项,(93)财法字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第1点违法事实,追缴增值税1452.99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第2点违法事实,追缴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1709.40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第3点违法事实,追缴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1468.40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所偷增值税款处50%的罚款即727.00元,对所偷企业所得税款处50%的罚款即1589.00元。119、上虞市宇恒电子有限公司我局于2010年4月13日至2010年4月23日对你(单位)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
本文标题: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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