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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岩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Emailxtgaoyan@yahoo.com.cn税法在会计实务中的作用•◆涉税事项•◆涉税事项——会计处理•◆纳税筹划——空间和技巧•◆涉外企业关于增值税、所得税的特别考虑税收•金子宏:•税收是国家或公共团体为实现其公共职能,依法无偿地向私人课征的金钱给付。•张守文:•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税收特征•国家主体性•公共目的性•政权依托性•单方强制性•无偿征收性•标准确定性税收分类•从量税与从价税•直接税与间接税•价内税与价外税•商品税、所得税与财产税•中央税、地方税与中央地方共享税从量税和从价税•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如重量、长度、面积、容积、件数等)为课征标准,根据单位税额计算税额的税种。•从量税数量单位的确定和计算,在方法和手续上都极为方便易行。但从量税的税负轻重不能与物价变动因素相联系,在物价上涨时税额不能随之增加,使税收遭受损失。为此,从量税在设计上常常将同类物品区分为不同的税目,对价格高的规定较高的固定税额,对价格低的规定较低的固定税额。从价税•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格或金额为课征标准,根据一定的比率计算税额的税种。•从价税的税负轻重与征税对象的价格或金额的高低变化成正比关系。在物价上涨时,税额也随之增加,能保证税收的稳定。同时,从价税中的累进税其税负轻重还受到征税标准的高低与征税标准所适用的税率高低变化成正比关系的影响。国家通过不同税率结构的设计,可以非常有效地实现量能纳税和公平税负,并达到各种调节目的。目前世界各国所实行的大部分税种均属于从价税,只有少数几种税属于从量税。直接税和间接税•1、定义•直接税是指税负由纳税人直接承受而不转嫁于他人的税种。直接税以归属于纳税人的所得和财产为征税对象,即税收法律主体与税收经济主体保持一致。•2、直接税的特点•直接税的显著特点是:•(1)直接税的纳税人较难转嫁其税负。•(2)直接税税率多采用累进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得和财产的多少决定其负担水平。•(3)直接税中的所得税,可以根据纳税人的生存能力和状况设置相应的减免额,使纳税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得到保障。直接税具有特殊的调节职能作用•直接税比较符合现代税法税负公平和量能纳税的原则,对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满足具有特殊的调节职能作用。•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的计算征收,涉及到纳税人的各种复杂情况及采用累进税率等问题,比较繁琐困难,易产生税务纠纷。•直接税的存在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世界上各经济发达国家(除法国等少数国家外)均以各种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为主要税种。间接税•间接税是指税负能由纳税人转嫁于他人承受的税种。•间接税主要是对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征税,纳税人通常把间接税款附加到或合并于商品价格或劳务收费标准之中,实际是由消费者最终承担税负。间接税的特点•(1)税负转嫁特征明显,税收法律主体与税收经济主体多不一致。•(2)间接税不能体现现代税法税负公平和量能纳税的原则。•(3)间接税几乎可以对一切商品和劳务征税,其征税对象普遍、税源丰富。•(4)间接税具有突出的保证财政收入的内在功能。•间接税的征税不问生产、经营成本与是否盈利等因素,只要一经发生应税项目,就可实现税收。因此,间接税具有突出的保证财政收入的内在功能。间接税的计算和征收,无需考虑到纳税人的各种复杂情况并采用比例税率,较为简便易行。间接税的存在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经济较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几乎均以各种间接税作为主要税种。税收的实质特征•税收法律关系的公共性与公益性–保障财政收入与最小税负的冲突–税收法定–否定行政机关的弃权与纳税人的自由处分•课税权人优越性–税收为支付财政需要的手段,保证确实迅速地核定征收税款–行政处分公定力,自力执行权,税收优先权税收的形式特征•成文性•强行性•复杂性•技术性•类型化案例1-1:国家征税后干什么?•改革开放以来,税收收入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财政支出的直接来源是财政收入。“九五”时期我国财政支出按功能性质分类构成情况如下:“九五”时期国家财政按功能性质分类的支出项目金额(亿元)占全部财政支出比重经济建设费21870.4438.34%社会文教费15503.9727.18%国防费4751.278.33%行政管理费8933.2215.66%其他支出5984.5610.49%总计57043.46100%•上述各项支出通常又称为公共支出,是国家为全社会提供公共需要方面的支出。如国防,它为我国的居民都提供了安全保障服务。案例2:海上灯塔——公共事务例释•假定一个社会是由生活在一个孤岛上的渔民组成的,捕鱼是他们最基本的生活来源。渔民出海捕鱼,在经历了数次渔船触礁或搁浅之后,深感有必要建造一些灯塔,以为渔船导航之用。这样的灯塔如能建成,对岛上的每一个渔民来说,都会从中得到很大的益处。可建造灯塔所带来的利益并非是任何一个渔民可以独享的。一部分渔民使用灯塔导航,并不影响和妨碍其他渔民同时使用灯塔导航。即使有的渔民不参加灯塔的建造或不为灯塔的建造支付任何费用,我们也无法排除他享受灯塔导航的益处。因此,像灯塔这样的产品就属于公共事务的一类,它是不可能通过市场来提供的。教材简介•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教材内容丰富,紧跟税制改革新精神,体现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最新政策。•就其整体结构而言,仍然有十八章,其中包括我国税收体系中24种税中的15种税的具体详尽的介绍。•在各章节排序上注重实际工作中各税种的计算顺序,使得这本教材与实际贴的更近。•就具体内容而言,细化计税依据、增加减免税规定成为今年新教材变化的主要特点。课程概述•本课程教材可以归纳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论(1章)•第二部分:实体法(2~16章)•第三部分:程序法(17~18章)24种税•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收益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财产税:房产税、契税•资源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行为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屠宰税、筵席税•对“三外”(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人)不适用的税种:(投资、所得、耕、地、建、车、房)•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仅适用于“三外”的税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第一部分:概论(第1章)•1.税法的基本概念•2.税收法律关系•3.税收实体法要素•4.我国现行税法体系•5.税收管理体制第二部分:实体法(2~16章)•1.流转税①增值税②消费税③营业税④关税⑤城市维护建设税•2.收益税①企业所得税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③个人所得税•3.资源税①资源税②土地增值税税③城镇土地使用税•4.财产和行为税①印花税②契税③房产税④车船使用税第三部分:程序法(17~18章)•1.税收征收管理法•①税收的“管、征、查、处”•②法律责任(罪、非罪)•2.税务行政法制•①行政处罚②行政复议•③行政诉讼④行政赔偿第一章税法概论•一、定义•1、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的实质: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2、特征:•(1)强制性;•(2)无偿性;•(3)固定性税收的基本含义和基本特征税收的基本含义主体目的凭借依据特点地位国家为实现国家职能政治权力法律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税收的基本特征(1)强制性•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征收的,通过强制手段实行国民收入分配中已实现的收入进行再分配。强制的含义是指;•一方面国家依法获得各种税的征税权;•另一方面使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成立。•因此,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尽其纳税义务;如果不依法纳税,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加收滞纳金、罚款、通知银行扣缴入库、扣押财产和最终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种种办法和制度,进行强制征收;而对于构成税务犯罪的,司法机关还要追究刑事责任。(2)无偿性•税收既然是凭借政治权力对部分社会产品的强制占有,因而也就谈不上它是某一商品或劳务的补偿。•税收是无偿的。国家征税之后,纳税人缴纳的货币转归国家所有,成为国家的财政收入,但国家不因此而对各个特定的纳税人负有对等给付的义务。除特殊例外,任何纳税人都不能要求国家返还其已缴纳的税款,或者补偿其税款的损失。(3)固定性•即在征税前已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和征税数额的比例,而且这些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具有相对稳定性。•一是可以使国家不致滥用权力过分地侵害纳税人的财产权;•二是国家也可以在一定的限度内,使不同的财产私有者保持一定的税收负担比例;•三是可以保证国家税收的稳定性。•税收的这三个特征是相互联系而又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但它们各有其内在的含义。强制性是指税收的依据和手段,无偿性是指征收的方式,有限性是指征收的限度。三者有主有从,相互配合。二、税收法律关系•1、构成•①权利主体(双主体)•A、征税主体:各级税务机关、海关、财政•B、纳税主体: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确认原则:属地兼属人)•C、税法的重要特征: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它们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先属地,再属人,•◆即属地为主,只要是在关境内的应税行为和事项,都要纳税;•◆其次,对于来源于境外的部分,只要是中国公民,就应该是纳税义务人。征税方(国家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海关、财政机关)•权利:•①依法征税•②进行税务检查•③对违章者进行处罚•义务•①进行纳税宣传、咨询和辅导•②把征收的税款及时解缴国库•③依法受理纳税义务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纳税方(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外籍人、无国籍人。)•权利:•①多缴税款的申请退还权•②延期纳税权•③依法申请减免税权•④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等;•义务:•①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②进行纳税申报•③接受税务机关检查•④依法缴纳税款等。•②客体:•就是征税对象。•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如:所得税客体: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客体:财产•流转税客体:货物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③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即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税法中最实质的东西、灵魂2、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注意: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法只是前提条件,它不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1)税法是引起法律关系的前提,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2)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即税收法律事实。•(3)税收法律事实: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行为、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开业经营、转业、停业)•三、税法主要构成要素•总则:①立法依据②立法目的③通用原则等•1、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对负税人作具体规定(纳税义务人,不一定是负税人,eg.VAT最终消费者为负税人。)•2、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eg.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所得;•VAT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征税对象,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实物、货币)或行为。•◆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例如:所得税——应税所得;•增值税——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财产税——财产;•印花税——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我国企业或者组织。即属地兼属人。3、税目:•是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如:消费税的税目为11个
本文标题:税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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