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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治与依法行政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李杰明引言有人说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世界上所有的发明都是让人类驾驭自然,唯有法律的发明让人们学会了驾驭自己!刚刚结束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一体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共同建设。这是继十五大确定将“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之后,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升级。政策法规处工作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税收政策调研;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并定期进行清理、评估和反馈;承办局外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会办工作;牵头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及规范税务行政审批工作;承办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备查工作;办理行政复议、赔偿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组织反补贴案件的应对工作。一、关于“法治”(一)法治的概念:法治,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是有人类史以来最文明最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二)法治追求的基本价值(普世价值):正义、自由、平等。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就与法律结下不解之缘,都要受到法律的保护,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人民的权利通过法治得到实现和保障,法治才会被人民所选择,所拥护。职权法定,是法治的核心,一个国家是不是法治,关键看其权力运行是否受到法律约束。(三)法治理念:现实中很多问题都是一个法律问题,但说到底还是理念的问题,具备法治理念是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前提:1、人民主权理念国家的一切权力是人民授予的,行政权属于国家权力。2、基本人权理念是以人的尊严与自由为核心的价值体系。孙志刚事件催生了人权意识的觉醒,04年入宪。3、宪法精神的理念根本大法制约权力、保障权利建国后四部宪法、现行宪法四次修法4、分权制衡的理念性恶论、权力的膨胀性孟德斯鸠:控制权力的最好办法是以权力控制权力(四)法治思维的方法(办事怎么想):1、规则性思维;2、合法性思维;合法性优于客观性:只有法律真实没有客观真实。3、平等性思维;4、程序性思维。程序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四要素思考问题:林州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干部被问责,林州市公安局受到全国人民广泛质疑,究竟问题出在哪里?河南林州警察摔婴案解读案发后,林州公安局如何处理:1.召开党委会讨论,法医在场,未作出立案和报告的决定。2.去医院向受害者道歉,并送2万元钱3.未对郭增喜采取处理措施,而只是对其监管。(禁闭报道不实)4.刻意封锁消息,未对外公开案件信息。人治思维(政绩思维)行政手段案发后,林州公安局应该如何处理1.应该迅速依法立案,对郭增喜采取强制措施。2、应该及时依法向上级部门汇报3.去医院慰问被害人,将伤害降到最低。4.根据案情发展,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案件处理情况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二、关于依法行政(一)依法行政释义(二)依法行政历史沿革(一)依法行政释义1.何谓行政2.何谓依法1.何谓行政正确理解“行政”是掌握“依法行政”这个重要问题的起点,因为这涉及到依法行政适用对象。行政的概念在我国日常生活中运用的相当广泛,人们往往把行政等同于“管理”,凡是有“管理”的地方即被冠以“行政”。管理的部门称为行政科、室、处,管理人员称为行政干部、行政人员等,甚至有人将行政解释为后勤,也有人把非专业的杂事也称为行政。但这些均不是“依法行政”所指的行政。“依法行政”所指的行政是有特定含义的,专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社会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对国家与公共事务所进行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执行的活动。(1)从主体而言,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社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比如,公安机关对闯红灯的汽车司机给予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等。大企业局是否执法主体?(2)从目的而言,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3)从方式和手段而言,有决策、组织、管理、执行等,比如,发布命令和通知,制定规范性文件。(4)从本质而言,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主体运用行政权力的行为。从上述含义中,可以发现“依法行政”的“行政”包括四层意思:举例:国税局购买办公家具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行政”中的“行政”?某县国税局决定将原有办公楼修葺一新,并购置一些办公家具,便于2005年8月与该县居美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办公家具的合同。合同签订之后,居美家具公司按照合同规定送货上门。县国税局认为该批家具质量不够好,便以此为由要求降低价格。居美家具公司不肯降价,认为家具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县国税局应当履行合同,收货付款。双方争执不下。居美家具公司于是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县国税局履行合同,并偿付违约金。县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居美家具公司的诉讼请求。评析:在本案中,县国税局是国家行政机关,符合“依法行政”所指的“行政”中的主体要素的要求,但不符合“依法行政”所指的“行政”中本质要素——行使行政权力——的要求。县国税局签订购买办公家具的行为仅仅是一种民事行为,它没有行使法律所授予的国家行政权力。它与居美家具公司同属于民事主体,与居美家具公司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是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应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对国税局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居美家具公司应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举例:民警何某接小孩违章驾驶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行政”中的“行政”?某县公安局民警何某,开车执行公务。在返回单位途中,路过其小孩在读书的学校,临时先决定先接其小孩回家,然后再回单位。就在何某接上小孩回家的路上,何某违章驾驶,撞伤了一位老太太。在该事例中,对于民警何某接小孩违章驾驶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行政”中的“行政”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属于“依法行政”中的“行政”,理由是何某是民警,属于国家公务员,何某有权代表该县公安局行使权力;何某发生撞车时使用的车是公务车,而不是私家车;虽然接送自己的小孩不属公务,但它发生在整个公务的时间段之内,即回单位之前而不是之后。第二种观点认为,何某的行为不属于“依法行政”中的“行政”,而是何某的私人行为。理由是接送小孩是私人行为,不是执行公务行为,因而与县公安局没有关系。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即何某的行为不属于“依法行政”中的“行政”,而是何某的私人行为。理由是不符合“依法行政”所指的“行政”中本质要素——行使行政权力——的要求。在本案中,判断何某是否代表所属公安局行使行政权力的关键是何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公务。民警何某驾警车外出执行公务,这是事实,但他到学校接送小孩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执行公务,没有运用行政权力,认定该行为是否属于公务,是否在运用行政权力,不是看时间,也不是看使用的工具,而是看该行为的目的和功能。所以,何某违章撞人时,虽然用的是警车,虽然时间仍在上班时间(尚未回单位),但接送小孩的实际目的及功能,决定了此时他在从事私务,而不是公务,没有行使行政权力,由此不是“依法行政”中的“行政”。2、何谓“依法”正确理解“依法”是掌握“依法行政”这个重要问题的关键,因为这涉及到依法行政的依据。1.“法”的类型。“依法行政”中的“法”的类型非常广泛,包括:(1)宪法;(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比如,《行政处罚法》、《企业所得税法》;(3)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比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总称。比如,《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四川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规范性文件总称。(6)行政规章。这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本部门权限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总称。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比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等。(7)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组织制定和发布的除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举例:普法读物和党委通知是否属于“依法行政”中的“法”的范围侯某原是四川省某市官渡镇明月村六社村民。2003年8月考入武汉水运工业学校,同时将户口迁入该校。2004年10月,官渡镇人民政府根据某市市委41号文件精神,对镇内已到承包期限的联产地进行调整并续签承包合同。侯家于1999年5月与明月村六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5年,现已到期,属于这次调整和续签联产地合同的农户。2004年11月2日,明月村六社以发包方身份召开村民大会,绝大多数社员同意不再发包联产地给侯某耕种,而由本社另一村民耕种。侯某不服,认为四川省政府对此有明确规定:大中专在校学生,虽然户口、粮食关系已转到学校,但还需要家庭负担的,原定承包的土地面积可以不退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结业分配后,当地土地所有者可将其土地收回,另行调整承包经营面积。故以此为由请求官渡镇人民政府解决。官渡镇人民政府根据某市市委办公室《关于完善土地承包和搞活土地经营使用权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在完善土地承包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应充分尊重本社群众意见,只要多数人同意就行”的文件精神,以及四川省某出版社出版的普法读物《农村政策法规一千问》中也有关于在人多地少地区可对考入大中专学校的学生的承包地适当调整或收回的规定,于2005年4月4日口头作出了维持明月村六社收回侯某的联产地的处理决定。本案问题是:官渡镇人民政府上述两项依据是否属于“依法行政”中的“法”的范围,进而能否作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评析:我们认为《农村政策法规一千问》是一本普法性读物,其对有关政策法规的介绍与解释只能作为学理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不是依法行政中所指的“法”,充其量只能作为行政决定的参考。某市市委办公室《关于完善土地承包和搞活土地经营使用权若干问题的通知》属于党委文件,也不属于依法行政中所指的“法”的范围,可指导行政决定的作出,但不可直接作为法律依据。依法行政的三项基本内涵一是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必须合法。二是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行使必须合法。三是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到权责统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二)依法行政历史沿革新中国以来几个重要的法治建设节点:1954年中国第一部宪法产生;1978年提出法制方针(总结文革动乱教训);1982宪法是现行宪法的渊源;1997年15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200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11年吴邦国在人大十一届四中全会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2012年18大提出:到2020年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3年18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建设“法治中国”。毛泽东时代,早期是比较重视法制建设的:一是彻底废除国民党伪法统,二是支持实行地方分散立法体制,三是亲自领导和参加了1954年宪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们是比较注意发挥法治的作用的。例如,从1950—1953年,中央立法共435件,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等等。1
本文标题:税收法治与依法行政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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